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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2011-12-19 13:32:16

关于印发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
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考办字〔20112

 

各试点单位:

 

  根据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研究,现将《高级统计实务》科目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统计实务》科目试点考试合格标准为90分(试卷满分150分)。按此标准,本年度试点考试全国合格人数共计800人,其中:北京市29人、天津市26人、河北省83人、山西省27人、内蒙古自治区22人、辽宁省38人、吉林省8人、黑龙江省18人、上海市18人、江苏省45人、浙江省84人、安徽省21人、福建省21人、江西省11人、山东省79人、河南省37人、湖北省28人、湖南省35人、广东省36人、广西壮族自治区16人、海南省2人、重庆市13人、四川省36人、贵州省9人、云南省9人、西藏自治区0人、陕西省15人、甘肃省10人、青海省6人、宁夏回族自治区3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人。各地合格人员名单详见考试成绩光盘中“合格考生名单库”文件夹下的相应数据库文件。

 

  二、对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将由全国统计考办统一核发“2011年度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5年有效。

 

  三、按照《关于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9号)精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研究确定参加本年度、本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

 

  四、各地报名考生考试成绩详见考试成绩光盘中“报名考生成绩库”文件夹下的相应数据库文件。

 

  五、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考试成绩合格证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统计考办联系。联系电话:(0106878278068782423(传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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