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统计普法的进一步深入和企业申报品牌及行业排位等统计数据认定工作的开展,企业主动将账外账的无票收入部分也统计在内,对统计真实性带来好处,但也对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虚报统计资料带来便利。为核实企业申报的账外账的无票收入统计数据,浙江省诸暨市统计局根据多年实践经验,明确规定统计数据认定人员和统计执法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取得以下证据材料:
一是无票收入的账簿记录、凭据复印件或摘录;二是认定收入为购货方支付的与销售行为相关合同协议;三是支付方的相关证据;四是当事人对无票收入的相关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并规定上述证据材料中缺一即不予承认;对数额巨大的进行外围取证确认。此举体现了统计实事求是和数出有据的精神,加强了企业保存统计原始记录的意识,规范了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行为。
(来源:浙江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