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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制度解读: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国家统计局景气中心 2004-06-09 14:46:07

  普查是国家为了取得某项重大国情国力资料,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全面调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先后进行了12次全国性普查。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国家实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定期取得全国人口、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客观全面地反映重大国情国力的发展变化情况,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性资料,保障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调查体系改革奠定了基础。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普查项目设置过多,普查的时间比较分散和普查涵盖面不全等。

 

  因此,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建议对国家普查项目的设置和周期安排作适当调整。2003122日,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就有关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12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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