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之前,对美国证券业起监督作用的法规为罗斯福总统时期通过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机构有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虽然监管部门一直认真履行职责,但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很多公司通过缴纳罚款、开除有关雇员等方式也能逃避法律制裁,司法打击力度明显不足。安然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敢于伪造公司帐目,更多上市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投资银行敢于结成欺骗投资者的同盟,显然渊源有自。
重大财务丑闻曝光后,美国立法和管理部门亡羊补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其中《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索克斯法案》)最受关注,它改变了以往的监管理念和商业规范,是30年代以来对美国上市企业法律进行的范围最广的一次完善,被称为“自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美国影响最广泛的公司商业准则的改革行动”。《索克斯法案》规定,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务报告签字担保,对参与欺诈行为的人将施以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刑期最高达20年。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即公布了有关执行这一法案的规定,要求相关企业更迅速地呈交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披露公司信息,公司主管必须在财务报告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建立了新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来对付企业财务作假问题。该独立机构承担政府监管职能,负责审计注册和年检,制定行业规范,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进行包括吊销从业资格在内的多种纪律处分。证交委还正在加紧制定规范分析师与上市公司利益关系的法规,禁止分析师利用研究报告为投资银行招揽业务,规定分析师不受投资银行的监管,银行也不能将分析师的收入与相关业务挂钩,以保持其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和研究报告的公正性,同时证券公司要澄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分析师也不得交易相关研究领域的上市新股。
与此同时,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行业组织和美林公司等经纪公司也分别制订了管理办法。纽约证交所向证交会提交的管理规则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董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不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要定期举行会议,而公司管理层不能出席这样的会议;公司要把股票期权等所有基于股票的报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纳斯达克对提交的草案也规定凡是有公司管理层及董事参与的股票期权计划必须经过股东批准。美林公司等券商同意改变业务模式,分离股票分析与投行业务;并承诺不得将首次公开上市股票提供给有权决定投行业务的主管们。此外,今后5年内,证券公司必须资助其它独立研究公司并将后者的研究结果提供给客户;所有证券公司必须公布它们对各公司的评级和价格目标预测。
尽管有人批评新出台的法案有些矫枉过正,但美国总统布什指出,美国的经济体制不能容忍任何欺骗和欺诈行为,严刑峻法无疑势在必行。乱世用重典,美国的证券改革对证券市场无疑将起到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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