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颁布实施二十年以来,我国统计执法活动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公然拒报的现象已不多见,统计部门求爷爷求奶奶催报表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统计工作环境已得到明显的改善,统计数字质量正稳步提升。但是,为什么统计违法案件查了不少,弄虚作假的现象却屡禁不止,甚至在某些地方还越演越烈?案件曝光、普法宣传等工作做了不少,为什么社会统计法律意识却得不到根本的提高,某些违法部门、单位甚至对统计法熟视无睹,一犯再犯?工作做了不少,力气也花了很多,为什么统计执法却少有进展,难于突破,变得越来越机械化?诚然,我们的统计执法工作确存在某些问题:
一、求量不求质,片面追求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数量或罚款额,不注重执法目的和执法效果。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数量和罚款额已成为衡量一个地方统计法制工作成绩甚至整个统计工作的最重要指标;第二,我国虽已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但在不少地方,由于没有专项统计执法经费,统计执罚的款项大多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一定的比例作为执法经费划拔给统计执法部门。于是,有些地方统计执法便出现重数量轻效果、重立案查处轻教育整改的状况,我省某市统计局曾与其下级统计局为了争一个在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的立案处罚权而各不相让。在某些地方,特别是经费比较拮据的地方,追求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数量和罚款额,既能体现工作实绩,又能接济统计经费,一举两得。电力、电信、保险、烟草等效益较好的企业事业单位则成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点,而统计法规定不能处以罚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乡镇、街道、村等及效益较差的企业事业单位则相对较少地受到执法检查。
二、查易不查难,大多数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是易于调查取证易于定性处罚和执行的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瞒报劳动工资、不办理统计登记等违法案件,广东省2000年至2002年这三年中查处的上述类型的违法案件,占全部统计违法案件的80%以上;而对于要花费较大力量查处及难于调查取证和定性处理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案件则较少,特别是那些民众比较关注而又深恶痛绝的党政领导弄虚作假的大案要案则少之又少。这一方面是由于在相同投入的情况下,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数量和处罚数额,易出成绩;另一方面,案件查处不易出差错,免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累。因而,有些地方每年案件查了不少,成绩似乎挺大,新闻媒体也多方报道,但由于缺少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大多是不起眼的小篇幅报道,产生不了多大的新闻效应,起不了应有的宣传效果。
三、查民不查官,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企事业单位的行为,而涉及国家机关、党政官员的违法案件,则比较少。这一方面是由于查处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案件干扰少,阻力小,统计部门又可以直接处以行政罚款,既易于查处,又可产生一定的预期收益;另一方面,涉及“官”的案件,干扰多,阻力大,调查取证难度大,统计部门又没有直接的行政处分权,有些案件就算统计部门已经查得水落石出,但由于给予处分的程序和监督措施尚未完善,若果有关部门不按统计部门的意见作出处理,或以各种理由搪塞,统计部门又能怎样?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挫伤了统计部门查处涉“官”案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查外不查内,政府统计部门绝大部分精力放在查处系统外的统计违法案件上,而对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则极少涉及。目前,政府统计部门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存在“灯下黑”的现象,某些地方党政领导能多次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当地统计部门虽不一定是主谋,但也可算是帮凶,有推卸不了的责任。但由于统计部门存在的上下级关系及“官官相护”等思想作崇,统计部门的内部执法就很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更多情况下则是有案不立,或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实质是放纵违法,是对统计法的亵渎。
五、处轻不处重,对统计违法案件处理过轻。一是由于给予行政处分缺少可操作性的明确规范,惧怕难于处理,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只草草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了事;一是依法应处以罚款的违法案件,由于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所得不直接归处罚部门所有,本该处以的罚款则可能被作为人情送给对方,而对方大多以请客吃饭还之以礼,于是乎,“处罚不是目的”便成了冠冕堂皇的理由,本该罚款一万的变成罚一千甚至批评教育了事,统计法显示不出其应有的威慑力,法律在这里成了可随意拿捏的泥娃娃。
众所周知,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统计的生命,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核心。毫无疑义,统计执法工作也必须围绕这个中心展开,“不出假数、真实可信”既是对统计工作的要求,更是对统计法制工作提出的要求,统计执法,就是要逐步提高全民统计法律意识,改善统计工作环境,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但是,上述各种统计执法现象已或多或少地偏离了统计执法的本来目的,有些甚至是与统计执法的中心目标背道而驰的。如果我们任由其继续发展下去,不仅不利于我们统计工作的开展,甚至会严重阻碍我们统计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那么,我们今后的统计执法之路,该如何延伸?
我认为,我们今后的统计执法工作须紧紧围绕保障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个中心,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追求执法数量向追求执法效果转变,坚持查处与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二是工作重心从查处一般性统计违法案件向查处统计违法大案要案转变,下定决心,不畏艰难,坚决严肃查处那些危害性较大且民众深恶痛绝的弄虚作假的违法案件;三是要从局部执法向全面执法全方位执法转变,统计违法行为不管理涉及到什么领域、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应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不能搞欺软怕硬、官民不同、内外有别。
统计执法要实现上述转变,就必须坚持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也是我们统计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前进和发展根本所在,我们统计执法工作要迈上新台阶,开拓新局面,就必须创新观念、革新机制、更新知识。
创新观念。要继续坚持和深化依法行政观念,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对一切违法主体应一视同仁,做到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要树立执政为民观念,统计执法归根结底,其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统计部门向国家、向人民提供真实可信的统计资料,使国家的宏观决策更符合客观实际,从而造福于人民;只要我们坚持执政为民,我们就会坚决摒弃那些片面追求案件的数量或罚款额,而不计执法效果的做法;就会摒弃那些惧怕困难、怕得罪人、不敢负责任、不敢坚持原则的做法;就会摒弃那些费时费力、重形式无实际或处罚隔靴搔痒的做法。要树立权责相应的观念,法律赋予我们实施统计执法的职权,我们必须肩负起相应的责任;一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都是失职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制止违法、制裁违法是我们的份内之责。要树立总揽全局观念,统计部门要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要摆正统计执法工作位置,充分发挥其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的作用,要全面全方位地开展统计执法工作,不留执法“特区”和“盲区”。
革新机制。统计部门要加强建立统计执法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规范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等方面的统计执法行为,不断完善统计执法机制。目前,最紧迫又尤为重要的是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对因统计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分的程序和监管措施作出明确规范,否则,统计法所规定的行政处分将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威力,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也将难以制止。
更新知识。我们知道,统计执法需要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懂统计业务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但是,我们却忽略了另一种人才的培养,那就是会计(审计)人才。多年来的执法经验告诉我们,查处虚报、瞒报、仿造、篡改统计数字的行为,特别是那些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没有会计(审计)的专门人才,不会审查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是根本行不通的,缺少会计(审计)的专门人才,已成为制约我们深入开展统计执法活动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我们还必须加强纪检、监察、侦查与反侦查等方面知识的学习。
(广东省统计局 黄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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