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第一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同时,国家统计局正式开始研究建立国家普查制度的问题,并于1994年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
三、普查制度的形成和第一轮周期性普查
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正式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从而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要求实行周期性普查制度,并规定了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同时还指出:“这些普查都属于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此时,我国的周期性普查有了较明确的制度规定。
1996年5月1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又据此对《统计法》的相关条款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修订后的《统计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2000年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的《统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至此,周期性的普查制度被正式纳入法治轨道。
此后近十年中,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先后开展了5次普查并都取得了成功,并为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作了充分的准备。
8.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
为查清全国工业资产的底数,1995年1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通知》,普查对象是全部工业企业,重点是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统计局、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1997年2月发布普查结果:1995年末,全国工业企业和工业生产单位为734.2万个,从业人员14735.5万人,资产总额为77231.2亿元。
9.1996年——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为了如实反映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变化情况,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决定1996年进行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普查对象为所有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的标准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1998年2月发布统计结果:到1996年末,除农户、个体户以外,我国共有法人单位440.2万个,产业活动单位635.1万个。
10.1997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
为准确掌握农业生产要素的规模与结构,进一步查清农村劳动力的使用、转移以及乡镇企业和农村小城镇发展的基本情况,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决定1997年进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是199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的标准时间是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此次普查以全国详查的土地面积原始数据为基础,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正在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取得农业用地普查所需的标准时点数据。
11.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2000年1月25日,国务院朱鎔基总理签署总理令,发布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普查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自然人),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是2000年11月1日零时。国家统计局于2001年3月28日发布此次普查的结果:2000年11月1日,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亿人。
12.2001年——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2001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普查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2003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发布了统计结果:到2001年末,我国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产业活动单位708.8万个。
13.2003年——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只发文,未实施)
2002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有关准备工作也已进行。但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使我国第三产业遭受了严重冲击,这不仅增大了普查的组织实施难度,还将导致普查数据不能准确反映第三产业正常年份的情况,普查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推迟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
(文:邓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