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

2024/04/2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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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为建立并规范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内容与指标,全面、及时掌握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为国家和地方编制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台风灾害、风雹灾害、低温冷冻灾害、雪灾、沙尘暴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本制度中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包括中央(省、市)直属的农场、林场、工业、服务业等的损失,均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填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等的损失不在统计范围内。

 

三、调查内容

 

1.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灾区人员受灾情况、城乡居民住房和家庭财产损失、农业损失、工业损失、服务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资源与环境损失等。统计内容包括毁损实物量和经济损失,其中,人员、文化遗产、资源与环境等受灾情况只统计数量,不统计经济损失。本制度中报表未涉及的其他需要填报的损失,可增加补充资料并作出详细说明。

 

2.本制度中的经济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因灾造成的抢险救援费用、停工停产等间接经济损失、生态系统受灾造成的损失和恢复重建费用等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均按照统计对象的重置价格核算,重置价格为采用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者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全新实物所需花费的材料和人工等成本价格,不考虑地价因素。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组织实施

 

1.发生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时,启用本制度。

 

2.灾区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本制度中各报表的填报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负责填报审核相关报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以省级政府或者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名义报送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负责报表的汇总工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灾害损失情况。

 

六、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

 

应急管理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视情向有关部门发布和共享核定后的灾害损失情况。共享责任单位为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共享责任人为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分管灾情统计工作的负责人。

一、调查目的

 

为建立并规范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内容与指标,全面、及时掌握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为国家和地方编制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台风灾害、风雹灾害、低温冷冻灾害、雪灾、沙尘暴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本制度中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包括中央(省、市)直属的农场、林场、工业、服务业等的损失,均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填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等的损失不在统计范围内。

 

三、调查内容

 

1.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灾区人员受灾情况、城乡居民住房和家庭财产损失、农业损失、工业损失、服务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资源与环境损失等。统计内容包括毁损实物量和经济损失,其中,人员、文化遗产、资源与环境等受灾情况只统计数量,不统计经济损失。本制度中报表未涉及的其他需要填报的损失,可增加补充资料并作出详细说明。

 

2.本制度中的经济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因灾造成的抢险救援费用、停工停产等间接经济损失、生态系统受灾造成的损失和恢复重建费用等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均按照统计对象的重置价格核算,重置价格为采用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者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全新实物所需花费的材料和人工等成本价格,不考虑地价因素。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组织实施

 

1.发生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时,启用本制度。

 

2.灾区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本制度中各报表的填报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负责填报审核相关报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以省级政府或者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名义报送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负责报表的汇总工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灾害损失情况。

 

六、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

 

应急管理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视情向有关部门发布和共享核定后的灾害损失情况。共享责任单位为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共享责任人为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分管灾情统计工作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