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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来源:国家统计局政法司 2004-11-18 14:56:51

  示范文本7

 

关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标注内容的格式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过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等事项。

 

  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具体格式如下所示: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国统涉外证字第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号: 国统涉外审字[    ]   

    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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