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2020年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调查的需要,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维护工作,调查时点为2019年10月31日。目前,已完成更新维护工作,现予公布。
  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依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编制。
  此次发布内容为2019年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12位)和城乡分类代码(3位),地域范围为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包括我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指出:“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用于统计工作,需要在其他工作中使用时,请务必结合有关实际情况。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版权所有:国家统计局  京ICP备05034670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1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