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统计工作的法制基础
文/刘玉琴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落实和依法行政工作的逐步深化,如何在总结近年来统计法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端正理念、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成为全面提升统计法制工作,乃至整个统计工作的重要议题。
依法统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重申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目前,依法行政正在更全面、更深入地在各个领域中展开,必须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全面加以落实。
依法统计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更是统计工作获得法制保障的需要。只有切实贯彻依法统计,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确保统计工作不被行政权力非法干扰,有效杜绝“官出数字”;只有坚持依法统计,才能更加有效地规范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保障各项统计调查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从而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效维护统计信誉;只有落实依法统计,才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使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使统计工作获得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公信力;也只有依靠依法统计,才能有效解决日益复杂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才能有力查处、打击统计违法行为。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依法统计是对统计管理者提出的更高要求。依法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要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规范确定的制度框架中开展工作:做到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实施统计调查行为,依法履行为调查对象资料保密的职责,依法公布和管理统计调查资料,依法实施各项统计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普法工作等等。法律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那些认为统计法只是完成工作的辅助工具和手段的想法,那些认为依法统计只是被调查对象义务的想法,与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相去甚远。
制度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特点,是事业发展的根本和前提。小平同志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依法统计的制度不仅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更包括组织管理各项统计工作所依据的具体制度。行政权力非法干预数据问题,调查对象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问题以及统计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过高等突出问题,都反映出依法统计的制度建设亟待完善。完善统计法律制度,首先要修改好《统计法》,改出一部能够反映规律、切合实际、符合民意的《统计法》,为其他规范制度的制定提供基本依据和框架。与此同时,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中,要注意合理“镶嵌”有关统计工作的内容,使得统计工作具有更加广泛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等统计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逐步形成涵盖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相互衔接又错落有致的规范制度体系。第三,各地方、各部门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做好相关规范制度建设。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完备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甚至比没有法律影响还要坏,其结果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将损害政府的权威。统计执法是落实依法统计的重要环节,必须在这个环节上形成良性的运行机制。为此,需要广大统计法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一是,探索执法工作模式。在认真总结统计巡查、统计监审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新的综合执法模式,充分发挥执法在改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树立统计权威等方面的作用;要更加注重执法的针对性,围绕统计中心工作,锁定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指标开展专项集中执法,提高执法绩效。二是,建立执法协调机制。摆脱统计部门在执法上“孤军奋战”的局面,建立统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联合纪检监察部门,促进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联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统计执法检查,拓宽执法渠道、提升执法深度。三是,优化案件审理机制。实行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保证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四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畅通违法举报渠道,搭建社会监督与执法机关信息沟通的桥梁和平台,从机制上保证对干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广大统计工作者要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以端正理念为前提,以完善制度为基础,以创新执法机制为契机,在统计领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将依法行政工作引向深入。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