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发布说明: 一、编制依据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自2008年8月1日实施,正式奠定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理论依据和方法基础。随后,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 二、区划范围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区划范围,是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区划范围。未包括我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发布内容 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和3位城乡分类代码。 四、适用领域 《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明确指出:“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在使用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时,请务必结合实际情况。 五、补充编制开发区统计汇总识别码情况 为满足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和数据汇总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编制了统计汇总识别码。统计汇总识别码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县级码段上编制,其码段为71~80。 编制统计汇总识别码的开发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的开发区;二是开发区的管理等同于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即管理开发区内的社会公共事务;三是开发区至少管理一个乡级单位;四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并运作两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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