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 2024-01-12 09:30:06
咨询内容 关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9〕16号)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司《关于做好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的通知》(服务业企业调查〔2019〕1号)两个文件中,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范围为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事业法人单位。请问:如果是省直单位驻当地的单位是否在该统计范围内,如某市统计局开展该项工作,但是有省属单位驻该市,那么这个省属单位在这个文件的统计范围内吗?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的通知》,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的统计原则按照法人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如果有省直单位驻该市,且该单位为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和社会工作行业事业法人单位或年总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卫生行业事业法人单位,应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即在当地进行统计。
答复单位 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服务业统计司)
答复时间 2024-01-16 14:34:50
办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