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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2010-12-13 16:28:30

关于印发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

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考办字〔20102

 

 

各试点单位:

 

  根据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研究,现将《高级统计实务》科目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统计实务》科目试点考试合格标准为90分(试卷满分150分)。按此标准,本年度试点考试全国合格人数共计1025人,其中:北京市33人,天津市22人,河北省101人,山西省26人,内蒙古自治区100人,辽宁省34人,吉林省3人,黑龙江省27人,上海市23人,江苏省43人,浙江省116人,安徽省25人,福建省23人,江西省13人,山东省55人,河南省27人,湖北省82人,湖南省27人,广东省75人,广西壮族自治区23人,海南省0人,重庆市17人,四川省43人,贵州省17人,云南省13人,西藏自治区0人,陕西省25人,甘肃省5人,青海省4人,宁夏回族自治区10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人。

 

  二、对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将由全国统计考办统一核发“2010年度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5年有效。

 

  三、按照《关于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0号)精神,试点地区人事、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研究确定参加本年度、本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公布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和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等工作,在此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统计考办联系。联系电话:(0106878278068782423(传真)。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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