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15-1004-201708-0006
    信息类别其他财务信息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2年03月15日
  • 文  号财〔2012〕15号
    有 效 性

关于印发《统计部门预算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统计部门预算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在京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提高统计部门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明确预算管理职责分工,规范预算管理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统计部门预算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统计部门预算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12315

 

  附件:

 

统计部门预算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范预算管理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统计部门预算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保障统计能力的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的提升和统计公信力的提升为核心目的,按照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的基本要求,明确各级预算单位职责,规范预算工作程序,落实预算各环节工作要求,加强预算过程监控和管理,提高预算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预算单位和预算工作机构

 

  第三条 统计部门预算单位按管理级次划分为三级,一级预算单位为国家统计局;二级预算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机关本级、离退休干部局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基层预算单位包括各省(区、市)统计局机关本级、调查总队机关本级及其所属的副省级城市、地市级、县级统计局、调查队。

 

  第四条 一级预算单位对统计部门预算工作总负责,各级预算单位接受上一级预算单位的管理,按照上一级预算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预算工作。

 

  第五条 各级预算单位预算工作责任机构:一级预算单位为国家统计局财务司;二级预算单位为单位财务处;基层预算单位为单位财务机构。各责任机构承担本单位预算的组织、编制、汇总、审核、报送和调整工作。

 

  第六条 各级预算工作责任机构应协调单位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上级预算单位和本单位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部门预算、基础资料和项目信息填报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

 

  (一)“一上”,即预算建议数。各预算单位根据上级预算单位下发的“一上”预算控制数,结合实际需求情况,填报本单位预算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及支出规模;根据本单位历年其他收入来源及支出情况,合理估计填报其他收入及支出规模;并审核汇总上报上级预算单位。

 

  (二)“一下”,即预算控制数下达。预算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综合平衡后,提出下达所属各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一下”预算控制数方案,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

 

  (三)“二上”,即预算草案。各预算单位按上一级预算单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控制数,对“一上”预算按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整,形成“二上”预算,报上级预算单位。“二上”预算需细化到各基层预算单位,未经一级预算单位批准,年度执行过程中不得调整。

 

  (四)“二下”,即预算批复。一级和二级预算单位在接到上级预算单位下达的预算批复后,应将上级批复的预算分解、及时批复下达各所属预算单位,并将批复结果报上级预算单位备案。

 

  第八条 预算编制时间:为保证统计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按时上报,各预算单位应按以下时间安排编报。

 

  (一)预算编制准备(4月初-510日)

 

  一级预算单位:

 

  1.开展项目清理工作。统筹清理当年预算已批复项目,提出滚动列入预算年度预算的前三类项目和打捆项目,4月底前报财政部。

 

  2.送交预算单位信息变更申请。审核汇总各二级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单位信息变更申请,510日前报财政部。

 

  二级预算单位:

 

  汇总上报所属预算单位信息变更申请。审核汇总各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变更情况,430日前报一级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

 

  提出预算单位信息变更申请。根据本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提出预算信息变更申请(420日前),申请文件需一同提供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复印件。

 

  (二)“一上”预算编制(6月初-731日)

 

  一级预算单位:

 

  1.召开沟通协调会。6月初,组织召开预算沟通协调会,了解各专业司预算年度重点统计工作任务,统筹考虑统计部门“一上”预算。

 

  2.布置统计部门“一上”预算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工作。印发统计部门中央预算编报通知,下发各二级预算单位相关预算“一上”控制数,提出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3.指导、审核、汇总统计部门“一上”预算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电子数据。指导各二级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解释有关政策、要求,并督促各单位按时上报;7月中旬,组织对各二级预算单位相关预算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形成部门预算编制说明,报局领导审批。

 

  4.送交预算数据及预算编制说明。731日前,向财政部送交统计部门“一上”预算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电子数据及预算编制文件。

 

  二级预算单位:

 

  1.布置所属单位“一上”预算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工作。7月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编制统计部门“一上”预算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要求,布置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编报工作。

 

  2.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单位相关预算。指导并审核汇总所属单位“一上”预算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7月中旬前报国家统计局财务司。

 

  基层预算单位:

 

  1.编报本单位“一上”预算。按照上级预算单位要求,编报本单位“一上”预算,包括基础资料、项目管理和部门预算三个模块。审核通过后,于7月上旬报送上级预算单位。

 

  (1)基础资料模块:如实填报本单位截至当年7月底(含预计)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津贴补贴等基础数据,对编制、人员等信息及变化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及材料。

 

  (2)项目管理模块:按要求填报所涉及项目基本信息及项目申报文本。

 

  (3)部门预算模块:根据上级预算单位要求,合理估计本单位预算年度收入支出情况,资产配置报废情况,完成相关录入表填报工作。

 

  2. 编报本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按照上级预算单位要求,编报本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注意其与“一上”预算相关报表数据匹配。审核通过后,于7月上旬报送上级预算单位。

 

  (三)“一下”预算控制数和“二上”预算编制(10月中下旬-1210日)

 

  一级预算单位:

 

  1. 分解细化“一下”预算控制数。10月中下旬,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统计部门“一下”预算控制数,商各专业司,提出分单位“一下”预算控制数(具体到各二级预算单位)建议,报局常务会议审议。

 

  2.布置“二上”预算(含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试点预算,下同)编制工作。11月上旬,根据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控制数分配方案,印发关于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及编制“二上”预算的通知。

 

  3.审核、汇总统计部门“二上”预算数据。11月下旬,组织对各二级预算单位“二上”预算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形成部门预算编制说明,报局领导审批。

 

  4.送交预算数据及预算编制说明。1210日前,向财政部送交统计部门“二上”预算电子数据及预算编制文件。

 

  二级预算单位:

 

  1.布置所属单位“二上”预算编制工作。11月中上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编制统计部门“二上”预算的通知要求,布置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编报工作。

 

  2.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单位“二上”预算。审核汇总所属单位“二上”预算数据,11月下旬报国家统计局财务司。审核时,需注意相关报表间的钩稽关系,确保相关经费已细化到具体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

 

  1.编报本单位“二上”预算。11月中下旬,按照上级预算单位要求,编报本单位“二上”预算,包括项目管理、部门预算两个模块。审核通过后,报送上级预算单位。

 

  (1)项目管理模块:按要求填报所涉项目基本信息及项目申报文本,确保项目基本信息与“一上”预算保持一致。

 

  (2)部门预算模块:根据上级预算单位控制数限额,认真填报本单位预算年度收入支出情况,资产配置报废情况等,完成相关录入表填报工作。

 

  2. 编报本单位项目按经济分类试点预算。12月初,在上级单位审核通过的“二上”预算数据基础上,对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预算年度经济分类科目,合理编制本单位项目按经济分类试点预算。

 

  (四)“二下”预算批复(3月中旬-430日)

 

  一级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在接到财政部预算批复后,在15日个工作日内,批复下一级单位预算。

 

  二级预算单位:

 

  各预算单位收到上一级预算单位批复的部门预算15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结果报上级预算单位备案。

 

  基层预算单位:

 

  按照上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九条 年度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需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有关说明材料及证明文件等,由二级预算单位汇总基层预算单位情况,经一级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申请预算调整时间为每年71日至831日,二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预算调整的时间应在65日前。

 

  第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关于预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下级预算单位。

 

第五章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进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编报和确认。

 

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规定,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单位需进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编报,逐级汇总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对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批复各部门。

 

  一级预算单位:

 

  1.布置统计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编制工作。1月底,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通知的要求,印发统计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编报通知,并提出编制具体要求。

 

  2.审核汇总并报送统计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2月中旬,按照统计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编报通知和具体要求,审核汇总各二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2月底前送交财政部。

 

  3.送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情况。120日前,向财政部送交《20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20XX年以前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和《20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汇总申报核批表》。

 

  4.批复确认各二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4月中旬,按照财政部确认结转和结余资金的通知,对各二级单位上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分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予以批复确认,对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分别按照当年、以前年度和汇总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予以批复确认。

 

  二级预算单位:

 

  1.布置各基层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编报工作。2月上旬,按照财务司的编报通知和编制具体要求,结合本系统具体情况,布置各基层单位填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

 

  2.审核汇总上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2月中旬,审核汇总上报所属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对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3.批复确认各基层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4月下旬,按照财务司关于确认结转和结余资金的通知,批复各基层单位上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情况。

 

  基层预算单位:

 

  报送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按照上级预算单位的编报要求,结合本单位上年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本年支出和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认真填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并按时上报。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动用有以下规定:

 

  1.动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动用项目支出结转资金。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因特殊情况需在年度执行中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经财务司报财政部审批。

 

  3.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部门机动费结余,以及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用完的项目支出),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用项目支出结余的,须经财务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将尚未安排使用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全部统筹使用,并结合本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统筹提出部门预算申请。

 

  一级预算单位:

 

  1.“一上”预算统筹安排结转和结余资金。一级预算单位在形成“一上”控制数时,应结合各二级预算单位上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统筹安排。

 

  2.“二上”预算统筹安排结转和结余资金。一级预算单位在形成“一下”控制数时,应按照财政部“一下”控制数中要求动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结合“一上”各二级单位填列预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统筹安排。

 

  二级预算单位:

 

  审核汇总各基层单位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及申请动用情况,可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

 

  基层预算单位:

 

  “一上”预算、“二上”预算中反映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结合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充分预计本年预算执行结束可能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反映在“一上”预算报表中。对于上年已批复确认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且尚未在本年度执行中经财政部审批安排动用的,全部统筹用于下年度相关支出,全额反映在“一上”预算报表中(可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预算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的监督职责,建立有效的预算执行过程管理和监控系统,对资金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预算执行效果。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按照上级预算单位要求编报预算执行计划,对基本支出用款计划要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报;对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要根据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编报。

 

  第十八条 预算责任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本着精打细算、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的要求、项目的进度以及有关的标准支付资金,合理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监督紧密结合,各级预算单位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部门预算管理一体化运行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统计局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