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DDS的要求,我国实际、财政、金融、对外和社会人口等五大部门的统计数据的编制和发布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表现在统计数据的范围、频率和及时性以及公布数据的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和公众获取等方面。
一、实际部门
GDDS对实际部门数据公布的要求包括四个方面:(1)国民帐户;(2)生产指数;(3)价格指数;(4)劳动力市场。
目前我国国民帐户基本囊括了GDDS要求的所有指标。在方法上,包括GDP生产核算和使用核算;在计价上,既进行名义指标核算也进行实际指标核算。数据公布频率和及时性与GDDS基本一致。差距主要表现在:(1)只公布现价GDP和可比价增长速度,未公布可比价GDP绝对量;(2)没有开展当季GDP核算。此外,在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公众获取方面,也存在一些差距,比如,数据来源方面的信息提供不多;在核心指标的细项内容上不够细;对数据进行调整的原因未做相应的解释;缺乏预先公布各项统计数据发布的规范日历表,等等。
工业生产指数是反映工业生产实物量变动情况的指标,即通常所说的工业发展速度。我国目前采用不变价格方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由于编制工作量大,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为与国际标准接轨,目前正在试用价格指数紧缩方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
目前我国价格指数统计包括了GDDS要求的消费价格指数和生产价格指数。数据公布的范围、频率和及时性已完全达到了GDDS的要求。只是对于指数编制的规定和条件等方面的信息,公众获取还不完整,还没有预先公布数据发布时间表。
劳动力市场统计在指标范围、频率和及时性上,基本达到了GDDS的要求。存在的差距有:未向公众提供可以用来评估数据质量的相关资料,有关数据修正、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方面的信息一般也不提供。
二、财政部门
在信息量、指标口径以及数据公布的频率和及时性方面存在差距。
根据GDDS的要求,财政统计应包括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社会保障基金三大部分。我国目前的财政统计主要是预算内收支统计,对预算外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总额统计,没有按资金性质和功能的分类统计。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掌握的准财政性收支,没有进行全面统计。因此,难以汇总计算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
我国目前实行的财政分析框架,即“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赤字”,没有严格按照政府财政统计方法,将财政收入区分为正常财政收入、赠款收入、贷款归还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和债务收入;将财政支出划分为正常财政支出、政策性贷款支出、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
GDDS要求按季度公布中央政府的预算内、外资金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执行数。根据现行财政统计制度,我国预算执行情况(没有明细项)滞后3个月左右,年度决算(没有明细项)约6个月,年度决算明细表约12个月,月度预算执行情况快报约13天。债务余额月度数据未对外公布,年度统计滞后约6个月左右。预算外资金月度数据未对外公布,年度决算约滞后12个月。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月度数据也未对外公布,年度统计滞后5个月左右。
三、金融部门
由于我国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因此金融统计在数据的频率和及时性方面已经达到甚至超过GDDS的指导规范。对具体的核心指标也有相应统计。目前的差距主要是外资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居民的外汇交易活动未列入金融统计范围之内。
四、对外部门
对外部门的主要数据类别包括国际收支、商品贸易、汇率、外债和储备数据等。汇率和商品贸易数据公布已基本能满足GDDS的要求,但国际收支、外债和储备数据公布与GDDS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国际收支的一些核心数据来源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国际收支资本与金融项目下的外商直接投资数据上。目前该数据取自外经贸部门的外商实际直接投资统计,且只包括外方出资额和投资总额内的境外借款在内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而没有分类统计,也没有对外商直接投资存量的统计。
外债和外汇储备数据在对外公布方面也不完全等同于国际标准。
五、社会人口部门
我国一直比较重视社会人口统计,建立了以人口、教育、卫生保健和贫困为核心指标的社会人口统计体系。目前这一体系已相当成熟与规范,与国际标准相比,数据范围、指标定义、公布频率和及时性等方面都基本达到了GDDS的要求。主要的差距表现在数据公布的质量、完整性和公众获取方面,透明度还不够高,例如不提前公布数据发布日期,不向公众提供社会人口统计制度调整和修改方面的说明等。但总的来看,我国社会人口统计已经达到了GDDS的要求。
作为GDDS的参加国,上述主要差距是需要我国统计系统在今后几年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至于详细的差距描述和改进计划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