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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和下岗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长治久安。最近,黑龙江省统计局普查中心,根据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所掌握的相关资料,会同省社保局就全省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下岗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二个多月的调研,基本情况大致如下:
一、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下岗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与历史
(一)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下岗人员基本情况
1、私营企业现状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结果显示,2001年末,黑龙江省共有私营企业1.37万家,从业人员37万人,全年营业收入351.5亿元,平均每户企业拥有从业人员27人,户均营业收入256.6万元。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看,黑龙江省私营独资企业7208家、占全省私营企业总数的52.5%;私营有限责任公司4541家、占33.1%;私营合伙企业1146家、占8.3%;私营股份制企业838家、占6.1%。从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构成看,私营独资企业从业人员16.5万人、占全省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44.5%;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5.7万人、占42.3%;私营合伙3万人、占7.0%;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3万人、占6.2%。
2、个体经济发展状况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结果表明,2001年末黑龙江省共有个体经营户(不含第一产业)99万个,从业人员178.7万人,全年营业收入911.3亿元。从个体经济的行业分布看,黑龙江省个体户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从事这5个行业的个体户约占全省个体户总户数的97.0%。从个体从业人员规模看,2001年末黑龙江省从业人员2人以下的个体户85.7万个、占全省个体户总户数的86.6%,3—5人的有11.1万个、占11.2%,6—7人的有1.5万个、占1.5%,8人以上的有6551个、占0.7%;从个体户营业收入规模看,2001年末年营业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个体户有63.1 万个,占63.8%,在5—15万元的25.2万个,占25.5%,在15—40万元的7.7万个,占7.8%,在40—100万元的3万个,占3.0%,在100万元以上的8970个,占1.0%左右。
3、下岗失业人员情况
本次调研结果显示,2002年末黑龙江省实有下岗失业人员144.13万人,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76.83万人,占53.0%;城镇登记失业人员41.6万人,占29.0%;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21万人,占15.0%;其他企业下岗职工4.7万人,占3.0%。
(二)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下岗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状况
1、历史沿革
早在九十年代初,黑龙江省在国有企业、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三资企业就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这在全国也属先行了一步。随着国有中小型企业实行民营化改革,集体所有制企业部分职工逐渐向私营和个体经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便逐步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扩展,如:哈尔滨市于1987年率先在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中进行了探索性的尝试,其他部分地、市也相继于1993年、1994年开始实施。1996年,这项工作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但由于当时国家和黑龙江省对此均无明确、规范性法规依据,所以在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待遇标准、计发办法等基本养老要素方面,只能依据各自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情况,既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参保的有关规定部分,又不完全等同于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标准,使得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尽管想方设法扩大参保范围,但效果并不明显。因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仍处于管理松散无序、发展波动迟缓的状态。直至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才以文件的形式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工作纳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当然,受特定历史环境的局限,规定中对个体工商户参保问题只界定为“可以参加”,极大地影响了操作力度。针对这一点,目前已将其改为“应当参加”上报省政府,希望以此加大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作的执行力度。
2、目前现状
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末,黑龙江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6766户,涉及从业人员46817人,分别占全省私营企业总数的49%和从业人员总数的13%;全省城镇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58151户,涉及从业人员155171人,分别占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8%和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11%;据全省13个市地、2个系统(森工、农垦)和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2002年末,全省企业下岗人员768,300人,已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下岗人员207,477人,接续基本养老关系人员占下岗人员总数的27%。
3、“漏保”程度
目前黑龙江省还有近150万人没有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截止2002年末,全省并轨试点对象184万余人,其中已接续保险关系的35.7万人中只有部分人员以私营、个体身份参保,此外,尚有113.8万人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未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另加中心外离岗人员35万人。目前全省有近150万人需要及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这项工作的滞后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及成因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利国利民的一件新生事物。黑龙江省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总体上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还存在着如下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制待健全、政策欠完善。三年前,省政府虽出台了《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省政府[2002]13号函的有关规定,又将个体劳动者的职工(工人)和企业女职工(工人)的退休年龄拉开五年的差距,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体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以一个女性个体劳动者为例,晚退休五年,将少领养老金至少2万元,同时还要多交五年保险费近千元;此外,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以及下岗人员的缴费比例不统一,造成私营业主有意逃避参保。
(二)业主法制观念待加强。一定数量的私营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不愿意从自己腰包里掏钱为员工上养老保险,甚至认为既给工人发工资,再给他们上养老保险是很不划算的事,因此,各地私营企业参保率普遍偏低;一些私营企业主参保时也有钻政策空子之嫌,比如:他们往往尽量多用季节工或农村进城打工人员,以回避为这些人上养老保险的责任,一些个体工商户在壮大以后也不愿改制为“私营企业”,以免参保时多交钱。
(三)保险管理欠规范。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逃避养老保险,而相应的管理部门也缺乏必要约束,有的政府部门甚至还没有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也远未形成综合整治的合力。
(四)缺乏维权机制。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履行就业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待遇方面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同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也缺乏像国有企业那样的党、工、妇组织,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保护。以哈尔滨市私营餐饮企业——日月潭大酒店为例,酒店800名员工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仅有8个人,这8个人还是企业“四梁八柱”的管理人员。据哈尔滨市统计局统计,1996年至2001年,全市个体工商户从19.1万户增加到23.2万户,增长21.5%;从业人员由35.3万人,增加到43.2万人,增长22.4%,而全市实际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仅有190户,占0.1%,参保人数还不到1万人。
此次调研表明,黑龙江省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属于松散、临时、波动、随意和不稳定的群体,对于这部分群体的参保工作,相关管理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尽管经过多方努力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了保险关系,但仍存在着拒缴、人员流失或断保等问题。
三、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下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实施政府行为,强化管理。
(一)加强法制法规建设。尽早制定适合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退休时间、待遇审批等易操作性的法规文件;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依法施政;尽快修改、完善省政府三年前制定的《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强化政策制约的力度。
(二)做好清查摸底工作。省、市(地)、县(区)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今年7月至9月间,认真搞好辖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岗人员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底数,掌握状况,研究对策。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搞好对本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下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范化管理,做到应接续保险的决不断保。
(四)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宣传力度。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和新闻媒体配合,通过宣传品、公益广告等宣传形式,积极宣传养老保险的意义。
课题承担单位:黑龙江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
课题组组长:李玉涛
课题组成员:袁志坚 王玉昭 赵景芳 陈宇 崔永毅
审稿:杨宽宽
核稿:杜希双 侯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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