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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统计局建立按季通报典型违法案件制度
湖南省统计局 2008-04-11 09:57:32

  为切实加强对统计违法典型案件的曝光工作,近日,株洲市统计局决定建立定期(按季)向社会通报统计违法典型案件的制度,并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通知》提出:要充分认识对统计违法典型案件曝光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市各级统计部门认真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加大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力度,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统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建立健全并积极推行定期(按季)向社会通报统计违法典型案件的制度,曝光统计违法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推进依法治统和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建设诚信政府的高度,排除一切干扰,认真做好统计违法典型案件的曝光工作。

 

  《通知》要求:从2008年开始,上报统计违法典型案件的时间固定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中旬。每次至少上报1个典型案件。所报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恰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警示作用。重大案件应附案卷上报。

 

  《通知》强调:要建立上报统计违法典型案件责任制。市统计局将县市区统计局上报统计违法典型案件情况列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拒不报送的,取消评先资格。对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或者所上报的案件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市统计局将派出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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