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统计史
2002-06-17 14:01:31
 

   公元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华民国,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为中华民国时期。这一时期的政府统计,有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统计,推行西方国家的统计组织,依据西方统计理论和方法,进行了一系列统计工作,但因各自为政,统计数字不全不确,留下的历史遗产很贫乏。其他方面,一般在西方统计理论的影响下,进行了一些统计工作与学术活动。中国新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调查统计工作,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获得了广泛的开展,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统计树立了正确的方向,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民国的社会经济

  自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掠夺了中国的好些领土,索取了巨额的赔款,并取得在中国的土地上驻兵和开设银行、商行、工厂等特权,控制中国的工商口岸、交通和海关,使中国变成了半殖民地的经济。1931年日本侵略了我国东北。1937年“七七”事变后,又占领了我国沿海的大部分地区。日本操纵着东北和关内沦陷区的经济,把这些地方变成了它的殖民地。抗日战争胜利后,日本在中国的经济势力已全部垮台,英、法的力量也因战争而削弱,而美国则乘机进一步对中国进行侵略。美国和国民党政府缔结了所谓“友好通商条约”、“航空协定”、“船坞协定”、“双边协定”,就这样掠夺了土地权、驻军权、领空权、领海权、内河航行权、设厂权、油矿权、农业经营权和贸易上的优惠权等等特权。

  外国侵入中国后,虽然破坏了中国自足自给的自然经济,促进了城乡商业经济的发展,却没有破坏中国封建主义的基础一一地主阶级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度。在这种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下,土地的分配极不合理。旧中国一般的土地情况,大体是: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7080%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占有2030%的土地。因此,无地少地的农民,不得不向地主租种土地,任地主剥削。地租一般占农民收入的50%左右,有的甚至高到7080%。农民同时还受经济以外的剥削。地主又放高利贷和经营商业来剥削农民。抗日战争前货币借贷月息一般是4%左右。粮食借贷的月息则高达710%。粮食借贷是较通行的借贷方式。地主操纵着农村市场,他们贱买贵卖,谋取暴利。农民过着牛马式的生活,他们无力改进生产。他们只能因袭祖传的方法,用古老的工具,在分散的小块土地上进行生产。而地主阶级感兴趣的,是进行土地兼併,放高利贷及经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障,农村经济日益走向萎缩和破产。

  外国资本的侵入,给中国资本的发展造成了某些条件,在19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近代化工业,但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双重压迫下,几十年间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极其微弱,没有形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

  解放前20多年来,压迫中国人民的又增加了官僚资本主义。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官僚资本因接收日本、汉奸企业,更加膨大起来。到解放前夜,全国3 489家银行有2 448个在官僚资本手里。官僚资本控制了全国纺锭的40%,织布机的60%;官僚资本的“资源委员会”掌握了全国钢铁的90%,煤33%,电力67%,水泥45%,糖90%,以及全部石油和有色金属。估计官僚资本在全国产业资本中所占比重约达80%以上。官僚资本并控制着全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及全国43%以上轮船吨位,掌握着十几个规模巨大具有垄断性的贸易公司。官僚资本还利用恶性通货膨胀、商业投机及各种经济统制,大规模地掠夺了中国人民的血汗。

  总之,外国帝国主义的侵略及其与中国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相勾结,就使中国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经济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在曾经被日本占领的地区,并且变成过殖民地。

  中华民国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帝制,成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但这一胜利果实很快为袁世凯所篡取,其后就是代表各帝国主义在华利益的军阀混战,封建割据。直至1927年的北伐战争,才结束了这种局面,建立了国民党政权,并维持到1949年。   

  中华民国政府的统计工作可以分为两个时期,民国元年至民国十六年(19121927年),北洋政府时期为第一时期;民国十六年至民国三十八年(19271949年)国民政府统治以后为第二时期。

  一、北洋政府的统计组织

  (一)中央政府的统计组织

  民国元年,北京政府承袭清末遗制,在各部门设有规模不大的统计机构。除财政部的统计由他科兼办外,其他外交、内务、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林、工商、交通等九部都设有统计科。同年,农林、工商合并为农商部,仍设统计科。蒙藏院增设统计科。民国二年,教育部裁撤统计科,统计工作由文书科兼办。民国三年,总统府政事堂设立主计局,设局长1人,参事4人,佥事6人,主事及办事员若干人。其第四科负责统计工作。该局地位虽高,但不是统计的中心机构。同年,交通部取消统计科,改设交通统计委员会。其人员由交通部各司、处及北京铁路局委派。这是一种新形式的统计组织。民国五年,总统府撤销政事堂,恢复国务院,设全国最高的统计机构——统计局。其职掌如下:(1)管理各部院共同进行的统计事务;(2)承担不属于各部院的统计事项;(3)编纂统计报告;(4)召开各官署统计会议。由于统计局的设立,各部统计科一度撤销,但不久,教育、交通等部又恢复了统计科的编制。此外,军政部航空署与全国烟酒事务署相继设立了统计机构。财政部的盐务稽查所设立了统计股;驻沪货价调查局,专司物价调查之责。

  北洋政府时期,中央方面虽有集中的统计组织,但无统筹的统计计划,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大都各自为政,未能统一起来。

  (二)地方政府的统计组织

  各地方政府的省公署及所属厅处,于民国二年设置统计处或统计科、股。其中,江苏、山西省设统计处;云南省设统计局;湖北省初设统计处,后改为统计股。县级政府设立机构的有山西省,主管统计工作的为统计主任。而湖北省的大部分县,主管统计工作的为统计专员。

  民国初期,百废待兴,全国各级政府都在创建机构,因此,统计机构的设立,远不如清代筹备立宪时期完备,全国大部分县市都未设立统计机构。到了北洋政府的后期,军阀割据,政治动乱,就更无设置地方统计机构的可能了。

  二、国民政府的统计组织

  国民政府时期的统计工作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民国十六年至民国十九年为第一阶段,这是在主计处成立以前;二是民国二十年至民国三十八年为第二阶段,这是在主计处成立以后。

  (一)主计处成立以前的统计组织

  1.中央政府的统计组织。

  立法院与铁道部设统计处,内政部设统计司。其中,立法院统计处设处长1人,科长5人,专员3人,调查员及文书若干人。此外尚有分布全国自愿襄助的查报人员2 000多人。实业部、审计部、海军部及军政部陆军署设统计科;教育部、交通部、司法行政部、铨叙部及财政部会计司设办理绕计事务的专科;考试院及建设委员会设调查科。考选委员会,财政部统税署、赋税司及国定税则委员会设统计股。行政院,监察院,外交部,禁烟委员会,导淮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署,内政部卫生署,帐务委员会设专员办理统计事项。

  2.中央各部直属机关的统计机构。   

  财政部海关与国际贸易局设统计处。财政部总税务司设统计科。财政部盐务稽核所设统计股。

  3.地方政府的统计机构。

  各省市政府以设置统计股的为多,如湖北、吉林等省与南京市政府在秘书处下设统计股;山东、湖北等省的民政厅下设统计股,安徽、浙江、山东、湖北、江苏和云南等省的财政厅下设统计股;安徽、湖北、陕西、山西、福建等省的教育厅下设统计股;安徽、浙江、湖北、陕西、察哈尔等省的建设厅下设统计股;上海市的社会、公安、教育、卫生等局设统计股。此外,还有一些省市直属机关设立统计专员以办理统计事务。

  (二)主计处成立以后的统计组织

  1.超然统计制度的建立。

  国民政府初成立时,各机关财务管理由预算到出纳、购买、会计、报销与决算,均由各该机关一人兼办,串通舞弊现象频生。为了杜绝这种腐败现象,当时的经济学家和外国顾问团都倡议建立一种相互牵制的组织,相互监督。经研究,实行所谓“联综组织”,即财政制度分为联立综合的四大系统:(1)行政系统;(2)主计系统;(3)出纳系统;(4)审计系统。在联综制度下,一个公务机关内有行政、主计、出纳、审计四种人员,相互辅助,相互监督,期望能树立起廉洁的财务管理风气。

  当时各机关已纷纷建立统计机构,同时有少数行政长官和部分学者设想推行一种行政三联制。他们认为,政治的推行必须经过设计、执行与考核三个阶段。而三者皆要求统计机构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因此,政府统计工作的职责,按民国二十一年《统计法》规定,应为下列五种:(1)基本国势调查;(2)各机关职务上应用之统计;(3)各机关所办公务之统计;(4)公务人员及其工作之统计;(5)各机关认为应办之其他统计。行政三联制中,设计阶段所需资料由(1)(2)两项统计提供;执行阶段所需资料由(2)(5)两项统计提供;考核阶段所需资料由(3)(4)两项统计提供。

  2.主计处统计局的职掌。

  主计处处于监督各机关财务管理的超然地位,直接隶属于总揽全国政权的国民政府。设主计长1人,主计官6人,秘书3人,办事员与文书若干人。设岁计、会计、统计三局,各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皆由主计官6人兼任。统计局的职掌如下:(1)各机关统计人员及其所办统计事务之指挥与监督;(2)各机关统计报表格式的制订、颁行及统计方法之统一;(3)各机关统计范围的划分及统计工作的分配;(4)进行基本国势调查;(5)调查编制不属于任何机关范围及各机关未及编制的统计资料;(6)编制全国统计总报告;(7)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统计局设5个科,第一科掌管社会统计事项,办理人口、家庭、教育、卫生及其他社会统计;第二科掌管天然资源统计事项,办理农林、渔矿、畜牧及其他资源统计;第三科掌管经济统计事项,办理金融、物价、工商、交通、财政及其他经济统计;第四科掌管政治统计及国际统计事项,办理立法、司法、外交、军事及其他政治统计暨国际统计,第五科掌管统计人事及本局文印等事项,办理各机关统计人员任免、迁调及其他人事事项,汇编、核校、绘制、印制各种统计报告以及文书、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科的事项。统计局设科长5人,专员、科员若干人,此外雇用办事员、文书若干人。民国三十六年,统计局的组织有所变动,在原有5个科之外,增设六、七两科。第六科办理行政效率的研究事项;第七科办理施政成绩的统计事项。

  3.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机关统计处室的职掌、组织与人员。

  民国二十二年,主计处对中央各机关的统计机构进行了调整,将统计人员分为三等:(1)统计长,简任,或统计处长简任或荐任,其办公机构为统计处,(2)统计主任,荐任,办公机构为统计室;(3)统计员,委任,办事机构亦称统计室。机构调整的具体情况是:将立法院统计处全部转入主计处,成立统计局;内政部的统计司改为统计处;实业部的统计科提升为统计处。其他各院部会的统计机构都称为统计室,设置或改称统计主任或统计员。

  截止民国三十六年,中央各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中设置统计处的有:内政、财政、工商(后改为经济)、教育、交通、社会、司法行政等部和司法院;设置统计室,其主办人员为统计主任的有: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监察院,外交、农林、粮食、水利、卫生、地政、铨叙及审计等部;侨务、资源、考选等委员会,以及新闻局等16个机关;设置统计室,其主办人员为统计员的有考试院、蒙藏委员会、中央研究院等。

  中央各统计机构主办统计人员的隶属关系,统计长承主计长之命,并受所在机关长官的指挥,主办所在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统计事务,出席所在机关的院务或部务会议。统计主任、统计员承主计长之命,受主计处统计局长之指导,并受所在机关长官的指挥监督,主办所在机关的统计事务,出席所在机关有关其职责的各项会议。

  截至民国三十六年五月底,中央各机关及所属机关主办统计人员中有:统计长8人,统计主任及统计员669人,助理人员930人。

  4.省市县政府统计处室的组织、职掌。

  按民国三十六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各省市统计组织办法》,各省及特别市的统计处分甲乙两级。甲级统计处分四科,第一科办理经济统计;第二科办理社会统计;第三科办理行政效率及施政成绩统计;第四科办理统计方案的汇订、统计报告的汇编及人事总务等事项。乙级统计处分三科,第一科办理经济统计;第二科办理行政效率及施政成绩统计;第三科办理社会统计及人事总务等事项。

  甲级统计长的人选除浙江、福建、河北、察哈尔、绥远、甘肃等省由调查室的特工人员担任外,其他皆由各省市主管统计工作的人员担任。

  截止民国三十六年五月底,省市政府设置统计处的共有31个: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河北、山西、河南、陕西、甘肃、热河、察哈尔、绥远、西康、台湾、辽北、辽宁、宁夏25省及南京、北平、上海、天津、青岛、重庆6市。

  省市政府所属机关设置统计室的共有852个。

  所配备的统计人员,省市县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共有统计长31人,统计主任、统计员1 196人,助理人员2111人。 

  全国统计机构共有1 904个,统计人员为4 945人。

  统计人员由主计处安排配置,其隶属关系为:(1)省市政府统计长承主计长之命,受统计局长的指导,兼受所在机关长官的领导,从事统计业务;(2)省市政府所属机关的统计主任及县市政府的统计主任承主计长之命,接受统计局长的指导,受省市政府统计长或统计主任的监督指导,受所在机关或政府长官的领导,从事统计业务。

  统计人员一方面对主计机关负责,另一方面又受所在机关长官的领导。这种双重的隶属关系,前者表示其地位“超然”,后者则表示其“联综”关系。

  国民政府的统计组织,比北洋政府时期有了较大进步,统计组织的形式是比较集中了,但实际上仍然各自为政,很难统一起来。主计处在1935年的一篇报告中说:“本处成立四载,仅设实业部统计长一员,其余机关仍少改进”。又说:“各机关统计组织,既系各个分立,无集中汇总之机关,则遇事无从统盘筹维详密规划。事业之进行,不免重复缺略,易得之统计,重见纷出,烦难之统计,搁置未办”。①

  三、国民政府的统计法规

  主计处于民国二十年四月正式成立后,中心的统计机关才奠定了基础,而统计法规的建立也逐步兴起。主计处成立以后的统计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五种类型。

  一是规划统计制度之骨干法令,如《统计法》及《统计法施行细则》等。《统计法》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公布,但当时未即实行。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民国二十三年四月公布了《统计法施行细则》,对于《统计法》颇多补充及解释之处,遂于民国二十三年五月一日与《统计法》同时施行。

  二是关于调查统计之方案。统计资料之正确与否,决定于搜集资料的方法如何,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有二,一为登记,二为调查。自主计处统计局成立后,有关调查统计规则的法规公布很多。在登记方面,有《公务统计方案之意义及其拟订程序》、《拟订地方政府公务统计方案应注意之事项》等;在调查方面,其大者有基本国势调查方案、县户口普查方案、工业普查方案与物价调查方案等。这些方案的执行,对统计工作的统一起了一定作用。

  三是关于调查统计之规则,如《警政统计规则》、《各省重要市县公务员生活费查编办法》、《户口普查条例》、《户口普查法》、《抗战损失调查办法》等。

  四是关于统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规程。如《国民政府主计处处务规程》、《地方行政机关统计组织暂行规则》、《中央政府各机关统计室组织及办事通则》、《省(市)政府统计处组织规程》、《设置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机关会计统计机关办法》等。

  五是关于统计人员的考试、任用条例。如《高等考试统计人员考试条例》、《普通考试统计人员考试条例》、《中央及各省市政府主计、会计、统计人员考核实施细则》、《主计人员任用条例》、《主计人员任用条例试行细则》等。

  统计法规的建立对于统计工作走向系统化起了一定作用。兹对《统计法》作进一步的阐述如下:

  《统计法》共分四章,卅二条。四章是:通则,统计之编制及报告,地方统计,附则。

  《统计法》制订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全国政府统计之步调。故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各级政府统计之调查,全国统计总报告之编纂,统计办法之统一,工作之分配及事务之指导、监督,均依本法之规定。”可见所有政府统计范围内之重要事项均已包括在内。而第三十条则规定:“国立或地方设立之学术机关与教育机关,为研究学术而办理之统计,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可见《统计法》仅适用于政府之统计。而政府应办理的统计,根据第三条规定为:(1)基本国势调查之统计;(2)各机关职务上应用之统计;(3)各机关所办公务之统计;(4)公务人员及其工作之统计;(5)各机关认为应办之其他统计。

  明确规定了统计人员之间的监督、指导关系。第二条规定:“各下级政府之主计机关,或主计人员关于统计事务,应受该管上级政府主计机关之直接监督与指导”。

  明确规定了统计范围之划分。第五条:“各级政府,及中央各机关统计范围之划分,由国民政府主计处根据需要情形,拟具方案,经全国主计会议之议决,呈请国民政府核定之。有变更时,亦同。……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机关,为行使职权所需要之特种统计,应由各该机关与国民政府主计处商定其范围”。

  为统筹全国统计事业之进行,第九条规定,国民政府主计处,“应拟定每一年、每五年、每十年或其他一定期间之统计计划。”

  各级政府主计机关,为办理统计之需要,“得随时调阅本政府或所属下级政府各机关有关系之档案表册,除军事、外交之机密案件外,各该机关长官不得拒绝各机关主办统计人员。调阅本机关之档案、表册时亦同”。

  中华民国政府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民国以后曾举行过全国性和地区性的人口调查,但未能执行人口普查的原则,统计方法不尽科学,不能取得准确的全国人口数字。

  (一)内务部举行的全国人口清查

  民国元年,内务部曾举行全国人口清查,采用逐户调查的方法。调查项目有: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出生率及死亡率,但未规定调查人口的标准时间。

  虽然是全国调查,但只有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福建、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等19个省和绥远、京兆两个特别区进行了清查。尚有若干个省于民国五年以后方始举行清查。调查结果迟至民国五、六年始由内务部陆续公布。这次清查,大都采用逐户调查,但亦有地方官厅估计的。调查结果全国人口数字为405 816 967人。

  以后,各省分别采用上述人口清查方法自行逐年调查人口,持续年数不等。其中:自民国元年至十六年,历年编查的有山西省;自民国元年至十年的有江苏、吉林、黑龙江、察哈尔4省;自民国元年至七、八年或四、五年的有浙江、江西、山东、直隶、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辽宁、新疆10省;其间只编查过一二次或推迟至民国四、五年才开始编查的有安徽、贵州、福建、甘肃、青海、宁夏、绥远7省;完全未编查过的有陕西、云南、广东、广西四省。

  (二)民国十七年,内政部举行的全国户口调查

  民国十七年,内政部制定《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附有调查统计表式,通告各省市政府,由民政厅于该年12月底以前作出调查汇报。调查方案如下:(1)调查表分住户、船户、寺庙、公共户四种,规定调查常住人口。(2)调查项目、住户、船户调查表为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已未嫁娶、有无子女、年龄及出生年月日、籍贯、曾否加入国民党、住居年数、职业、受教育程度、宗教、废疾及其他共14项。公共户与寺庙的调查项目,较为简单。(3)分区调查方法,除已实行自治章程的省份,按自政区划办理外,其余省市均依警区办理。未设警区的由该地方官署,按保卫团或民间习惯划分。(4)关于调查的标准时间未加规定,只限定调查结果于12月底以前汇报。

  这次调查,一方面未规定调查人口的标准时间,调查项目多而又杂;另一方面在发布调查命令时,仅发出调查表和布置人口调查任务,对调查的准备工作均未安排,由各省市民政厅局自行处理,致使各省所用表格与部颁表格不尽一致,所得数字不很确实。

  调查结果,延至民国十八年,只有江苏、浙江、安徽、河北、辽宁、湖南、陕西、山西、湖北、黑龙江、新疆、绥远、察哈尔13省及南京、上海、北平、天津、汉口5特别市报部。调查项目只涉及户数及男女人数,其他项目不是未加填报就是填报了也未加汇总。查报人口总数为211 930 000人。内政部以此为依据,对未查报户口的省份,按各该省原有最后一次调查的数字,参照土地面积和人口密度,对照邻省报部和调查数字,予以估计,求得全国人口总数为441 850 000人。

  民国十八年后,各省市政府有逐年自行调查户口之举,其编查方法多系根据内务部《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及表式办理,各年编查的省市如下:

  民国十八年有山西、河北、吉林、绥远、察哈尔、熟河、宁夏;十九年有湖北、山西、山东、河北、陕西、辽宁、察哈尔、宁夏及汉口;二十年有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山西、河南、察哈尔、宁夏;二十一年有江苏、浙江、江西、陕西、山西、河南、云南、广东、湖南、察哈尔、宁夏、绥远及广州;二十二年有江苏、安徽、河南、湖北、贵州、陕西、广西、宁夏、青海;二十三年有江西、安徽、山西、甘肃及南京、上海北平、天津;二十四年有湖北、河南、河北、青海、威海卫特别区及西安、贵阳;二十五年有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康、新疆、青海、察哈尔、绥远、宁夏、南京、成都、贵阳、重庆。

  (三)政府举办的其他人口调查

  民国二十一年十月,国民政府公布《统计法》,确定全国户口普查由主计处主办。主计处于民国二十六年前往四川、云南、贵州三省考察保甲户口编查实况,决定将户口普查方法,纳入保甲户口编查之中。民国二十八、九年间,按此原则先后在四川省合川县沙溪镇及三峡实验区进行试查。民国三十年二月,国民政府公布《户口普查条例》,十月主计处拟订《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方案》,十二月四川省选户口普查委员会成立,办理彭县、双流、崇宁三县的户口普查。执行结果如下:

  1.户的标准。分为普通户、营业户和公共户三种。普通户为在同一处所膳宿,并在同一家长统率之下共同生活的户;营业户为在同一处所或房屋内,在同一主持人(店主或经理等)管辖下共同营业的厂号或营业组织;公共户为在同一处所或户屋内,在同一主持人管理下的共同办事机关或公共组织。

  2.口的标准。分为“现有人口”与“常在人口”两种。现有人口为在规定的标准时刻,正在所查户内的人口;常在人口包括常时住宿、常时营业与常时办事的人口。登记时以常时住宿的人口为准,以免重复。

  3.普查标准日。规定为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五日清明节。实施时,四月五日夜间即开始编查船舶户口和旅馆、客寓及流氓、乞丐等漂泊无定的人口;四月六日开始挨户查口,四月十二日以前全部查完

  4.普查的组织。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委员会由主计处与四川省政府民政厅共同派员组成。设调查、统计与总务三组及督导员若干人。每县设县户口普查处,由县长兼任处长,县民政科长和统计主任兼副处长。另设督导若干人,由各区区长及县指导员兼任。县普查处下设若干乡镇普查区,由乡镇长兼主任,副乡镇长兼副主任。乡镇普查区下以保为普查分区,由保长兼主任;设普查员一人,由副保长、小学教师或其他适当人员充任。

  5.督导制度。督导员的责任是:主持讲习会;普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在实施编查时,如发生妨碍普查工作的事件,可采取措施以作应急;办理抽查工作;关于普查表格的查对、修改与发放;乡镇户口普查区户口总数初步报告的编制;普查区及普查分区工作人员实绩的考核。

  6.普查人员的训练。分省讲习会与县讲习会两种。省讲习会的培训人员为各县民政科长、统计主任、县指导员、区长、区指导员及省普查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实习编查与统计工作,并讨论实际问题。县讲习会由乡镇长、保长、入选工作的小学教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7.查报事项。普通户调查表内的项目包括:户长姓名;户内各人姓名及与户长的关系;性别;已满几岁(须填出生年月日);未婚、有配偶、鳏寡或离婚;能否写家信,在何学校毕业或肄业;在何人家或厂号、机关内常时做事或受管束,做何事,做事有无收入;原籍何省何县;在本县住满几年几月,是否在本县常时住宿,农历(  )月(  )日是否在家过夜,户长的家属不在户内常时住宿,则往何处居住等。

  8.编户与查口。普查分编户与查口两阶段。编户限五日完成,每查完一户即在户册上编贴户签,并在门首贴一查迄证,以为整编保甲的根据。查口工作限七日完成,对一般居民采用代填制,而厂号机关则由其自填。督导员对代填的已填表格须严加审查与抽查。对自填的已填表格,普查员规定日期,前往收集,但也须仔细审核,即时纠正其疏忽不确之处。

  统计结果以“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总报告”编辑发行。主计处统汁局以这次调查经验修订《选县户口普查方案》,送请各省市政府参照办理。并于民国三十二年据以指导四川省办理成都、华阳、温江、郫县、新都与新繁六县的户口普查。民国三十四年又进行了荣经县户口普查。这次三县户口调查,由于调查“现在”及“常在”人口,增加了不少调查工作量,为当时地方政府所难以胜任。又因顾及整保编甲,须登记“常时营业”及“常时办事”人口,而这两种人口必有其常住地,所以在统计常在人口时,容易重复。加之事先宣传及试查工作不够充分,致使统计结果难臻正确。

  民国二十二年,江苏省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为筹备实行自治,采用近代人口普查方法,举办人口调查。以101日为调查的标准日。在进行调查前作了大量宣传工作,调查执行时又挨户作认真细致的登记问询,调查结果的所有表格文件均作为办理户籍人事登记的依据,建立起动态的户籍与人事登记制度。

  民国二十四年浙江省兰谿实验县参照江宁的调查方法,成功地举办了人口调查与户籍人事登记制度。

  民国十九年,卫生部开始进行生命统计,他们颁发规定,制定表格,当时制定了生票、死亡票、死产票和死亡分类表等,在北平、上海、南京、天津、汉口、杭州、广州等城市举办,其结果曾编为一些简易的生命表。

  二、农业统计

  民国时期的农业统计,只是为数不多的登记、整理、汇总资料的工作,所发表的数字大都系各有关部门的估计数,从未举办过全国性的农业普查。

  (一)农林部与农商部的调查

  民国元年,农林部与工商部分别制订农业与工商统计表,发各省县知事转发所属机关团体进行调查,然后由省民政所汇总并分别上报农林部与工商部。

  民国二年,农林部与工商部合并为农商部,其所属统计科编制《第一次农商统计表》。此后,又将各县年报资料加以整理汇编先后共9次。9次汇编资料中有关农业部分的内容有;(1)农家户与田圃面积;(2)农家户耕田分配数;(3)农作物“米”(稻谷);(4)农作物“麦”;(5)农作物“豆”;(6)食用作物;(7)特用作物;(8)桑田、茶田;(9)春、夏、秋蚕,榨蚕及天蚕茧;(10)蚕丝;(11)茶;(12)农田灾害;(13)荒地。

  各表纵栏为地方别,按各省所报县逐一列出。横栏为统计项目或指标。各项目及指标皆有分类,较为详细地反映了各种作物的品种。

  (二)立法院的调查

  立法院统计处于民国十八年至二十年间进行过:

  1.农业专项调查。这是为了检验全国农业消费表格是否适用,能否作为1931年世界各国同时举行的农业清查之用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是江苏省江宁县270个村庄的2 421户农民。采用逐户访问方式,调查项目有:每户拥有田地面积;每户人数;自耕农、半自耕农与佃农占全部农民的比例;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上中下各等地价;各种农作物的耕种面积;收获量及其价值;农家拥有牲畜头数及其价值。

  2.各县农业概况调查。一次以发放调查表形式进行的全国性调查。由立法院统计处拟定调查表及其说明,于民国十八年4月,邮寄全国各县县长及邮政局长,至民国十九年6月底,收回的调查表计:各县邮政局为1 100余份,各县县政府为800多份。全表征询20个问题,第1至第6为田地面积,第7至第11为田地价格及普通农户的家产概况,第121 7为估计农作物及家畜的生产量,第18为户口,第19为灾荒,第20为度量衡。回收的调查表经整理汇总为五个方面的数字:(1)各省农户及耕地;(2)重要农作物耕种面积及产值;(3)农佃分布状况;(4)小麦播种时期的研究;(5)田租率。

  (三)主计处统计局发表的各省耕地及农作物产量估计

  该项工作原由立法院统计处办理,后由主汁处统计局继续办理。全国28省共有1 935个县,而发表的估计数仅为251 781个县。所发表的估计数皆以表格形式出现,纵栏列各省名称,横栏列耕地面积与各种农作物产量两项,各种农作物产量又细分为籼粳稻,糯稻、小麦等项。表中所列各项数字系民国十八、十九年间估计的平常年间耕地面积与产量。

  除上述估计数字外,还整理有如下资料:(1)各省平均每个农民占用的耕地面积;(2)各省农田押租;(3)各省农业工资;(4)各省茶叶产量;(5)各省耕地税捐数。

  (四)农村部中央农业实验所的农产量预测调查

  调查以发放调查表方式,按月寄发各地农情报告员。调查从民国二十二年十月开始,民国二十四年约有报告员6 000人。兹以民国二十四年各月农情报告表为例,其调查项目如上页表。

月份

主要调查事项

次要调查事项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农作物周年调查

冬季作物收成第一次估计

冬季作物种植面积第二次估计

冬季作物收成第二次估计

冬季作物收成第三次估计

冬季作物收成第四次估计

夏季作物种植面积第一次估计

夏季作物种植面积第二次估计

夏季作物收成第一次估计

夏季作物收成第二次估计

夏季作物收成第三次估计

夏季作物收成第四次估计

冬季作物种植面积第一次估计

农产品阶格

商品输入农村调查、果树分布调查

家畜头数调查

农产品价格

农佃及租率

农工供给及工资

农产品价格

 

 

 

农产品价格

地价赋税

粮食消费

  对上述资料的具体调查过程是:

  1.以各县辖下的区为单位,如某项调查该区报告不齐全,则以其他区之平均数插补,进而估计全县数字。

  2.全省汇总时如缺某一县报告,则以邻县数字插补。

  3.全国汇总如缺某省报告,以邻省数字插补。如郊省亦无材料时,则可以付缺。如民国二十年至三十四年缺东北三省数字,就任其空白。

  根据上述调查材料,经整理汇总后以表格形式发表于《农情报告》,其内容为:(1)各省自耕农、半自耕农及佃农;(2)各省农家从事副业之百分率;(3)各省冬季作物常年单位面积产量;(4)各省夏季作物常年单位面积产量;(5)各省茶叶常年产量;(6)各省主要粮食消费;(7)各省乡村物价指数;(8)农工工资。

  (五)农林部编制的统计资料

  农林部统计室根据农林部各司以及其他有关机关提供的材料整理汇编成《农林统计手册》,于民国三十七年刊印。其内容有:(1)各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各省粮食作物产量估价;(3)主要农作物改良品种;(4)各省棉产估价;(5)各省油料作物产量;(6)烟叶年产量;  7)各省丝茧桑产量;  8)各省粮食增产面积;(9)各省棉花增产面积;(10)各省推广肥料面积;(11)化学肥料的使用及其效果;(12)常见病虫害防治方法及其效果;(13)各年主要农产品进口量;(14)各省市农业合作社数。

  此外,还进行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农业统计调查。例如,国防设计委员会于民国二十二年试办了江苏句容县人口农业普查;福建省政府在长乐县,广西省在贺县、绥渌县举办了农业普查。

  三、工业统计

  我国手工业发展较早,产品及从业人员数量相当可观,但资料较少。现代工业,最初主要是外国资本家来华设厂。民国初期,正值第一次欧战,欧洲资本家无暇东顾,民族资本家创办的棉纱、面粉、缫丝、火柴、印刷、造纸等轻工业渐有起色。为了解工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情况,政府主管工业的机关曾办理过全国性的工业调查和地区性的工业调查,内容涉及较广,但很不全面,更缺少连续性。

  (一)农商部汇编的《第一次农商统计表》

  民国元年,农商部颁发工商业调查表,经各县知事转发各工商企业厂长填报,再由县政府汇总报送民政所,再由民政所汇总报农商部,于民国三年汇编为《第一次农商统计表》。农商部由农林部与工商部于民国二年合併而成,故表中包括工业方面的统计数字,如公司数(作坊数)、资本额、工人数、产品数或产品价值等。但当时仅发过一张调查通令,无健全的指导组织,所得统计数字既不完备也不确实。

  (二)工商部的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情况调查

  民国十九年,工商部对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先训练调查人员,在无锡县进行试查。然后派出调查人员在全国指定县市,如上海、苏州、无锡、武进、镇江、江都、南通、宜兴、南京、杭州、嘉兴、宁波、安庆、芜湖、九江、南昌、汉口、武昌、大冶、青岛、广州、顺德、佛山、汕头、梧州、福州、厦门、旅顺、沈阳、吉林、长春、滨江、哈尔滨、龙江等进行正式调查,历时四个月。编有《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调查》一书,内容包括:(1)工资,(2)国内各省区城市工会,(3)工厂概况等项目。

  (三)实业部的全国机械工业和手工业调查

  民国二十一年,实业部国际贸易局以省或地区为调查单位,对全国机减工业和手工业进行了调查。

  调查项目有工厂数、资本数、工人数、原料产地、制造手续、出品种类及商标、销售方法及销售地域等。以实地派员调查为主,力求取得政府机关及公私团体的协助,搜集现有资料,汇编各省实业志。

  (四)国防设计委员会委托中国经济研究所对中国工业比较发达地区的调查

  民国二十二年,国防设计委员会委托中国经济研究所对中国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调查。调查的范围是使用机械的工业(非手工业),调查的地区为华中、华北14128个市县,华南318个市县,后来又加了一个上海市,调查结果符合工厂法规定的工厂共2 435家,其中华中、华北和华南地区为1 206家,上海市为1 229家。调查材料的时期一律以民国二十一年为准。   

  为使整个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主办单位作了大量调查前的准备工作:(1)事先编好调查须知,说明调查范围、调查实施方法、填表方法等。对表中171个问项,逐一解释并有实例。(2)为使调查员对动力机械和辅助机械有统一的认识,在调查出发之前,组织他们到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科参观,以资观摩。(3)制表列举各业之主要作业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及制造部分的单位名称、单价等供调查员参考。调查员每到一省,先赴省政府接洽,并向民政厅索取介绍函,以便赴各县接洽,然后到有关厅局翻阅工厂名单、摘录厂名、地址、资本、产量等数字以备调查时参考。对于工业水平较高的市县,先作分业调查,查明被调查各厂,有否遗漏,如漏列合格厂则前往调查。调查员日间在外调查,晚间及星期日在临时住所,审查誊清各表。在上海的调查员须每日报告调查经过,并讨论解决各项困难问题,外埠调查员每星期至少寄快信或航空信一次,报告调查情况,并将已填表格,挂号寄回。收到调查表后,即由统计员逐项审查核算,如有疑问,则将疑问单寄调查员或直接寄厂家请其答复。调查表经审查无误后,由研究员负责标出应该整理的项目,交统计员汇总。

  调查结果,编制为以下内容:

  报告纲要,主要阐述调查范围,调查前准备工作,审查及核算等。

  工业行业分类说明,共分25业。

  全国工业地区分布,对全国15个工商业繁盛的地区详加说明,内容有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市面概况、劳工状况、金融行市、燃料与动力等。

  符合工厂法的工厂分业统计表。每厂都编有下列各表:厂地面积与建筑物;资本组织;动力来源;动力机械(数量能力);马达(数量能力);辅助机械数量;职工人数;职工薪金;工作时间;民国二十年度各种费用及销售产品总值;各种主要作业机械;主要原料,分数量与价值;主要产量,分数量与价值。

  地方工业概况统计表。各地均立下列各表:(1)资本与工人;(2)产品总值与销售地区;(3)主要产品产量;(4)各种产品的主要原料数量;(5)主要作业机械。

  (五)经济部编《后方工矿产品统计》及进行全国性经济调查

  民国三十年至三十一年,经济部编有《后方重要工矿产品第一次统计》。民国三十二年该部又向全国后方各省市工矿企业发出调查表2 300余份,表内主要项目有:民国三十一年下半年、民国三十二年上半年各项产品每月实际产量及三十二年下半年产品预计。截止三十二年底,收回表格1 400余份。经济部根据回收表格的数据,编制了《民国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后方重要工矿产品第二次统计》。

  民国三十六年,经济部进行了全国性的经济调查(工业部份)。这次调查先把全国分为上海、天津、青岛、南京、重庆、广州、汉口、兰州、西安、昆明、贵阳、福州、东北及台湾等经济区。调查分经济概况调查及经济事业的个案调查两部分。调查表分为二种:(1)一般性调查表,每个工厂必须填写,其内容:工厂概况、职工人数、动力设备。每项均再分细目。(2)分行业调查表。调查各行业的特别事项。但每业都要登记机器设备、主要产品与主要原料三项,调查最后收到发出表格的80%。

  以上为全国性的工业调查统计。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工业调查统计。

  1.民国十七年,上海市社会局对全市工厂进行了调查。调查分全市为七个区,共调查新式工厂1 500家,占全市工厂的842%。调查结果,编《上海之工业》一书,于民国十九年由中华书局出版。其内容:(1)工厂资本分级比较表;(2)历年开设工厂数;(3)各业工厂原动力类别及数量;(4)各种工业工人数比较表;(5)各种工业工作时间比较表;(6)各业工人最高、最低及平均工银统计表;(7)各种工业工作时间比较表;(8)各种工业最高、最低及平均工银统计表。

  2.民国二十年,主计处统计局与实业部、上海国定税则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局等六个单位合组上海市工业调查联合事务所,调查了上海市的机械制造工业,整理结果有下列各项主要统计:(1)历年工厂数表;(2)工厂资本组织类别表;(3)工业资本分类表;(4)工厂原动力类别及数量表;(5)计时与计件工人数比较表。上述资料由上海市社会局编为《上海之机械工业》一书,由中华书局出版。

  3.民国十七年,天津市工商局举办第一次天津市工商业总调查,集工作人员五十余人,历时一年,编有《天津市工商业》一书。民国二十二年开始第二次市内工厂调查,但不包括租界区内的工厂。共调查符合工厂法的工厂100家,小工厂338家,作坊775家,调查项目有:各业工厂分类,各业工厂设立时期,资本,使用动力,工人数,月收入工资,工作时间,各类工业全年出品总值,全年支出总额,支出分类及民国十九、二十、廿一年营业额调查结果编有《天津市第二次工业统计》。

  四、商业统计

  民国时期的商业统计,主要是由政府部门进行的商业调查和商业营业登记,工作范围及统计成果不及工业、农业统计广泛,而国际贸易统计主要由海关办理,为后人留下了数量可观的资料。

  (一)国内商业调查

  民国三年至民国十三年,农商部为编制农商统计,对全国商业进行统计调查,方式为发放统计报表。调查表式由农商部制定,发交各县知事转发各县商会,由商会发放各商店和公司依式填报,最后由各省民政所回收报表,并集中上报农商部。农商部根据各省报送的材料汇编的商业统计内容为:(1)各省商会数、会员数;(2)商号的营业情况。调查地域包括:京兆特别区、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贵州、热河、察哈尔共24个省区。

  民国政府成立后,对公司、商号有二种分类。一是按业别分类,如农业、工业、矿业等;二是按公司的组织分类,如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经济部曾收集民国十七年至民国三十五年的上述资料,但无进货、销售方面数字。仅民国二十四年《中国经济年鉴》载有民国二十三年全国各地(共14处)国货陈列馆的每月营业销售数额,以及特种商业,如华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统计包括成交总数、割帐总数、交易总数等项目。

  (二)国际贸易统计

  民国以后国际贸易统计仍由海关办理,但有所改革,规定进口采用到岸价格,出口采用离岸价格,贸易值数字较为准确,关册编制也较为系统。计编有《全国贸易报告及统计提要》、《各关贸易报告及统计》、《进出口货物类编》等,统计范围也有所扩大,凡中央规定距离海关50里以内的我国常关,均受其管理。民国二十二年后统计资料改用机器计算,遂将各地海关的统计组织取消,统计工作集中于总税务司署,每月均编有贸易统计月报出版。

  (三)国际贸易指数的编制

  1.实业部国际贸易局与上海商品检验局合作编制的指数。民国二十一年九月起,两者合编的《国际贸易导报》开始刊载国际贸易统计栏目,专登进出口贸易总值统计、进出口商品分类统计和进出口贸易总值统计。从十月起增加进出口贸易总值指数及重要进出口商品贸易指数二项。自民国二十二年一月至二十三年一月.又扩充其他国际贸易指数达12项。进出口贸易总值指数的编制方法是:资料来源为海关对外贸易年刊和月刊,指数分年指数和月指数。年指数的基期为民国十五年。其计算公式是:

  进口总值指数=×100

  出口总值指数=×100

进出口总值指数=×100

自民国二十一年编制月指数,基期为民国二十年各月贸易净值之平均数,计算公式同年指数。

  2.实业部统计处曾编有对外贸易指数,分输入、输出与总值三种。材料来源为海关对外贸易年刊及月刊。其编制方法为:年指数分输入、输出两种,从民国十四年编至民国二十三年。汁算公式是:

年指数=×100

月指数的基期为民国十五年的各月平均净值,从民国十四年编至民国二十三年,计算公式为:

  月指数=×100

  3.财政部国定税则委员会以民国十五年为基期,按月分别编制上海输入与输出物价指数。上海输出指数的代表商品共有66项,分原料品、生产品与消费品三种,以输出价格为计算价格,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数公式,权数是民国十四年至十六年三年的平均输出净值。上海输入物价指数的代表商品有82项,分原料品、生产品及消费品三大类,以输入价格计算,采用算术平均数公式,权数为十四年至十六年三年的平均输入净值。

  五、物价调查和物价统计

  (一)物价调查

  1.民国初年,农商部调查全国103种商品价格,并由该部统计科编为统计,至民国十六年止。其方法如下:(1)由农商部核定各省选择工商业集中的市或县的总商会,共31处,按月调查报告各种商品的批发或零售价格。(2)选定的商品为米、麦、麦粉、豆、肉、玉蜀黍、鸡蛋、豆油、猪油、食盐、糖、酱油、茶、酒、烟,布、库锻、湖绉、宁绸、纱、茧绸、夏布、呢、草帽、地毯(毛制品)、棉花、棉纱等103种。(3)由总商会报告的商品价格,如发现疑问,须经复查纠正。(4)当时米、麦、豆等商品虽然都以“石”计算,但各省“石”的大小不一,因此皆将“石”折合为“斤”列出,以便比较。

  2.民国八年,财政部驻沪物价调查处,开始调查居民生活日用必需品和大宗进出口商品趸售与零售价格。

  3.民国二十四年,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就各种指数包括的物品中,选择符合:(1)实用性高,(2)物价容易变动,(3)物价变动很少受季节影响,(4)物价适中等四条标准的40种商品编制价格统计表。例如实业部统计长办公室派员调查编制的趸售物价指数所根据的106项商品中,选择40种编为“南京物价统计表”。其纵栏为商品,横栏为时间、各种商品的计量单位及品质牌号等,并附有根据106种商品价格所编制的指数。

  (二)物价指数

  1.抗日战争以前编制的各种物价指数。

  趸售物价指数:

  (1)上海趸售物价指数。民国十八年开始,上海国定税则委员会改以民国十五年为基期,编制物价指数。计算公式从民国二十年六月起改用简单几何平均数公式。代表商品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起增为154项。抗战期间仍继续编制。

  (2)南京批发物价指数。工商部统计处于民国十九年派员调查,每月一次,编为指数,以民国十九年一月为基期。民国二十年由实业部统计处接办,以民国十九年为基期。代表商品106项,分为食物、衣料、燃料、金属及电器、建筑材料、杂项共6类。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

  此外尚有青岛批发物价指数、汉口批发物价指数、辽宁批发物价指数等。零售物价指数:

  (1)青岛零售物价指数。由实业部统计处编制,以民国十九年为基期,于民国十九年一月起编,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代表商品103项。抗战时期停编。

  (2)农民所得物价指数、所付物价指数与购买力指数。中央农业实验所统计室根据该所农业经济系提供的材料于民国二十二年一月开始编制,以民国二十一年为基期,采用加权几何平均公式。民国二十二年至二十八年编有年指数,自民国二十九年编有月指数。调查地点,民国二十七年至三十二年的有宁夏、青海、甘肃、陕西、湖北、四川、西康、云南、贵州、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与浙江15个省的各一个县,从民国三十三年至三十四年不包括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云南8省。民国三十五年则不包括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5省。

  工人生活费指数:

  (1)广州工人生活费指数。实业部统计处于民国十九年派人调查编制。代表商品包括食物、服用、燃料、房租、杂项等570项。以民国十九年为基期,采用加权综合指数公式。民国二十七年九月停编。

  (2)无锡工人生活费指数。实业部统计处派人于民国十九年一月开始调查编制,以民国十九年为基期,代表品包括食物、服用、燃料、房租、杂项等物品共63项。采用加权综合指数公式。民国二十六年三月停编。

  2.战时新编及续编的各种物价指数。

  趸售物价指数:

  (1)重庆趸售物价指数。民国二十六年一月起,由经济部平价购销处主编,代表品包括食物、衣料、燃料、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杂项692种商品。基期定于民国二十六年一月至六月,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

  (2)安徽屯溪趸售物价指数。民国二十六年一月起,由第三战区经济委员会编制。以民国二十六年为基期,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代表品包括食物、衣料、建筑材料、矿产、杂项5类共71种商品。

  (3)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制的趸售物价指数。民国二十九年九月开始,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调查重庆,成都、贵阳、西安、昆明、梧州、桂林、吉安、常德、万县、天水、香港十二处的食物、纤维、燃料、五金、木材、杂项等六类共22种商品的价格,以编制指数。调查日期为每月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如调查上报的物价有疑问,须派专人前往查询核定。采用连环基期。公式为加权几何平均。权数为各种商品的交易量同重庆、上海两地之平均基价相乘所得之总和。

  (4)主计处统计局指导各省市统计机构编制的指数。为了观察货币购买力的强弱与生活费用变动的趋势,供审编预算及调整工资之参考,主计处统计局于民国三十一年在重庆制定物价调查与统计方案,以指导各省市统计机构办理趸售与零售物价指数。物价调查分三部分进行:第一,市场概况调查;第二,现时价格调查;第三,已往价格的追查。调查日期为本月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以三日的价格平均数代表当月价格。调查地点,抗战时期为重庆、成都、西安、兰州、贵阳、昆明、桂林、耒阳、吉安、康定等10城市。指数的编制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开始,当月指数于下月十日发表。基期定为民国二十六年一月至六月。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趸售物价指数的代表品包括食物、衣着,燃料、金属、建筑材料及杂项6类50项;零售物价指数的代表品包括食物、衣着、燃料及杂项450项。以上按城市编制的地区指数,再分别以战时首都重庆、战后首都南京为基地,折算各城市指数,最后以各城市指数的简单几何平均,求得全国趸售物价总指数和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此外,少数地方统计机构在与主计处合作办理全国各地战时物价调查外,还各自举行趸售物价调查并编为指数,如西安、昆明、兰州等地,其公式均为简单几何平均。

  抗战胜利后全国后方各省市继续与主计处统计局合作办理各省市的趸售与零售物价调查,编为指数。除前述后方的10个城市外,又增加了上海、南京、青岛、北京、天津、汉口、杭州、合肥、镇江、长沙、南昌、开封、太原、福州、济南、广州、台北等17个城市。

  零售物价指数:

  (1)重庆零售物价指数。由经济部平价购销处编制,以民国二十六年一至六月为基期,代表品包括食物、衣料、燃料、杂项460项。采用简单几何平均公式。

  (2)安徽省屯溪零售物价指数。民国二十六年一月开始,由第三战区经济委员会编制,代表品包括食物、衣料、燃料、杂项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