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分析 >> 专题分析 >> 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 >> 正文
 
 
基普分析之十六:国家资本对经济控制方式的转变及其效应研究
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 2003-07-15 08:48:07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在中央“抓大放小”改革方针政策的引导下,逐步实行了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不断地从一些竞争性行业绝对或相对地退出,非国有资本、尤其是国内私人资本与外资却以相当快的速度进入了大部分产业。与此相对应,国家资本对经济的控制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继续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发挥调控作用以外,国家资本(股本)正以新的调控方式,即在各类企业的实收资本中,实现对全部资本的控制权。比如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资本以控股的方式来实现其控制力。

  本项研究利用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的普查数据,分析了国有经济控制方式转变的现状及其特征,同时运用基本的生产函数测算国有经济控制方式转变所带来的各种效应,以便比较国家资本对经济不同的控制方式,为改进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提供若干意见。

  一、国家资本控制方式及其控制力的现状

  国家对全部社会资本的控制,目前一般采取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两种方式。所谓绝对控股,是指国家资本(股本)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大于50%;所谓相对控投,是指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份所占比例。

  评价国家资本对经济控制方式的转变及效应,无非有三种标准: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政府与国家实现经济的稳定?二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整体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即更广泛意义上的生产力发展?三是看它是否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改善,即最一般意义上的公平的改进?

  这次普查共包括了510.7万个法人单位,其中,302.6万个企业法人单位覆盖了中国所有产业,详细地反映了截止2001年底国家资本对经济的控制状况。对普查数据的初步分析,可以看出,国家资本对经济的控制方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归纳起来,有以下七个特征:

  (一)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已不到15%

  在全国302.6万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数只有42.78万家,仅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数的15%左右。与80年代初相比,虽然单位数所占比例明显下降,但国有控股企业却相当于1980年全国工业中国营与集体企业的总数。这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结果。

  进一步分析表明,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数的比例超过20%的省份,几乎全是西部省份与东北国有经济集中的省份。其中,西藏高达54%,青海、贵州与湖北三省则超过了29%。这说明,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或外资进入较少的地区,国有控制方式的转换也就越慢。相反,东部沿海地区,由于民营资本或外资进入较快,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法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比例已迅速下降,该比例在10%或10%以下的省份依次是:浙江(6%)、江苏(8.68%)、上海(9.7%)、北京(10.11%)与广东(10.4%)。上海与北京之所以能迅速改变原来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现状,就说明原有的国有经济基础并非决定国有经济调控方式变换的主要原因,而一个地方能否迅速对民营资本与外资开放,才是国有经济调控方式转变的根本契机。

  (二)目前国家资本的控制方式仍以绝对控股为主

  到2001年底,国有相对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共达3.1万家,与国有绝对控股的单位数(42.78万家)相比,前者只及后者的7.25%左右。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相对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仅占1%。值得注意的是,浙江、江苏与广东等民营资本与外资进入较快的省份,国有相对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所占比例也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数的1/5到2/3,这说明改制较快的省份并非通过国有相对控股的方式来实现。相反,甘肃、西藏、新疆、贵州那些边远省份,国有相对控股的企业法人数的相对比例却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比例。国有相对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数量较小,这说明绝对控股是国家资本调控的主要方式,相对控股目前仍是国家资本实现调控的补充方式。

  (三)在企业实收资本的构成中,公有(国家+集体)资本仍占绝对优势

  在2001年底的全部企业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占44.29%,集体资本占8.77%。二者相加,公有资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的比重高达53.06%。这表明,以国家资本为主体的公有资本仍把握着对社会资产的绝对控制权。

  分地区看,国家资本在资产中控制权的程度却存着巨大差异。国家资本比重最高的五个省区仍在西部与东北,它们依次是青海(71%)、西藏(67.54%)、新疆(66.23%)、贵州(65.07%)与黑龙江(62.68%)。而国家资本占资本比例最低的五个省份则全分布在沿海,由低到高依次为福建(26.44%)、浙江(26.82%)、广东(28.82%)、江苏(30.61%)与上海(35.78%)。

  集体资本由于在市场转型中发生了分化,从全国来看,集体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已经低于个人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率。表1显示,集体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为8.77%,而个人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率已达12.77%。集体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较高的省份依次为:山东(13.08%)、河南(12.95%)、江苏(12.87%)、四川(11.54%)与山西(11.14%),但在这五个集体资本占实收资本比率较高的省份里,个人资本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比率也高于集体资本所占的比率。

表1:分地区各类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

 

企业法人

资本

个人资本

外商与港澳台资本

公有资本

合计

集体资本

国家资本

北京

26.56

7.85

8.90

56.68

2.55

54.13

天津

21.14

8.58

22.17

48.11

8.33

39.78

河北

14.77

15.81

8.59

60.83

10.71

50.12

山西

19.25

12.01

2.12

66.62

11.14

55.48

内蒙古

22.51

13.30

2.21

61.98

5.11

56.87

辽宁

8.82

16.71

11.17

63.30

10.18

53.12

吉林

17.44

11.42

5.79

65.34

6.14

59.20

黑龙江

17.55

9.99

2.66

69.80

7.12

62.68

上海

27.20

9.17

19.68

43.95

8.16

35.78

江苏

17.87

16.61

22.04

43.48

12.87

30.61

浙江

21.09

30.04

10.65

38.22

11.39

26.82

安徽

20.36

10.23

7.80

61.60

10.65

50.95

福建

17.11

17.73

31.47

33.69

7.25

26.44

江西

14.73

11.72

5.65

67.90

7.19

60.72

山东

21.66

16.39

11.53

50.42

13.08

37.33

河南

18.08

13.96

5.03

62.93

12.95

49.98

湖北

19.51

8.11

6.74

65.64

9.69

55.96

湖南

15.19

12.68

3.85

68.28

11.74

5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