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

2015/10/2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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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

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

 

1996828  国统字[1996268号)

 

黑龙江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的请示》(黑统法字[1996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统计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统计行政执法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有法律赋予的统计行政执法权。

 

  (二)统计检查员,原则上在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设置,也可以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中设置。

 

  (三)二级主管部门属行政单位编制的,可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统计机构中设置统计检查员,在小范围内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但不宜扩大到事业单位。

 

  (四)统计检查员对统计违法案件,只有检查权;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

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

 

1996828  国统字[1996268号)

 

黑龙江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的请示》(黑统法字[1996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统计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统计行政执法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有法律赋予的统计行政执法权。

 

  (二)统计检查员,原则上在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设置,也可以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中设置。

 

  (三)二级主管部门属行政单位编制的,可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统计机构中设置统计检查员,在小范围内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但不宜扩大到事业单位。

 

  (四)统计检查员对统计违法案件,只有检查权;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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