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拟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2014/10/1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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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诚信统计建设又有新举措

国家统计局拟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国家统计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办法》规定,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将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以加大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这是国家统计局此前在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建立“曝光台·回音壁”之后,完善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的又一重大举措。

 

  《办法》明确,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只要核实属于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以及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统计部门将对失信企业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进行公示。

 

  根据《办法》,政府统计机构自依法认定失信企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若企业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并由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移除有关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若企业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将延长至2年。

 

  在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制约和惩戒的同时,《办法》也明确了纠错和救济途径,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办法》还提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该《办法》旨在防止企业虚报、瞒报统计数据,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为国家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提供可靠信息。《办法》既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加强依法统计的需要,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统计建设的指示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设诚信社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要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据了解,为维护《统计法》的权威,保障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上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填报统计数据的真实,确保统计四大工程顺利实施,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室于2012年在中国统计信息网建立“曝光台”,对统计违法事实核查清楚的案件予以曝光,以达到警示教育目的。同时,设立“回音壁”,对在统计上违法违规责任主体的整改活动予以通报。“曝光台·回音壁”建立两年多来,在统计执法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国家统计局将用一个月的时间在网上征求意见,以确保《办法》各项规范更加合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118。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信函邮寄至国家统计局政法司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gjc@stats.gov.cn。(记者 鄢来雄)

推进诚信统计建设又有新举措

国家统计局拟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国家统计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办法》规定,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将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以加大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这是国家统计局此前在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建立“曝光台·回音壁”之后,完善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的又一重大举措。

 

  《办法》明确,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只要核实属于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以及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统计部门将对失信企业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进行公示。

 

  根据《办法》,政府统计机构自依法认定失信企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若企业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并由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移除有关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若企业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将延长至2年。

 

  在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制约和惩戒的同时,《办法》也明确了纠错和救济途径,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办法》还提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该《办法》旨在防止企业虚报、瞒报统计数据,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为国家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提供可靠信息。《办法》既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加强依法统计的需要,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统计建设的指示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设诚信社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要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据了解,为维护《统计法》的权威,保障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上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填报统计数据的真实,确保统计四大工程顺利实施,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室于2012年在中国统计信息网建立“曝光台”,对统计违法事实核查清楚的案件予以曝光,以达到警示教育目的。同时,设立“回音壁”,对在统计上违法违规责任主体的整改活动予以通报。“曝光台·回音壁”建立两年多来,在统计执法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国家统计局将用一个月的时间在网上征求意见,以确保《办法》各项规范更加合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118。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信函邮寄至国家统计局政法司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gjc@stats.gov.cn。(记者 鄢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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