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GDDS工作规则
(2003年4月28日)
一、为认真履行我国加入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所作的承诺,协调各部门在实施GDDS工作中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关系,使我国GDDS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参与实施GDDS工作的部门在更新本专业统计的GDDS数据诠释,落实数据诠释中承诺的本专业统计的改进计划,并需要通报IMF的整个工作过程。
三、成立GDDS工作中国领导小组,负责我国GDDS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GDDS中国协调人担任,小组成员由参与实施此项工作的各部门主管司级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各单位各指定一名联系人组成,负责GDDS日常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统计局综合司。
四、GDDS工作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协调国内GDDS有关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IMF有关GDDS工作的最新进展。
(三)及时了解相关部门落实数据诠释改进计划情况。
(四)接收各相关部门报送的数据诠释文本,提出参考意见。
(五)向IMF报送经GDDS中国协调人签字认可的数据诠释文本。
(六)组织GDDS工作年会。
(七)维护中国GDDS数据诠释中文网页。
(八)组织有关GDDS业务知识培训。
(九)对外提供GDDS宣传和咨询服务。
五、工作程序:
(一)相关部门需要更新数据诠释文本时,应及时将书面文件(中、英文文本各一份)送GDDS工作办公室。GDDS工作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确认无误后,由相关部门加盖公章,报经GDDS中国协调人审定签字后,报送IMF统计部。
(二)GDDS工作办公室根据数据诠释文本改变情况,及时更新设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上的GDDS中文网页。
六、GDDS工作中国领导小组每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中国GDDS工作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协调数据诠释的重大改进项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工作协调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