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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国家统计局 2003-01-17 11:25:47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1月17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继1996年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之后,我国于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城乡住户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现将普查的主要数据[注一]公布如下:

  一、单位总体状况

  2001年末,我国共有法人单位[注二]510.7万个,比1996年增加55.2万个,增长12.1%。其中,企业法人302.6万个,占59.2%;机关、事业法人102.6万个,占20.1%;社会团体法人10.6万个,占2.1%;居(村)委会79.2万个,占15.6%;其他法人15.7万个,占3%。

  2001年末,我国共有产业活动单位[注三]708.8万个,比1996年增加73.6万个,增长11.6%。

表1  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单 位 数

(万个)

   

%)

一、法人单位

510.7

100.0

企业法人

302.6

 59.2

机关、事业法人

102.6

 20.1

社会团体法人

 10.6

  2.1

居(村)委会

 79.2

 15.6

其他法人

 15.7

  3.0

二、产业活动单位

708.8

100.0

图1 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情况

  从地区分布情况看,全国半数以上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集中于东部地区,单位拥有量自东向西呈递减趋势[注四]。2001年末,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286.1万个,占全国的56%;中部地区133.7万个,占26.2%;西部地区90.9万个,占17.8%。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369万个,占全国的52%;中部地区202.6万个,占28.6%;西部地区137.2万个,占19.4%。

表2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情况

        

法人单位

(万个)

比重

%

产业活动单位

(万个)

比重

%

 

510.7

100.0

708.8

100.0

 

286.1

56.0

369.0

52.0

 

133.7

26.2

202.6

28.6

西 

90.9

17.8

137.2

19.4

图2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看,2001年末,拥有法人单位数名列全国前10位的依次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川、上海、北京、河北、辽宁,占全国的58.4%。拥有产业活动单位数名列全国前10位的依次是: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四川、上海、河北、湖南、安徽,占全国的55.1%。

表3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布情况

 

法人单位(万个)

产业活动单位(万个)

   

510.7

708.8

 

24.7

26.6

 

9.3

10.2

 

21.9

29.4

  西

12.6

21.0

内蒙古

7.3

10.9

 

21.8

27.6

 

8.7

11.7

黑龙江

10.8

17.5

 

25.9

33.6

 

40.2

48.2

 

36.0

43.1

 

17.9

28.4

 

15.7

23.2

  西

14.7

21.3

 

34.9

50.4

 

26.8

37.5

 

16.2

25.3

 

18.8

29.1

广 

40.3

53.5

广  西

12.3

18.9

 

3.1

4.3

 

9.0

14.2

 

26.0

37.1

 

8.6

12.7

 

9.8

16.5

西 

1.6

2.2

  西

16.3

22.7

 

8.3

13.8

 

2.1

3.0

 

2.5

3.4

 

6.6

11.5

图3-1  法人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布

图3-2 产业活动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布

  二、行业分布状况

  从国民经济行业的分布看,2001年末,在各类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31.9万个,占18.6%;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133.6万个,占18.8%;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85.6万个,占12.1%;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142.9万个,占20.2%。全国产业活动单位的分布主要集中于以上四个行业,占69.7%。

表4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行业(门类)

单位数

(万个)

%

       

708.8

100.0

一、农、林、牧、渔业

26.3

3.7

二、采掘业

7.9

1.1

三、制造业

131.9

18.6

四、电、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0

0.8

五、建筑业

15.0

2.1

六、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4.5

0.6

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

19.2

2.7

八、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133.6

18.8

九、金融、保险业

21.8

3.1

十、房地产业

11.2

1.6

十一、社会服务业

44.5

6.3

十二、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38.8

5.5

十三、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85.6

12.1

十四、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9.3

1.3

十五、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142.9

20.2

十六、其他行业

10.3

1.5

图4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2001年末,在各类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单位8.4万个,比1996年减少0.1万个;第二产业160.9万个,减少7.5万个;第三产业539.5万个,增加81.3万个。2001年末,在各类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业的人员,第一产业407.8万人,比1996年减少105.4万人;第二产业11790.2 万人,减少1849.6万人;第三产业9379.9 万人,增加552.6 万人。从业人员逐渐由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第三产业已经成为我国扩大劳动就业的主渠道。

  三、企业所有制结构

  2001年末,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企业)占12.2%,集体企业(包括集体、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占28.3%,私营企业占43.7%,股份制企业(包括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9.9%,外商投资企业占1.9%,港澳台投资企业占2.7%,其他企业(包括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和其他内资企业)占1.3%。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中,国有企业占30.6%,集体企业占22.8%,私营企业占19.2%,股份制企业占16.6%,外商投资企业占3.9%,港澳台投资企业占6.1%,其他企业占0.8%。

表5  按企业组织形式分组的法人单位及从业人员情况

 

企业法人

(万个)

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