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鸦片战争前),自公元1368年至1840年,有四百七十二年的历史。这一时期,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巩固。明朝中叶以后,在封建社会内部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这一时期的统计,继隋、唐之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840年的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中国从此逐渐由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化,这一时期,近代资产阶级统计理论传入中国,近代统计方法开始应用。
明代的统计
一、明代的社会经济
明朝从公元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到1644年为农民起义所推翻,前后共存在二百七十七年。它是继汉、唐之后又一个影响较大的王朝。
明朝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前期、中期和后期。
(一)明朝前期
明太祖为了加强以君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中央机构中,废除中书省和丞相,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使六部直属于皇帝;另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以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分掌兵权,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分典刑狱,使其互相牵制。在地方机构中,废行中书省,各省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行政、司法和军政,合称三司。为了加强监察机构职能,又在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代表皇帝巡按州县,考察官吏。这样,一切权力集中于皇帝之手,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明太祖颁布《大明律》和《大诰》,以严刑峻法威慑臣民。此外,还通过科举制度,加强思想统治;施行里甲制和关津制,维护封建社会治安;里内居民要相互知保,连保连坐;在全国水陆要冲设巡检司,负责盘查行人。
明初,社会比较安定,明政府又推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政策,使社会经济得到显著的恢复和发展。首先,垦田面积扩大,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全国垦田总数为元末的四倍。其次,户口显著增加,同年全国总户数,超过元代户数的最高数。两者反映了明初农业生产的发展。在手工业和商业方面,明初纺织棉布逐渐成为农民的主要副业;永乐、宣德年间是明代制瓷业的鼎盛时期;明初造船业居世界先进地位。
(二)明朝中期
明朝中期面临着政治危机。当时统治腐朽,土地高度集中,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国防力量也逐渐削弱。北方鞑靼乘机侵扰,倭寇不断入侵东南沿岸,国家财政非常困难。万历六年(公元1575年),内阁首辅张居正进行改革:政治方面,澄清吏治,裁减冗员;军事方面,任用名将,整顿边防;经济方面,丈量土地,清查豪强地主的隐田,聘请水利专家潘季驯主持治河,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这次改革,改善了明政府的财政状况,巩固了北方边防。
明朝中期,江南某些地区的商品经济很发达,在丝织手工业中,出现了“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萌芽。它是封建社会内部出现的新的经济因素,标志着中国封建制度开始走向衰落。
(三)明朝后期
明朝后期,政治腐朽,宦官专权,他们贪污受贿,卖官鬻爵,争权夺利,加深了社会的危机。东林党人与他们展开激烈斗争,但多遭到杀害或放逐。公元1596年开始,神宗派宦官到南方工商业发达的城市去做“税监”、“矿监”,横征暴敛,榨取钱财,爆发了城市人民反税监、矿监的斗争。明朝后期,土地兼并达到惊人的地步。神宗一次就赐给他的儿子福王田二百万亩;在太湖流域,十分之九的农民失去土地。封建政府的赋役剥削也越来越重。借口与后金作战、镇压农民起义,先后加派“辽饷”、 “剿饷”和“练饷”,三饷加派的总额超过明朝正赋的一倍以上。农民常常是倾家荡产,也交不完这些“皇粮国税”。在这种情况下,使更多的农民失去土地,或沦为佃户、奴仆,或成为流民、饥民。明末的农民起义,终于推翻了明朝的腐朽统治。
二、明代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明初曾仿元朝制度,设置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统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总揽全国行政,兼管全国综合统计与业务统计。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罢宰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弍之。”①从此六部兼管全国的统计工作。明代财计之权集中于户部。户部掌管天下户口、田赋政令、稽版籍、岁会、赋役实征及商税等,兼管人口、财政统计。吏部掌全国官吏选拔、封勋、考察、兼管人事统计。礼部掌礼仪、祭祀、僧道、教育、贡举和外交,兼管祭祀、科举等统计。刑部掌司法,兼管刑狱统计。工部掌工程、建筑、水利、交通,兼管建筑、水利等统计。地方政权分府、县两级。县一级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亦称六房),兼管有关的统计工作。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曾仿唐、宋制度,设置比部,对财计部门进行监督;但不久便被撤销。在明朝中央机构中,拥有财计监督权力的还有六科的“给事中”。在“吏、户、礼、 兵、刑、工”六科中,都设有给事中与左、右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对六部统计工作的检查监督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统计法规
《大明律》中关于户籍、田赋、帐簿等的统计法规,均有明文规定。
1.关于户籍的统计法规。(1)凡攒造黄册,必按规定填写。若官吏通同里甲隐瞒人户,影响到税银收入减少者,连同家长一律处死。(2)各处户口每岁必须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最后由布政司汇总送交户部。凡违反编报程序者依律论处。(3)凡私受财物、偷抄、洗改后湖黄册者,比照盗制书一款惩处,不分首从者皆斩。②
2.关于田赋的统计法规。(1)凡有司科征税银,必须以验籍为据,官吏作弊过杖一百。受财枉法者加重处理。(2)凡欺隐田粮、脱漏报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银依亩征纳。(3)凡典买田宅不税者,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4)“凡粮户缴粮以十分为率, 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③
3.关于帐簿的统计法规。(1)“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④(2)“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事干军机、钱粮者绞;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有显迹者,不坐。”⑤“凡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⑥
三、明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1.明初户帖制度。户帖是明代官府登记户口的籍册。每户的分册叫户帖,由居民保管;辖区内各户的总册叫户籍,留归官府并报户部。户帖制度为明初户籍调查的一种制度。明初,国内经济由于元末连年战争,人口减少,地多荒芜,经济凋敝。明太祖朱元璋认为“邦本系于民数,版图昉于生齿”,为了核实民数、开垦田野、广增税赋、巩固政权,乃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十一月,谕中书省曰:“民者,国之本也,今天下已定而民尤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置户籍、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铃记。籍藏于部,帖给予户,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登耗以闻,著为令。⑦同时,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允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令户部登记天下户口并发户帖,着有司点闸对比,有不合者发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⑧
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颁发给直隶徽州府祁门县谢允宪户的户帖,⑨调查项目相当完备,包括:(1)户的种类(分军户、民户和匠户三类。军户,指一般供应军役户和铺兵、力士等;民户,除供应民差户外,还有儒、医、阴阳等;匠户,为供应匠役的户,还包括厨役、裁缝和马船户等)。 (2)户主的原来籍贯和现在籍贯。(3)居民所在地(乡、都、保、圩)。(4)家中男女老幼的姓名、年龄和人数。(5)他们和户主的关系。现将原件转录如下:
明洪武四年发给祁门县谢允宪户的户帖
“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钦奉
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俚教中书省置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们)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府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的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史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史处斩,百姓每(们)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原文系竖排,现改为横排)
一户谢允宪系徽州府祁门县十(?)西都住民承
祖口户,见当民差,计家七(?)口
男子口口
成丁壹口
本身年弍拾壹岁
不成丁口口
妇女壹口
妻阿口年壹拾陆岁
事产田捌分伍厘肆毫
草屋一间孳畜黄牛壹头
右户帖付谢允宪
洪武四年口月口日
由于这次调查规定各边远地区如云南、贵州以及两广境内的少数民族不包括在内,所以还不能说是真正的人口普查结果。
在户帖制度中,规定了一套相当完整的办法,其要点如下:
(1)户帖的格式和调查项目,由中央户部统一规定,全国一致。
(2)户帖由户部统一印发全国各州县, 各州县官领到户帖后,必须派员按户调查询问,取得各户的口供,然后逐项填入帖内。
(3)户帖一式两份,在帖的左端编印字号,加盖户部官印。调查项目填定后,截取一份交本户收执,另一份缴回户部,户部据以编制全国的户籍。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以后的全国黄册,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编制的。
(4)中央派出“不出征”的大军(即部队), 分赴各地“点户比对”;如查出填帖失实,其罪在官吏者,官吏处斩;罪在人民者,便拿来充军。
明初户帖制度是一种户籍(人口)调查制度,就调查项目而论,它不止比罗马的人口调查(census)全面得多,就是和十七、十八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举办的“人口普查”来作比较,也不失为很全面的。基本上与现代人口普查一致,所以难怪有些英美统计学者看到了明代的户帖样本以后,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世界上“最早试行全面的人口普查的历史证据。”10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开始编制赋役黄册,因其比户帖制度更为完善,所以在洪武中期以后,户帖制度就废弃不用了。
2.编制黄册与白册(户籍)。明代各级政府为征派赋役编造的户口籍册。有黄册与白册两种。
(1)黄册。因造送户部的户口簿册封面黄色,故名。黄册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的户籍、计帐的基础上,结合明代的具体情况建立的。黄册除包括户帖的项目外,还规定每隔十年必须重新核实重编。明太祖朱元璋鉴于赋役不均,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待会。皆十年,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生死;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银。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内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户绝者附畸零。”11明朝把编制黄册的年份叫做“大造之年”。一般在大造黄册的前二、三年,户部即着手审查、核算、落实旧年的黄册,以便本届所造黄册与上届相衔接。
(2)白册。为明代地方经征赋役官吏私编的征税派役簿册。黄册在编造时,编造人员常和官吏串同舞弊,私自涂改捏造,致使人户、田地和实际不符,黄册形成具文。为此,主管官吏常另编一册作为征赋派役的依据。因是私编,不报户部,故名白册,亦称“实征黄册”。
3.实行保甲制度。始于宋代王安石,明代有类似制度。为加强基层户籍管理,明政府规定乡间民户每一百十户为一里,由丁粮较多的地主十户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官府按年指派里长、甲长管理一里一甲的公事。十年轮役一遍,称为排年。里甲内的民户互相了解,互作保证,既便于控制,又便于催征钱粮、排定农民徭役的时间和次序。
(二)土地统计
1.编制鱼鳞册(地籍)。宋代婺州、漳州等地曾经编造,但未广泛推行。明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命各州县分区编造,以田地为主,分号详列面积、地形、四至、土质以及业主姓名,一式四份,分存各级政府,作为征税根据。为我国较完整的地产记录。因图上所绘田亩,挨次排列如鱼鳞,故名鱼鳞图册,简称鱼鳞册。后官吏因其妨碍营私舞弊,常加破坏,且历时稍久,和实际也渐不符,自明中叶起常予修订。自一条鞭法实行摊丁入地以后,鱼鳞册便成为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而仍照例编造的赋役黄册实际上已退居于次要的位置。
2.清丈全国土地。
明朝嘉靖、万历年间,“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12私家日富,公室日贫。针对这种现象,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帝用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总计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亩,视弘治时赢三百万顷。”18所谓开方法,即采用了《九章算术》中的开方法。所谓“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即先制定地形,根据各种几何图形用乘除等方法求其面积,然后再将零星土地拼凑为各种几何图形分别计算其面积,最后总加上述两部分的总面积。开方法可适用于山地、平原、田荡、凹地等,计算的面积也比较准确。
在土地丈量的过程中,也发生过一些问题。其一,欺骗上级,仍照旧额上报。陕西巡抚萧廪竟吩咐下属仍按旧额上报。其二、改用小弓,溢额求功。有司为了溢额求功,往往改用小弓(弓为丈量单位,明五尺为一弓,即一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以求田多。其三,掊克见田,以充虚额。即虚报现有田亩,为害农民。其四,田地等级,均填下田。认为这样做,符合爱民措施。虽然在清丈中存在上述问题,影响清丈数字的准确性;但确在一定程度上清理出一大批隐田,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赋役来源。因此,“赋以时输,国藏日益充,而豪猾率怨居正。”14
(三)编订《赋役全书》
明代施行一条鞭法,把封建国家征收的各种赋役的名目集中合并成一条,化繁就简,统一征收。一条鞭法施行后,编订了记载各地赋役数额的册簿,称《条鞭赋役册》,即《赋役全书》。首次纂修约在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以一省或一府、一州县为编制单位。开列地丁原额、逃亡人丁和抛荒田亩数、实征数、起运和存留数、开垦地亩和招徕人丁数等。每一州县发两部,一部存官衙备查,一部存学官,任士民检阅。
(四)统计资料汇编——《会计录》
明代继唐、宋《国计簿》与《会计录》之后,编制《会计录》。对提高统计质量和改善财政管理有一定促进作用。明成祖永乐年间,邱浚曾拟仿唐《国计簿》与宋《会计录》编纂《会计簿》,”使国计大纲瞭然在目。庶乎量入为出,国计不亏矣。”15但未实行。嘉靖年间,开始按年编制《会计录》,从户部尚书潘潢的《弘远虑责实效以济富强疏》一文中可见一斑。“国家财赋国计总于户部,谨每岁终会计成录进览。一曰岁征,一曰岁收,一曰岁支,一曰岁储。总数会其略,散数注其详。大率一年以岁征为定额,如岁收少于岁征,则拖欠可查;岁支多于岁征,则樽节可计;岁收比岁征加多,则查交纳某年某项钱粮;岁支比岁征较少,则计本年余剩若干。收支既明,岁储虚实自知,即为次年岁派实征通融节编之计。”16
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四月,户部尚书张学颜主编的《万历会计录》成书。全书共分四十三卷,包括人户、田粮、军饷、俸禄及各种税收和交通运输等统计资料。其特点是:“分理则以司冠郡,以郡冠县。分欸则以总冠撤,以撤合总。”17即编排井然有序,数据先后可循,并突出了财政收支项目的对比关系,便于分析研究。
《万历会计录》的内容:
卷一:以朝代为序,按四格格式排列各项总额:旧额、见额、岁入、岁出总额。
卷二至卷二十六:按布政司罗列各项田赋收入:田土状况,贡赋数额,秋粮数额,人户数目等。
卷二十七至卷二十九:罗列国家各屯兵重镇的年饷开支数额。
卷三十至卷四十三.按支出专项(内库供应、光禄寺供应、宗藩禄粮、本部职官、文武官俸禄、漕运、仓场,营卫俸粮)与收入专项(屯田、盐法、茶法、钱法、钞关、船料、商税、杂课)罗列各项收支,以便比较分析。
明代《会计录》与宋代《会计录》基本类似,统计分析部分仍以量入为出的准则,并夹杂于数据之中,没有独立成篇。
(五)矿冶统计
明代矿冶(坑冶)工业,较之宋,元时代为差,故矿税收入统计不及前十之一、二。邱浚说:“我朝坑冶之利,比前代不及十之一二。”18其主要原因是自明太祖以下皇帝,认为开矿“利于官者少,损于民者多,不可开。”甚至说:“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贼也。”19
明代主要矿区是浙江、福建、四川和云南等地,主要矿产有金银、铜铁、铅汞、殊砂、青绿等,其中矿税收入以银为主,其它收入极少。明初,银课为定额税,洪武年间,共约得银五千余两。到永乐年间,增为十一万多两,宣德年间又增为十三万余两。这时除银产量有所增加外,其他矿产主要因赋税加重而减少。神宗万历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金银的需求也越高。万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下令各处开矿,并派宦官为矿监,到处勘查。过了两年,又设矿监遍布全国,到处为害,甚至激起民变。明代金、银、铁、铜、铅等矿产量,自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至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每年均有统计,见《明实录》、《续通考》及白寿彝著《明代矿业的发展》(北师大学报1956年第1期)。
(六)驿传统计
明代驿传,仍沿旧制,隶属于兵部,归“车驾清吏司”掌管。当时的驿传在京师的称会同馆,在外地设驿站,有水、马驿和递运所。又置急递铺递送公文。
会同馆主要是接待各王府公差进奏人员和四夷朝贡使客,以及侍奉皇帝上陵等。驿站遍及全国,掌官员往来和递送公文,马驿以公差往来为主。
|
数量 种类
地区
|
水、马驿
合计 |
马驿 |
水驿 |
递运所 |
|
顺天府
北直隶
应天府
南直隶
浙 江
江 西
湖 广
福 建
山 东
山 西
河 南
陕 西
四 川
广 东
广 西
云 南
贵 州 |
15
41
8
59
33
40
111
51
41
58
54
130
141
75
73
74
31 |
11
33
6
51
19
24
76
41
34
58
54
124
93
40
54
74
31 |
4
8
2
8
14
16
35
10
7
—
—
6
48
35
19
—
— |
8
16
1
—
1
6
13
1
1
7
37
35
14
1
4
—
— |
|
合计 |
1035 |
823 |
212 |
145 |
明代驿传在各地的分布情况,在《明会典》中有十分详尽的统计,包括各府州县所设一切水、马驿及递运所的数量和名称。刘叔鹤曾根据《明会典·驿传一·二·三》列表如下(见195页)。
四、明代的统计方法
(一)统计报告
明朝继承唐、宋的上计制度,每年终,在逐级汇总上报的基础上,由各布政司及府、州县,委派计吏赴户部送审统计报告,奏销一年的钱粮军需等事,由户部集中审核。《明史·刑法制》:“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经过户部审核无误后,便书写回批,加盖印鉴,准予报销;否则予以驳回。如发现贪污舞弊问题,即提交都察院惩处;如属于计算或编报错误,则退回重编。上计吏得到户部审理回批,归报其主管官员后,一年来的财经统计工作始告结束。明朝这种统计报告,官方通称之为“钱粮丈簿”,呈送这种统计报告称为“奏销”,故又有“奏销册”之称。又因这种“奏销册”必须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格式编制,故又称“四柱奏销册”,并发展为定期编制的统计报告。明代定期编制的统计报告颇为完备,重点在钱粮支出部门。计有月报、二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三年报等。填报内容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其详略程度随报告时间的长短而异,与现代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原则一致。现将其统计报告的填报内容与上报要求列表如下:
各种定期统计报告的填报内容与上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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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报 |
年报 |
半年报和季报 |
二月报和月报 |
|
填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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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管、新收、开除、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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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岁征、岁收、岁支、岁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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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管、新收、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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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
|
上报要求 |
造黄册一本进缴,各收清册一本备照 |
磨算无差,造册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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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各项钱粮数造册,差人具奏放支钱
粮,每三个月一次开数具奏 |
仓场每二月具出纳之数进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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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资料系根据《明会典》,《古今图书集成·食贷典》等编制。
上述定期编制的统计报告具有下列优点:
1.内容完善。全面反映了全国钱粮在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个环节中变化的全部过程。
2.要求合理。各种统计报告填报内容的详略,随报告时间的长短而异。
3.格式划一采用统一颁发的印信文册,格式划一,口径一致,计量单位统一。
4.程序明确。逐级汇总上报,由各县报州,各州报府,各府报布政使司,各布政使司报户部;户部进行全国统计报告的分类汇编工作,装订成册,奏报皇帝。
5.审核严格。钱粮统计报告最后集中于户部全面审核,凡编报规格,填报项目、数字计算,印鉴验核有不合规定者,即不予报销结算。
(二)财物盘点法
明代官厅对于财物盘点,一般委派专门官吏盘查,并具体运用各种盘点方法:
1.凡财物盘点,以盘点单(即盘点清册)作为稽考钱帛在库数额的依据:“洪武二十三年,令各司、府盘点在库钱帛,其解京及贮用、烧毁、施给,俱开数稽考。”20
2.分类盘点与抽查盘点:
(1)对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逐一秤盘;对一般财物,逐一盘点,通盘见数。
(2)对粗笨物资,如柴草,抽查盘点。当时柴草的堆垛都有一定数量:“大垛五百束,小垛三百束。”盘点时,对草料,每三年一次,差给事中、御史盘查,于内量折一垛,见数,……其余草垛据此折算。
3.盘点盈亏处理方法:
(1)属于消耗定额中的盘损数额,“作正支销”;属于超耗数额,造册呈报上司,听侯处理。
(2)属于盘盈数额,一方面在盘点清册上注明,呈报上司备查;一方面作增加帐外数额处理。
总之,明代这种财物盘点制度和按垛估算的方法,一直沿用到现在。而且委派给事中与御史会同主管人员进行盘点,加强了盘点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更属创举。
(三)卢象昇的组平均数与总平均数结合运用
卢象昇(公元1600—1639年),明朝天启进士,著有《忠肃集》,曾任大名知府,崇祯九年(公元1636年)总督宣(今河北宣化)、大(今山西大同)、山西(今山西宁武)三镇军务,当时这三镇属于边地,曾大规模兴置屯田。他对该地平均亩产曾应用组平均数与总平均数:“边地虽甚硗瘠,若时和年丰,上地每亩岁可得谷四斗,中、下地可得三、二斗。查上地、中地无几,而下地居多,酌其盈虚,通计地一顷,岁可得谷二十五石,”21即每亩总平均产量为二斗五升。他对该地平均亩产,应用组平均数与总平均数相结合的方法作了比较深入的说明,在中国统计史上实属空前的创举。
(四)平衡分析法
明代平衡分析法,在原有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根据《明会典》的记载,主管部门对“在库一应钱粮取各印信文簿查盘,分别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数目造册奏缴。”即主管部门对所有钱粮都要根据“印信文簿”(帐簿、凭证)盘点清楚,分别按照四柱格式编制“四柱式黄册”(报告正本)、“四柱式清册”(报告副本)上报。为了便于平衡分析,四柱数字一般要求用金额统计,亦可用实物量及其折合的金额统计。明代货币作为综合计量单位,使不同计量单位的财物能够综合汇总,便于比较研究和管理监督,在我国平衡分析法的应用上是一大进步。
(五)张居正的财政收支统计分析
张居正在明神宗万历元年(公元1573年)任内阁首辅,为了解决当时国家的财政危机,巩固明廷统治,曾上《看详户部进呈揭帖疏》,对当时财政收支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首先,他通过万历两年来的财政收支,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今查万历五年,岁入四百三十五万九千四百余两,而六年所入,仅三百五十五万九千八百余两,足比旧少近八十余万两矣。五年岁出,三百四十九万九千八百余两,而六年所出,乃至三百八十八万八千四百余两,足比旧多出四十万余两矣。”然后,他根据“量入为出”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夫古者,计三年所入,必积有一年之余,而后可以待非常之事,无匮乏之虞。乃今一岁所出,反多于所入;如此,年复一年,旧积者日渐消磨,新收者日渐短少。目前支持,已觉费力,脱一旦有四方水旱之灾。疆场意外之变,何以给之?此皆事之不可知、而势之所必至者也。”他又说:“夫天地生财,止有此数,设法巧取,不能增多,惟加意樽节,则其费用自足,伏望皇上,将该部所进揭帖,置之座隅,时赐省览。总计内外用度,一切无益之事,可省者省之;无劝之赏,可罢者罢之。务使岁入之数,常多于所出,以渐复祖宗之旧。庶国用可裕,即民力亦赖以少宽也。鄙谚云。‘常将有日思无日,莫待无时想有时。’此言虽小,可以喻大,伏惟圣明留意。”
(六)徐光启的蝗灾统计分析
明代著名学者徐光启(公元1562—1633年),他在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曾以《屯田疏稿》上奏皇帝,其中对蝗灾进行了统计分析:“臣谨按:春秋至于胜国,其蝗灾书月者一百一十有一,书二月者二,书三月者三,书四月者十九,书五月者二十,书六月者三十一,书七月者二十,书八月者十二,书九月者一,书十二月者三。”他的这段话可列为下列动态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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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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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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蝗灾记
载次数 |
0 |
2 |
3 |
19 |
20 |
31 |
20 |
12 |
1 |
0 |
0 |
3 |
111 |
根据各月份蝗灾统计资料,他进行了统计分析:蝗灾“最盛于夏秋之间,与百谷长养成熟之时正相值也。故为害最广,小民遇此,乏绝最甚。”徐光启在三百年前能根据动态数列进行统计分析,可说是一项创举。
五、明代的统计思想
(一)邱浚的统计思想
邱浚(1426—1495)字仲深,号琼台,明代琼山(今海南省琼山县)人。累官至礼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著有《大学衍义补》一六○卷与《邱文庄公文集》。在明成祖万历年间,他就想继唐、宋的《国计簿》与《会计录》之后,编纂明朝的《会计录》。并对编纂的目的、内容和方法等都有明确的设想:“敕掌计之臣通将洪武、永乐以来,凡天下秋粮、夏税、户口、盐钞及商税、门摊、茶盐、抽分、坑冶之类租税年课,每岁起运存留及供给边方数目,一开具。仍益历年以来内府亲藩及文武官吏、卫所旗军,并内外食粮人数,与夫每岁祭祀、修造、供给等费,每朝通以一年岁计出入最多者为准,……每朝为一卷、通为一书,以备参考。……使国计大纲瞭然在目,如或一岁之入不足支一岁之出,则推移有无,截补短长,省不急之用,量入为出,则国计不亏而岁月有余矣。”22
他在论述经济问题时,经常以调查资料与航海知识为依据进行分析论证。例如,他为了驳斥漕粮海运损失甚大的错误观点,首先,他以调查资料为依据,破除一般人所说的“海运沉船损失”的陋见。他说:“舟行海洋,不畏深而畏浅,不虑风而虑礁。故制海舟者必为尖底,首尾均置帆。猝遇暴风,转帆为难,亟以尾为首,纵其所如。且暴风之作,多在盛夏。今后率以正月开船,置长篙以料角,定盘针以取向,一如番舶之制。……今欲免放洋之害,宜预遣习知海道者,起自苏州刘家港访问傍海居民,捕鱼渔户,煎盐灶丁,逐一次第踏视海涯有无舟行横道一舶舟港汊,沙石多寡,洲渚远近,亲行试验。委曲为之设法,可通则通,可塞则塞,可回避则回避,画图具本,以为傍海通运之法。……若夫占视风侯之说,见于《沈氏笔谈》,每日五鼓初起,视星月明洁,四际无云,因便发行,已时而止,则不遇风暴、或中途忽见云起,则易舵回舟,仍泊归港,如此可保万全,永无沉溺之患矣。”23
其次,他把元朝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到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这四十七年的海运漕粮的记录,逐年按起运、实失及损失作了详细的统计,从统计分析中得出海运比河运损耗为小的结论。历代思想家借用历史统计数字以为其论据者很多,但一般仅以个别年度或一、两个历史统计数字来说明问题,邱浚却几乎用元王朝的历年可比的海运漕粮的统计数字来分析论证,这种统计思想与实践是值得称道的。
(二)徐光启的统计思想
徐光启(1562—1633),十六世纪末到十七世纪初期我国著名的科学家之一。字子先,号玄扈,明末上海人。著有《农政全书》。他认为要论述财计(财富核算),当先搞清财富的概念。他说:“欲论财计,当先辨何者为财?唐、宋之所谓财者缗钱耳,今世之所谓财者银耳。是皆财之权(价值的尺度)也,非财也。古圣王所谓财者,食人之栗,衣人之帛。故曰,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也。若以银钱为财,则银钱多遂将富乎?是在一家则可,通天下而论,甚未然也。”24即进行财计,首先要解决“财”的概念,然后才能进行核算,从而指出了任何核算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他所说的财富的概念不是指货币,而是指粟、帛等劳动生产物;而且是指吃、穿、用的粟、帛,即具有使用价值的粟、帛,突出了他的重农观点。
在人口统计方面,他认为人口增长大约三十年加一倍。明神宗三十二年(公元1604年),他分析明朝皇亲贵族子孙繁衍的情况时提出了这个观点:“洪武中亲郡王以下男女五十八位耳,至永乐而为位者百二十七,是三十年一倍矣。……夫三十年为一世,一世之中各有两男子,此生人之大率也。”25他又说:“夫谓古民多,后世之民少,必不然也。生人之率,大抵三十年而加一倍,自非有大兵革,则不得减。”26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人口增长率这一概念的思想家,比韩非所谓“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的观点有一定的客观根据。
鸦片战争前清代的统计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建立于公元1636年;但在1644年迁都北京后,才开始实行对全国的统治,直到1911年为辛亥革命所推翻。从1644年算起,清朝共存在268年。其中,鸦片战争前,清朝属于封建社会形态,其历史仍属于中国古代史的范围;鸦片战争后,清朝则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其历史则属于中国近代史的范围。
一、鸦片战争前清代的社会经济
鸦片战争前,清朝专制主义集权制度进一步强化,清初沿用明朝官制,中央设内阁、六部、都察院官员由满、汉分任,但实权掌握在满洲贵族手里。同时,又由满洲诸王和总理旗务大臣组成“议政王大臣会议”,亦称“国议”,其权势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成立军机处,取代国议,成为全国军政的中枢机构。地方行政区划为省、府、县三级,全国划为十八省,省级最高长官为总督和巡抚,简称督抚。督抚之下设布政司、按察使,分掌本省民政、财政和司法、刑狱。府级长官为知府,县为知县,县以下有保甲组织。保甲是清代严密控制人民的基层行政组织。清初沿用明律,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制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袭了明律的内容,康熙、雍正年间又作了增删。清初通过开设学校、实行科举等手段,钳制思想,扩充官僚队伍,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清前期的经济改革,是要维护封建的自然经济,以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因而,清王朝采取了一些缓和阶级矛盾和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如实行“更名田”,移民垦荒,兴修水利,整顿赋役制度和“摊丁入亩”等,使耕地面积有所扩大,人口有所增长,衰落了的经济有了缓慢的发展。至于工商业,由于明末清初的战火洗劫,横遭破坏、已萌芽的资本主义经济受到摧残;而清统治者的“重农抑商”政策如禁止开矿、限制纺织、陶瓷业的发展,封锁海上交通等,使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受阻。
二、鸦片战争前清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鸦片战争前清代的统计组织基本上沿用明制,主要以六部兼管全国统计。六部中,户部掌国家财计,户部尚书“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27据此可知户部“掌军国之计,以足国用。”28它兼管全国人口、土地、赋税、俸饷、仓储、水陆交通等方面的统计,以满足国用之需。
户部以下设有十四个清吏司,对口考核与管理布政司的钱粮征收与统计。《清史稿·职官志》:十四清吏司“各掌其分省民赋,及八旗诸司廪禄、军士饷粮,各仓,盐课,钞关,杂税。”这种以控制全国财政收支为目的的体制,体现了封建国家财政统计的条条管理关系;同时,各清吏司又分设民、度、金、仓四科分管户籍、钱粮统计,体现了封建国家财政统计的块块管理关系。
清朝的地方政权分为省、道、府(州)和县四级,均有相应机构,兼管统计工作。
二、统计法规
1.脱漏户口律。清初按人丁抽税,民户有脱漏户口的情况。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曾颁行“脱漏户口律”,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原报册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凡一户全不附籍及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或隐漏自己成丁人口及增减岁状,妄作老幼废疾者,分别罪之。”29虽有此律,但地主隐匿丁口,穷人逃亡外地,丁口不实的情况,仍很严重。
2.乾隆保甲户口清查法。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根据顺治户口牌甲之令,编制了保甲户口清查法,计十五条,是一种严密控制和统治人民的法规。
(1)直省所属每户发给门牌,牌长、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踩麯、贩卖硝磺,并私立名色敛财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耗,随时报明,门牌内改换填给。
(2)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
(3)旗民杂处村庄,一体编列。旗人、民人有犯,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办理,至各省驻防营内商民贸易居住,及官兵雇用人役,均另编牌册,报明理事厅查核。
(4)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设立牌头总甲及十家长等。如有偷窃为匪,及隐匿逃人者,责令查报。
(5)凡客民在内地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
(6)盐场并灶,另编排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填注。
(7)矿厂丁户,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灶头等编查。各处煤窑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查核。
(8)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册,地主并保甲结报。广东寮民,每寮给牌,互相保结。
(9)沿海等省商渔船只,取具澳甲族邻保结,报官给照。商船将船主、舵工、水手年貌籍贯并填照内,出洋时,取具各船互结,至泛口照验放行。渔船止填船主年貌籍贯。其内洋采捕小艇,责令澳甲稽查。至内河船只,于船尾设立粉牌,责令埠头查察。其渔船网户、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归就近保甲管束。
(10)苗人寄籍内地,久经编入民甲者,照民人一例编查。其余各处苗、瑶,千百户及头人,峒长等稽查约束。
(11)云南有夷、民错处者,一体编入保甲。其依山傍水自成村落者,令管事头目造册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