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产业统计界定的思考
方 宽 杨小刚
关键调:信息产业;分类;统计界定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飞速发展。随着微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正在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了加快发展我国信息产业,努力实现信息产业跨越式发展,大力推进信息化,提高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目标。实现加速发展我国信息产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对于统计工作者来说,首先要解决对信息产业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量化的描述。
发展信息产业是全球性的趋势。但遗憾的是,不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至今对于信息产业都缺乏一个权威的和统一的定义。据了解,目前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关于信息产业的定义和解释有三个,分别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美国商务部,以及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制订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信息产业分类是统计工作者面临的任务。
一、目前国际上几种关于信息产业的界定
(一)《北美产业分类体系》中关于信息产业的规定
《北美产业分类体系》(以下简称NAICS)是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1997年联合制定的产业分类标准,并在这些国家的统计调查中使用。该分类体系首次将信息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sector)。这意味着对当今社会影响最深,涉及范围最广,被人们提到最多的信息革命、信息时代、信息化中涉及的信息产业,在统计分类上首次被界定。从某种意义上讲,NAICS对信息业的规定,对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在划分自己的信息产业时,都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NAICS规定,作为一个完整的部门,信息业由下列单位构成:生产和发布信息和文化产品的单位;提供方法和手段,传输和发布这些产品的单位;信息服务和数据处理单位。
具体包括四部分:出版业、电影和音像业、广播电视和电讯业、信息和数据处理服务业。这里的信息和数据处理服务业包括新机构、图书馆、档案馆、网上信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等活动。
从NAICS规定的信息业的内容可以看出,这里信息的一般概念既包括信息生产、处理和发布活动,也包括使用可利用的信息和信息技术进行更有效生产的各项活动。从产业活动的性质看,它主要强调信息的可传播性和服务性,分类中既包括了传统传播方式的出版、发行业,又包括了现代传输方式的广播、电视和通讯业,还包括了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和服务管理的信息和数据服务业。NAICS的信息业所包括的活动有一共同特点,就是信息可以通过这些活动的传播和服务,被迅速的扩散和再扩散。严格地说,NAICS的信息业主要是指有关信息传播与服务的产业。
北美三国在开发NAICS时将信息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其目的就是要把信息转化为某一产业生产和发布的产品。美国分类专家John Murphy甲何认为,信息和文化产品,以及它们生产和发布过程的特征,使信息部门 有别于货物生产和服务生产部门。这些特征是:(1)与传统的货物不同,一种信息或文化产品,如在线报纸或电视节目,不需要切实的质量,也不需要与某种特殊形式相关联。如一部电影可以在电影院中放映,可以在电视中播放,也可以通过视频点播或向音像店租用播放。(2)与传统的服务不同,这种产品的交付不需要通过供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接触。(3)对消费者来说,这些产品的价值存在于信息、教育、文化,或娱乐的内容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它们发布的形式中。版权法保护这些作品不被非法复制。(4)信息和文化产品的无形资产的特性,使得它们生产和发布的过程与货物和服务完全不同。只有取得了对这些作品的授权才能复制、修改和发布这些作品。获得和使用这些权利常常涉及付费问题。另外,技术正在彻底改变着这些产品的发布,使通过广播或在线,以物理的形式发布这些产品成为可能。(5)信息和文化产品的发布者可以很容易地增加产品的价值。例如,广播电台在节目中插播的广告就不包括在原节目中。这里的广告收入并非来自作为最终消费者的听众,而是来自对原节目增加广告的特权。
(二)OECD关于信息产业的定义
OECD基于在统一的定义下,按照可比的口径测量各成员国信息和通讯技术部门产出的目的,在其出版的《信息和通讯技术部门的测量卜书中,采纳了经信息社会指标工作组(WPllS)1998年4月会议通过,并为信息。计算机和通讯政策委员会1998年9月会议签署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业的定义。
该定义所遵循的原则是:(1)对于制造业,备选行业的产品必须满足信息处理、通讯传输和显示功能,即指信息处理设备和信息传递的载体;必须利用电子方式检测、测量和(或)记录物理现象,或控制物理过程。(2)对于服务业,备选行业的活动必须是有意识地通过电子手段满足信息处理和通讯的功能。
该定义是以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订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以下简称ISIC)第3版产业级(class)为基础制订的。具体包括:
制造业中的办公、会计和计算机器;绝缘线和电缆;电子管和显像管,及其他电子元器件;电视、无线电发射机,有线电话和电报设备;电视、无线电接收机,音像录放装置和相关制品;测量、检查、检验、导航和其他用途的工器具;工业加工控制设备。
服务业中的机械、设备和物资的批发;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出租;电讯;计算机和有关的活动。 与NAICS的信息业的范围不同,OECD定义的是信息和通讯技术业,即ICT业。它包括了NAICS分类中不包括的电子信息设备、元器件和其他材料的制造,但不包括NA-ICS分类包括了的出版、电影和音像、广播电视制作、新闻机构、图书馆、档案馆等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OECD目前正在研究信息内容(content)分类。它定义的信息内容部门是指其产品可以通过电子通讯手段进行传播,即可以利用信息载体传递的信息内容。按照ISIC,信息内容包括:出版、广告、电影和音像、广播电视、新闻、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活动。
(三)美国商务部定义的信息产业
美国商务部在其发布的《数字经济2000年》中,按照美国1987年《标准产业分类》(SIC)的类别定义了信息技术生产业。信息技术生产业由硬件业、软件和服务业、通讯设备制造业、通讯服务业四部分内容组成。其中硬件业除了包括计算机、办公机器、电子元器件测量和实验分析工器具的制造外,还包括了计算机及其设备的批发和零售;在软件和服务业中,除了计算机和有关的服务外,还包括了软件的批发和零售。
(四)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关于制定信息产业分类的活动
联合国统计委员目前正在对ISIC第3版进行修订。这次修订将不对分类结构做大的变动,只对原版本进行增补,并采用NAICS对信息业和 OECD对ICT业的定义,制定一个基于ISIC的信息产业归并分类。新的增补本将于2002年提出。同时,统计委员会的分类专家工作组,正在着手制定ISIC第4版,计划2007年起推荐各国使用。在该版本的制定中,将考虑分类的结构问题,即是否将信息产业做为一个独立的产业。
二、对信息产业的认识
信息的形式是信息内容的载体,信息的特征决定了信息的形式。一条信息,无论以何种内容、何种形式存在,都必须通过传播、共享、处理、存储来实现。所以说,信息的特征决定了信息活动,同时也决定了信息产业的范围。
但我们不能简单地用信息的特征来解释信息产业。因为,只有当信息活动在社会经济中的价值得到了体现,或者说信息活动为社会总资本提供了带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增加值时,才能形成信息产业。非媒介传播的信息活动为社会提供的是难以计量的价值,所以不能形成信息产业;以纸张为媒介的信息传播、共享、存储活动(如出版、图书馆、档案)和以电磁波为媒介的信息传播、处理活动(如电话、电报等)虽然能够产生价值,但其对于社会经济增长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也不能形成信息产业。只有当科学技术融入到信息传播活动中,使信息的传播。处理量成几何级数增长,并真正带动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时,信息活动才能形成一种全新的产业,即信息产业。
随着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卫星通信技术、通信材料技术、激光技术的高速发展,给信息传播、服务、管理领域带来了技术革命。新闻、出版、图书馆。档案馆等传统活动,采用计算机及现代技术,改进了信息的搜集份类名播增理方式,使效益成倍提高。通信、广播、电视、电影在现代技术的推动下,使信息的传播速度、传播范围,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计算机、现代通讯、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推广,使信息活动注入了新技术革命的活力,彻底改变了传统信息活动的传播方式、处理方法和存储模式。
从信息活动的历史演变看,信息产业可分为:传播信息活动,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图书馆、档案馆、电话、电报等活动;现代信息活动,如计算机服务、软件、无线通信和网络等活动。从信息活动的科学技术含量看,信息产业可分为:支撑信息产业发展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活动;以高技术为主的计算机服务、软件。网络、通信、广播电视等活动;以传统技术为主的其他信息传播和管理活动。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分类原则,信息产业的范围也不同。北美三国NAICS中的信息业,侧重于信息的传播和服务,不包括电子通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租赁。美国商务部和OECD制定的信息产业,侧重于与电子技术相关的活动,它不仅包括了利用电子技术的信息传播和服务活动,还包括了与电子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租赁活动,但不包括新闻。出版、图书馆、档案馆等活动。
三、对我国统计上划分信息产业的几点看法
目前,信息产业已成为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但对于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充分的肯定和支持,特别是在仲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了“加速发展信息产业,大力推进信息化”的目标。这为统计上加快制定信息产业分类,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上的支持。
(一)统计上界定信息产业的原则和方法
我们认为,统计上界定中国的信息产业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十五计划纲要”为基础,以政府工作为指导;二是能进行国际比较,既要能与联合国ISIC即将补充的信息产业分类比较,又要能与OECD组织和信息化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制定的信息产业分类比较。
信息产业应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派生出的一个相关分类。因此,在划分信息产业时,还要遵循统计分类的一般性原则,即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在划分方法上,应以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为基础,按照信息活动的同质性,将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小类行业归并为信息产业。
(二)我国信息产业应包括的范围
按照上面的划分原则,我国信息产业应定位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产品设备,包括信息产品设备的生产、销售和租赁;二是信息服务,包括信息的传播、加工、处理和管理;三是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设计、计算机服务等。也就是说,信息产业是对国民经济各相关行业中,有关信息技术产品生产、信息传播、信息加工、信息整理、信息管理等活动的综合体现。
在分类结构上,信息产业应突出以高技术为基础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和电子信息传播、处理、服务等活动,同时要兼顾其他传统的信息活动。
四、我国信息产业分类参考框架
目前,国家统计局正在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信息产业分类将按照新修订的行业分类进行划归。现提出一个初步的信息产业分类框架,该框架共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电子信息设备。包括:电子信息及相关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批发和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第二部分:电子信息传播。包括:电信服务、广播电视传播服务、卫星通讯、网络服务。第三部分:电子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技术服务、软件设计服务。第四部分:其他信息服务。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音像,以及图书馆和档案馆活动。
该框架的二、三部分再加上第一部分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产业的管理范围,也就是社会上所说的信息技术的范围。
将框架中第一部分取消,就可与北美NAICS的“信息业”对比;将第四部分取消,就可以与OECD的“信息技术产业”比较;将第四部分和第一部分的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取消,就可以与美国商务部的“信息技术生产业”比较。
总之,从统计上界定的信息产业分类框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比较的需要。
作者简介: 方 宽,男,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副司长,高级统计师。 杨小刚,男,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标准处副处长。
(责任编辑:许亦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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