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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之七:我国价格指数与GDDS的差距及改进计划
 2002-01-16 09:32:25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差距

    (一)价格指数数据的特征

    1、范围

    在指标范围上,我国价格指数统计包括了GDDS要求的消费价格指数和生产者价格指数。消费价格指数的数据范围包括全国总指数及主要分类、各省(区)和36个大中城市总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的数据范围包括全国总指数和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大中城市总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在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个城市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企业有30000多家。调查产品有1400种产品,规格品有3300多个。指数范围与GDDS没有明显的差距。

    2、频率

    按月编制生产者价格指数和消费价格指数,达到了GDDS的频率要求。指数编制频率与GDDS没有明显的差距。

    3、及时性

    国家统计局每月月后20日(遇到节假日顺延)对外公布价格指数,数据公布的时效性较高,完全达到了GDDS的要求。

    (二)价格指数数据的质量

    1、数据诠释

    按GDDS关于数据质量的两条规则的要求看,有关编制方案和数据来源方面的文件,一般只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有时也在新闻媒体上做些介绍。但总体来说,有关指数编制的规定和条件等方面的信息,公众获得还不完整。

    2、数据的交叉检验及合理性

    消费价格指数基本符合GDDS的要求,但生产者价格指数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价格指数采用的是同比方法,这种方法从历史连续性和逻辑性上看,是不严密的,不如定基比、环比严密,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具体差距如下:

    (1)现行同比生产者价格指数的含义不精确。它兼含有价格水平变动和一定的数量结构变动因素,导致所编价格指数不能真实地反映各个时期总体价格水平波动中的纯价格变动状况,这样既不便于解释价格走势,也不利于进行价格监测与管理。

    (2)现行同比生产者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制约了指数精度的进一步提高。一般而言,在保证基础价格资料准确性的前提下,价格指数的精度主要依赖于两方面:一是计算方法,二是所选调查商品(规格品)的数量和代表商品的更换条件。目前国家的生产者价格统计报表制度规定,部分规格等级牌号繁杂的代表商品,应调查采集3个规格品的价格,但由于现行同比指数的计算方法存在操作上的局限性,实际工作中只用其中一个规格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和程度代表该商品的总体价格变动态势,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此外,受现行编制方法的限制,代表商品的更换也只能在小范围局部进行,难以反映市场不断更新的商品变化状况。

    (3)现行同比生产者价格指数的应用功能存在很大局限性。首先,难以适应新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由于现行价格指数不能反映纯价格变动的缺陷,影响了核算中“价格因子”的准确剔除。其次,难以适应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价格统计指标多层次、多侧面的需要。如难以观测与特定基期对比的价格变动状况,资料开发、应用程度较低。第三,难以实现价格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目前西方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均编制定基价格指数,在此基础上推算年距和月距环比指数。

    (三)价格指数数据的完整性

    1、数据的整体性

    数据内容较为丰富,比较有代表性,基本符合GDDS的要求。

    2、数据的保密性

    在GDDS关于数据完整性的四条规则中,在为信息提供人保密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我国的《统计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在政府部门数据公布时都明确部门的评述,以便公众了解判断;在数据公布前政府机构获得数据也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提供数据修正方面的信息并提前通知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方面,与GDDS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

    (四)价格指数数据的公众获取

    在GDDS关于数据公众获取方面的两条规则中,消费价格指数按月向公众发布。生产者价格指数,按国家统计局保密规定,只对政府部门提供资料,对企业、研究机构、个人不予提供。在预先公布制度方面也没有预先公布各项统计数据公布的日历表。

二、改进

    第一步,改变我国现行生产者价格同比指数的计算方法,编制以定基指数为主的指数系列;

    第二步,加强数据来源的解释和说明工作,采取书面资料分发、网络登录等形式,公布指数编制方法和数据有关来源的文件;

    第三步,规范数据公布程序、保密规定。如制定数据公布的预先公布制度、向官方和一般公众提供指数的程序以及获取数据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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