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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查总队制定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2008-05-28 09:00:26

  近日,为及时了解山东调查队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促进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山东调查总队制定并下发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及备案制度(试行)》。

 

  《制度》重申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范围、统计执法检查的方针和原则,以及组织听证的有关事项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期限等内容。

 

  《制度》规定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的六项内容,时间期限为立案后十日内报送。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的建立,为及时了解和准确指导市县调查队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复杂案情的出现,起到重要的作用。

 

  《制度》还规定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备案的七项内容,时间期限为结案后十日内报送。规定了市县调查队在结案后二十日内,向总队报送完整的案卷材料(复印件)。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备案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总队准确、及时地掌握市县调查队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结案情况和查处过程,为总队及时向国家统计局备案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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