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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各类开发区职能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处罚权问题的批复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8-04-10 14:44:37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各类开发区职能部门统计

行政执法检查权处罚权问题的批复

 

国统函[2004]199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解决各类开发区职能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处罚权问题的请示》(鲁统字[2004]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检查对象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区统计职能部门可以行使统计执法检查权。但由于开发区统计职能部门不是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具有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权,对其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统计法》规定,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九

上一条: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   下一条: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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