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2015/10/28 13:55

|

Aa

字体:
|

关于公开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2014217  国家统计局公告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现将国家统计局“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和“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共3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详见《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单位: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信箱:fgjc@stats.gov.cn

联系电话:010-68512113

附件: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

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31001

统计局

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31002

统计局

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31003

统计局

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行政机关

 

 

关于公开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2014217  国家统计局公告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现将国家统计局“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和“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共3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详见《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单位: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信箱:fgjc@stats.gov.cn

联系电话:010-68512113

附件: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

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31001

统计局

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31002

统计局

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31003

统计局

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行政机关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