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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统计执法十大标兵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03-12-25 13:29:39
 

国家统计局关于表彰
全国统计执法十大标兵的决定
国统字[200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农调队、城调队、企调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统计法》颁布20年来,我国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统计执法工作不断加强,涌现出一批贯彻执行《统计法》的先进模范人物。为表彰他们中的优秀代表,国家统计局决定授予下列10名同志“全国统计执法十大标兵”荣誉称号:

  刘 野    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局长  
   
  赛林嘎(女) 内蒙古乌拉特后旗统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孙相斌    辽宁省沈阳市统计局法规处处长  
   
  李彦斌    黑龙江省统计局法规处处长  
   
  张晓未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万志贵    山东省临沂市统计局法规科科长  
   
  尚有屯    河南省洛阳市统计局法规科科长  
   
  李 阳    湖北省统计局法规设管处处长  
   
  李 军    云南省德宏州统计局法规科科长  
   
  宋景伦    陕西省大荔县统计局局长  
   
  全国统计执法十大标兵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统计执法实践中刚正不阿、敢于碰硬,坚决同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为维护《统计法》的尊严、保障统计工作秩序做出了突出贡献。他们是统计人员的学习榜样,是统计法制工作者的楷模。国家统计局号召全国广大统计人员,学习他们忠诚统计、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忠于法律、坚持原则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的工作精神,严格遵守《统计法》、坚决执行《统计法》,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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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改版日期 200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