• 索 引 号410A15-1004-201708-0007
    信息类别其他财务信息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00年04月23日
  • 文  号国统字〔2009〕32号
    有 效 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印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切实规范国家统计局系统因公出国(境)活动,特做如下规定:

 

  一、国家统计局系统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办发〔200911号文件精神,2009年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调整年度出国计划,压缩出国团组、人数和天数,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干部因公出国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业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二、国家统计局机关各行政单位所有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要在财政部核定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用汇额度内统筹安排。各行政单位人员参加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核批的出国培训项目,所需经费在各单位相关项目支出中的培训费科目列支。

 

  三、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参加其他单位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审批出国培训的,所需经费列入各单位培训费,经批准参加国际会议和其他国际活动的,所需经费按实际情况,由各单位预算列支。

 

  四、使用财政拨款的临时机构(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

 

  批准组织出国考察交流和培训的,在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各单位在向国际合作司申请出国团组时,应由财务司会签并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其中:行政单位由局办公室出具,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出具),对于超出以上规定范围的因公出国(境)申请,一律不得出具认可意见。

 

  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的监督检查。

 

  七、自收自支单位因公出国(境)的经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