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六大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2月14日联合发表一份最新的国际会计调查报告——《会计准则接轨——2002年全球调查》(《GAAP Convergence2002》)。此项调查的目的是评估全球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及完备程度。
报告显示,在59个受访国家(包括中国)和地区中,超过90%表示有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根据调查的进一步结果,其中又有72%的国家和地区,已具备政策条件以达到此目标,且绝大部分均以上市公司为最初执行对象。
《会计准则接轨——2002年全球调查》显示,全球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上取得极大的进展,报告显示大部分(58%)有接轨计划的国家和地区,均要求上市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取代国家会计准则(但该国家和地区某些独特的事项未被国际新准则所涵盖的情况除外)。
另外22%的受访国家和地区表示会逐项采纳准则,同时有20%表示在可行的情况下将消除国家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约有57%的受访国家和地区是由当地政府或立法机构推动而采用或计划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另有13%则是由当地准则制定组织推动的。
此次全球调查报告也显示,要在不久的将来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仍有一定困难。超过半数(51%)的国家及地区认为某些国际准则的复杂特性,尤其是与金融工具相关以及涉及公允价值会计的准则,会对其在接轨的进程中构成障碍。此外,有49%的受访国家和地区表示鉴于其国家和地区内以税务为主的会计体系亦有碍其接轨进程。因此许多国家及地区目前只是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在上市公司,而未能全面应用在所有公司上。
中国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在2002年10月间“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上曾明确指出,作为一个经济转轨国家,中国在法律制度上还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原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以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基础制定的,因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中国的应用,不可避免地在法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如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企业业绩评价方面、会计信息使用者方面、市场发育方面、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外汇管理等方面存在障碍。
吴传坤同时表示:“在中国内地,财政部明确支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因此在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财政部皆充分考虑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及内容。只要与国家法规不存有冲突,且在国内现今的情况下可以有效、有秩序地操作的,财政部都会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国会计准则。”
受访国家和地区亦同时强调,将新准则及解释公告更准确及时地翻译为本国家和地区语言极为重要,以及随着全球逐渐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以预料在未来相关的培训需求也会增加。但目前各国家和地区的翻译情况及相关的准则培训状况并不令人满意。毕马威香港合伙人殷立基指出:“会计业界已积极推动全球准则一体化的发展,但仍需进一步的努力方能达到这一目标。在推动全球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同时,各国家和地区需承担更多责任,例如通过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翻译成当地语言、加强有关培训,以及协助其他刚刚开始参与接轨工作的国家和地区顺利过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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