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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要求和程序
来源:国家统计局政法司 2007-07-26 10:52:30

申请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要求和程序

 

  一、申请范围

 

  1.已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且《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将届满的涉外调查机构。

 

  2.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二、申请机构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

 

  1.申请机构要进一步学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2.申请机构在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www.stats.gov.cn)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栏目中,自行下载涉外调查管理法规测试题2份(测试题见本页面下方“附件下载”),分别由申请机构负责人和涉外调查事项承办人手工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机打答案无效,视同零分。测试成绩80分以上者为合格。

 

  三、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法人单位向国家统计局提交下列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上下载。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复印件之一: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和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和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7.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总结应包含申请机构的能力、客户、业务发展情况和遵守法规、国家政策等情况。

 

  8.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按要求填写的《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一份为原件,另二份为复印件)。每份按上述9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9.涉外调查法规测试机构负责人和涉外调查事项承办人答卷。

 

  (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向国家统计局提交下列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上下载。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

 

  3.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5.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总结应包含申请机构的能力、业务发展情况和遵守法规、国家政策等情况。

 

  6.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按要求填写的《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一份为原件,另二份为复印件)。每份按上述7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7.涉外调查法规测试机构负责人和涉外调查事项承办人答卷。

 

  四、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机构应在《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通过邮寄方式或派人直接提交。

 

  1.通过邮局邮寄的,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收件人: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涉外调查管理处;邮政编码:100826

 

  2.通过快递公司递送的,递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410室;收件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处。

 

  3.派人直接送交的,送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410

 

  4.申请机构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邮寄、递送函件信封显著位置注明该函件为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可将申请材料邮寄给个人。

 

  五、国家统计局收取申请材料

 

  国家统计局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送交的,如材料合格,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如材料不合格,当场告知应当补充修改的内容,不予受理。

 

  2.对于邮局邮寄的,如材料合格,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如材料不合格,以传真方式告知应当补充修改的内容,不予受理。

 

  3.对于快递公司递送的,如材料合格,以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处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如材料不合格,以传真方式告知应当补充修改的内容,不予受理。

 

  六、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

 

  1.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统计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国家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七、国家统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统计局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将延长十个工作日,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国家统计局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国家统计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

 

  国家统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

 

  1.对于决定批准的,国家统计局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许可证》邮寄给申请机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申请机构也可以自行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410领取。

 

  2.对于决定不批准的,国家统计局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九、涉外调查机构交回有效期届满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机构应将有效期已届满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或在接到延续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时应将原《涉外调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寄送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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