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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查总队分四个层面明确统计调查执法岗位责任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2008-09-18 08:59:06

  日前,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明确统计调查行政执法责任,规范统计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水平,山东调查总队制定并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统计调查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强调统计执法要坚持实事求是,并应当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制度》从四个层面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层面是总队长、各级调查队队长的行政执法责任。规定以总队长为总队机关的统计调查行政执法第一负责人,对山东调查总队的行政执法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国家统计局各市、县级调查队队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二层面是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要求各级调查队其它领导协助“一把手”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调查制度,是统计调查行政执法的主要责任人,对分管专业的调查行政执法负主要责任。

 

  第三层面是各职能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各级调查队的法制工作机构(法规制度处或法规科等)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调查行政执法的职责;其他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配合法制机构做好统计立法、普法工作,并依法对本专业工作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界定,协同法制机构制作和送达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统计执法检查结论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调查法律文书,共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层面是具体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正确执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执法,实事求是地反映执法工作情况,并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事实负责,对自己具体执法岗位的工作负责。

 

  《制度》还规定了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和过失责任追究制,要求严格执行《山东调查队系统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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