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王澜明副主任
在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9月27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很重要,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精神,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刚才,朱之鑫同志代表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对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基本单位普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我就机构编制部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讲几点具体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责任感
这次基本单位普查是继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国务院决定进行的又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搞好基本单位普查,对于改善宏观调控和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做好基本单位普查,也是我们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深化机构改革的需要。目前,省一级党政机构改革已经完成,市县乡机构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并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面深化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也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搞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掌握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通过这次基本单位普查,我们可以详细了解掌握地方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设置情况,检验机构改革的成果;可以摸清全国各类基本单位的底数,了解掌握党政群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规模结构、组织形式等信息,为下一步深化机构改革,特别是深化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提供全面、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同时,通过基本单位普查,可以发现一些机构设置方面的问题,监督机构编制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奠定基础。因此,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通知》精神,主动到位,恪尽职守,同有关部门一道,共同把这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完成好。
二、联系工作实际,做好基本单位普查的基础性工作
提供和核对普查对象的有关资料是做好基本单位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普查的质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在各地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资料的提供和核对工作,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当前,各地正在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市县乡机构改革方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根据上级批复的机构改革方案,对机关法人逐一进行核对、登记,要注意掌握改革前后的变化情况,准确提供机关法人资料。要结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做好事业单位资料的提供和核对工作。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事业单位登记的范围、内容、条件以及登记管理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开展,为这次基本单位普查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已撤消或解散的事业单位,要及时进行注销;名称、职能、隶属关系等已变化的事业单位,要及时进行变更。要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作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资料的重要依据。对于尚未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或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分类逐一进行审核,全面提供事业法人资料。此外,机构编制部门要将这次基本单位普查与机构编制统计年报相结合,注意数据采集时间的一致性,保证事业法人和机关法人有关数据的统一,为今后数据的利用与开发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与有关兄弟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国办《通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这次基本单位普查中的责任,国家统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分管工作,同时要加强与统计、民政、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情况。在工作中,凡有明确要求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执行;涉及普查的具体技术问题,一定要尊重统计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一定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加强协商。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的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一定要在各级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负责,扎实工作,为圆满完成这次基本单位普查任务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