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统计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统计部门预算管理,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部门预算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应遵循综合预算的原则,所有收支都应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
(二)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精细的原则,切实把预算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提高预算到位率。
(三)预算编制应遵循程序规范的原则,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的流程,严格执行“二上二下”的时间进度要求。
(四)预算编制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相关的政策、标准、流程和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公开。
(五)预算编制应遵循绩效预算的原则,探索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绩效预算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支出管理
(六)加强预算编制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杜绝预算支出的随意性,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列支,超预算范围、超预算额度不得开支。
(七)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出国(境)经费和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三项经费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
(八)严格执行车辆配置标准,购置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严格控制会议支出,各类会议经费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制度。
(十)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管理,不得虚报挪用项目投资,不得虚报投资完成额,不得隐匿投资结余。
三、规范预算执行
(十一)增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各单位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并报告分月用款计划。
(十二)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预算资金使用,对预算执行达不到财政部要求的单位,相应扣减其下年度预算。
(十三)建立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各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本单位和下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
四、夯实预算基础
(十四)建立完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的评审和批准程序。
(十五)建立完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及相关实物费用定额标准。
(十六)建立完善预算编制基本信息数据库和资产信息数据库,进一步规范调查队系统办公用房投资的批准程序。
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推进预算、决算的公开,主动接受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八)加强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