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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淑娟:完善统计执法机制的几点思考
国家统计局政法司 2007-12-07 16:36:48

  作为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和事后纠偏的统计执法检查,面临着以下几方面难题:部分领导好大喜功,部分单位统计人员统计法制观念淡薄,对统计工作不重视,上报统计数据随心所欲;部分统计人员未参加过统计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不熟悉统计业务,影响了统计报表的准确性;部分单位藐视统计执法。

 

  从统计执法本身来看,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统计法律法规自身尚不完善,凸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二是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给统计执法带来困难,一方面调查取证难、抗干扰能力差;另一方面处理各种关系、横向协调难。三是统计执法检查队伍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四是统计执法的外部环境差,执法对象法律意识淡薄,执法难度大。五是统计调查对象日益复杂,增加了统计执法的难度。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统计管理体制不顺、制度方法不优、职能定位不准、服务水平不高。

 

  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健全统计执法机制,应从以下方面做起:一是全员执法,二是注重质量,三是依法行政,四是注重证据,五是敢于执法,六是建强队伍,七是抓好普法。

 

  在完善统计执法机制方面,建议注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人大对统计执法的重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统计执法环境。建议参照人大对政府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的办法,建立政府统计部门每年向人大报告统计执法情况、统计案件查处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进一步增强统计执法对各级各类统计行为的约束力。

 

  二是将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执法检查结果,纳入地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对具有完善的统计工作条件、具备统计工作能力的大中型企业,要将其统计违法行为记录在该企业的信用档案之中,争取人民银行、银监局、发改委、商业银行机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联合加大对诚信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而对于大量的小型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建议采取组团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式,取代全面调查、层层上报。

 

  三是多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参与统计执法监督的积极性。应积极探索统计、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的路子,达到联合执法,现场办公,当即裁决,将统计违法案件直接送入执法程序。

 

  四是加快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建议参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体制,实行统计执法与统计业务分离。统计部门也要有独立的执法队伍,国家设立独立的统计执法大队,在县级以上设立专门的统计监督机构,并对这一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以利于统计监督权的独立行使。

 

  (作者单位:辽宁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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