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宋兰总会计师
在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9月27日)
同志们: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基本单位普查,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对这项工作相当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要求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共同做好普查工作。为此,成立了由国家统计局、中编办等7个部门联合组成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指导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我就税务部门应如何做好这次普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本单位普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基本单位普查是我国跨入新世纪之后对我国国情国力的一次综合调查,其目的在于通过普查,摸清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数量,全面了解各类基本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构成、规模结构、生产要素配置和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同时,对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偷税漏税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基本单位普查,将借助和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与各相关部门建库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为各部门提供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信息,这就为我们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防止漏征漏管,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所以,我们税务部门的同志,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的高度,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加强税收法治化建设,推进税务部门电子化进程的角度,充分认识这次普查的重要性,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要认认真真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是一件十分细致的工作,需要我们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总局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这次普查工作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统计局、中编办等7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基本单位的普查工作。在普查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要按照当地政府和同级普查机构的要求,派人参加同级普查机构的组织实施工作,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和有关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要注意税务登记的登记、变更、验证等资料与本次普查登记工作的衔接;要认真做好基本单位登记资料的提供和核对工作。凡涉及到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其资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提供,凡涉及到上缴营业税的单位,其资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提供。提供资料的内容和提供资料的方式应按照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办理。
三、要把普查工作与宣传贯彻新《征管法》结合起来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宣传贯彻新《征管法》是做好普查工作的前提。新征管法贯彻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普查工作。所以,我们要把普查工作与宣传贯彻新征管法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强化税务登记管理,清理漏征漏管户。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继续深入贯彻新《征管法》,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整体水平;
二是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努力做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各项工作任务,严厉打击偷抗骗税等违法行为;
三是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落实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思路,大力推进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征管改革,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四是加强与统计、工商、中编办、民政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做好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
四、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时间紧、任务重,总局要求这次会议之后,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和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安排,积极参与配合,抓紧做好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尽职尽责,确保这次普查工作全面完成。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