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辽、金、元,是我国封建经济继续发展、并出现衰落的阶段。前后经历了40 7年。这一时期先后出现了几个并立的民族政权,封建生产方式逐渐向边疆地区扩展。最后,元朝统一了中国,建立了幅员辽阔的多民族政权国家。这一时期的统计,处于发展不平衡阶段:宋代统计继唐代之后全面发展,辽、金统计发展滞缓,元代统计则又有所进展。
宋代的统计
一、宋代的社会经济
北宋建国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措施。为了不使宰相事权太重,中央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以分掌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使,以分掌宰相的军权;设三司使(又称计相),专管盐铁、度支和户部,以分掌宰相的财权。宋太祖用“杯酒释兵权”的方式,解除了大将和节度使的兵权;创禁军“更戍法”防范将领依仗军队对抗中央。以上措施,加强了中央集权,制止了藩镇割据;但由于过分强调“分化事权”、“互相牵制”,致使北宋官僚机构庞大,地方困弱,军队战斗力不强。在农业方面,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农业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措施:蠲免新垦土地的地税,废除南方小国原有的苛捐杂税;改用农具,使用牛耕,兴修水利灌溉事业;诏令南方种植粟、麦、黍、豆等作物,江北水乡种植水稻,以提高产量。在工业方面,矿冶业有很大发展,北宋的金、银、铜、铁、铅、锡等矿产大大超过唐代。纺织业也大为发展,制茶、漆器等手工业也较前代有了进展。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家每年征收的商税,各城市一般都在四十万贯以上;对外贸易也迅速开展起来,中国生产的绢、帛、瓷器和铁器等远销海外,牲畜和奢侈品也从国外输入。
由于农民起义、辽和西夏的入侵,以及政治腐败,北宋中期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在财政方面有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在军事方面有保甲法、保马法等,使财政有所好转,军事力量也有所加强。
南宋时期,北方人民由于战乱,大量南迁,他们与南方人民共同促进南方经济的发展,从而完成了经济重心的南移,当时南宋经济发展很显著,有“苏湖熟,天下足”的民谚。但因土地兼并集中,广大农民沦为佃客,承担着沉重的地租剥削,迫使农民走上反抗的道路。
宋代占主导地位的哲学思想是理学。理学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家思想而形成的新儒学。它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的需要,所以特别受到重视和推崇。
二、宋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宋朝沿袭唐制,中央仍设尚书、门下及中书三省。最高国务机构为掌领军事的枢密院与掌管政务的中书省,合称“二府”。最高财计管理机构为“三司”,即盐铁司、度支司与户部司(三司正副使称计相),主管天下贡赋和钱粮出纳,兼管全国综合统计与业务统计。《宋史·职官志》:“三司使掌邦国财计之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焉。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度支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户部掌天下户口、税赋之籍、榷酒之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
宋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下诏自当年起三司执行上计制度:“周设司会之职,以一岁为准;汉制上计之法,以三年为期,所以详知国用之盈虚,大行群吏之诛赏,斯乃旧典,其可废乎?三司自今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①淳化四年(公元993年)改三司为总计司,总管全国统计核算,令各州、军岁计金、银、钱、缯帛、刍粟等统计报告逐级汇总上报总计司,这在中国统计组织史上是一项创举。当时总计司“判左、右计事,左、右计使判十道事。”②左、右计使即“左、右大计。”淳化四年分天下为十道,即河南、河东、关西、剑南、淮南、江南东、西、两浙与广南。在京东叫左计,京西叫右计,置二使分掌。其统计报告的报送程序如下:“左右大计分掌十道财赋,令京东西南北各以五十州为率,每州军岁计金银、钱、缯帛、刍粟等费,逐路关报总计司,总计司置簿,左右计使通计置裁给,余州亦如之。”③淳化五年(公元994年)“罢十道左右计使,复置三部使。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又罢三部使,复置三司一员。”④
神宗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推行新官制,三司并于户部。《宋史·职官志》:“元丰正官名,三司始并归户部。从此,户部总管全国的综合统计。其职责是:“掌天下人户、土地、钱谷之政令,贡赋、征役之事。以版籍考户口之登耗,以赋税持军国之岁计,以土贡办郡县之物宜,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调度,……凡此归于左曹。又“以常平之法平丰凶、时敛散,以免役之法通贫富、均财力,……凡此归于右曹。尚书置都拘辖司,总领内外财赋之数,凡钱谷帐簿,长贰选吏钩考。其属三:曰度支、曰金部、曰仓部。”可见这时的统计组织又发生了较大的变更,其趋势是恢复唐朝的统计组织。这种新官制,采用了左、右曹分立制度,分割了户部尚书的权力,使之不能周知其数。例如,左曹管赋税出纳,而户部尚书则不知出纳见在之数。所以,司马光曾奏请“令尚书兼领左、右曹。”
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路、州(府、军)、县三级制。元丰改制后,仍改为州、县二级制。其统计组织其本上与中央统计组织相适应。
(二)统计法规
宋代统计法规,率多因袭唐律。惟对统计簿帐或报告的记录与编造均有严格的法规,则是它的特点。据《宋史·刑法志》的记载,北宋神宗时,统计簿帐,即已列为皇朝的法式之一;一直到南宋,这方面的记载颇多。
1.徽宗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户部规定:凡经济报告“有隐漏重复、收支不实,应干系官吏科杖一百罪。”
2.南宋高宗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勒诸路监司、应经兵火州县,自来所有丁产、钱谷簿书,皆依法置造。”⑤
3.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九月一日诏:“州县租税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并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从杖一百科罪,勒停永不得收叙。其簿限一日改正。当职官吏失点检杖八十,如有欺弊,自依本法执行。”
4.《宋会要辑稿·食货第五十一》:“漏泄库务所管钱数者,徒三年,配二千里。”
由此可见,宋代关于统计簿籍与报告均有严格的法规:统计簿籍,依法编造;统一格式,真谨书写;如实填报,不得隐漏重复;如有欺弊,依法执行;等等。
三、宋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1.主户与客户。
宋代,以是否占有土地为主要标志,把全国户口分为主户和客户。凡占有土地、直接承担国家正税的人户称主户,没有土地而耕种地主土地的佃户称客户。
(1)主户。司马光《长编》卷四:“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十月宋太祖诏令:“诸州版籍、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旧无者创造。”在诏令下注有“始令诸州岁所奏户数,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须通勘。”即责令各州判官、录事掌管版籍,对原无版籍者则勒令编造,户部人口统计的对象为男丁。
宋仁宗明道二年(公元1035年)十月诏令:“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籍,自今先录户产、丁推及所更色役榜示之,不实者听民自言。”⑥宋代的户口版籍是按资产(主要是土地)的多少,把占有土地、直接承担国家正税的主户分为五等编造的,故称五等版籍;每逢闰年编造一次,故又称闰年图。内容包括户口、垦田、赋役等数字及田地、宅基地等图形,向中央呈报,作为征收赋役、考核官吏政绩的依据之一。五等户的划分标准是:一等户占田三百亩以上,二、三等户占田一百到三百亩,四等户占田二十亩到一百亩,五等户占田二十亩以下。一、二等户为上户,三等户为中户,四、五等户为下户,主要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北宋末年下户人数较多;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北宋中期有所减少。
(2)客户。宋代客户租种地主土地,自有耕牛的称“牛客”,耕种所得要和地主对分;无耕牛而使用地主耕牛的称“小客”,要把收成的六成以上交给地主。客户虽然不直接向政府交纳夏、秋二税,但地主通过地租等办法,把赋税负担转嫁到他们身上。而且客户还要为地主服役,甚至连家属都不能幸免。在南方,客户还需向政府交人头税。《长编》卷一六八记载:宋仁宗皇祜二年(公元1050年)六月,丁度奏曰:“下户才有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一不熟,即转死沟壑。”可见其惨状。
2.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是北宋时期按军事编制的户籍制度。始于北宋王安石变法,他主张“变募兵而行保甲”、“什伍其兵”,以维护封建统治。保甲制度是把各地民户不论主、客,统一编制户籍。《宋史·兵制》:“熙宁初,王安石变募兵而行保甲,帝从其议。三年,始联比(编制户口的意思,《周礼》: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其民,以相保证。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才干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凡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资最厚、才勇过人者亦充当保丁。兵器非禁者听习。每一大保夜输五人警盗,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奸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事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余事非干己、又非敕律所听纠,皆毋得告,虽知情亦不坐。若于法邻保合坐者乃坐之。其居停强盗三人,经三者,保邻虽不知情,科失觉罪。逃移、死绝,同保不及五家,并他保。有自外入保者,收为同保,户数不足则附之,俟及十家,则别为保,置牌以书其户数姓名。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达于天下。时则以捕盗贼相保任,而未肆以武事也。”保甲制度改变了原有的募兵制,加强了户籍管理。明、清两代均沿用了这一制度,以维护封建统治。
3.编造丁产簿。宋代把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类,按这种分类而编造的人口及财产簿册,叫“丁产簿”。丁产簿按当时的保甲编制分甲立册,叫“结甲册”。丁口和户产有时也分别造册,并分别称为“丁口簿”和“户产簿”。宋代对于结甲册非常重视,关于各甲丁口的记载均有具体说明。《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考》“县道户口,保最为急;倘不经意,设有缓急懵然莫知。始至,须令诸乡各严保户之籍,如一甲五家,必载其老丁几人,名某,年若干;成丁几人,名某,年若干。凡一乡为一籍,其人数则总于籍尾。”
(二)土地统计
1.推行方田均税法。简称“方田法”,系北宋清丈土地、规定赋额的方法,就统计而言,实即进行土地丈量的一种直接调查方法。
宋初各地田赋不均,税户相率隐田逃税。仁宗景祜年间(公元1034—1038年),大理寺郭谘首创方田均税法——千步方田法:丈量土地,清括隐田,“四出量括,遂得其数,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赋八十万,流民乃复。”⑦
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王安石变法革新,把郭谘的方田法加以补充,坚决推行。《宋史·食货志·方田》:“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其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凭证)。”先后在京东、陕西、河北、秦风、鄜延五路试行。因受到豪强地主的反对,方法上又有很多困难,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废止,共清丈田亩2484349顷,占当时耕地面积的54%。丈量出大量隐漏的田产,限制了土地兼并,增加了大批税收。
徽宗时又恢复,终因丈量和定税中弊病很多,也屡行屡罢。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完全废止,已丈量的田地仍按旧法纳税。
2.编造鱼鳞图册。简称“鱼鳞册”。北宋政府为征派赋役而编造的土地簿册。北宋推行方田均税法,丈量各地土地时,有些州为了防止漏报、瞒报,有司将各户的土地、山塘一块一块地核实,标明其面积、座落,绘成图样。因为把这种图连接起来,形状类似鱼鳞,所以叫“鱼鳞图”;“鱼鳞图”按户集结成册,叫“鱼鳞图册”。这种鱼鳞图册是宋代土地统计的一项重要发展。宋代婺州、漳州等地曾经编造,虽未广泛推行,但为明代鱼鳞图册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推行经界法。经界法系南宋整理地籍的办法。南宋初,经兵火之后,户籍散乱,富者兼并,田多无税;农民无田而有税,故多相率逃亡。为平均税负,增加财政收入,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奏请推行经界法:“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有奇,今按籍虽三十九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⑧宋高宗准奏,命李椿年在平江府设经界局按图核地,试行经界法;绍兴十四年以李椿年为户部侍郎,加以推广。其法:以乡为单位丈量土地,划分田亩等级,按照田地形状、四至、土壤、亩数及等级编造成册,一式三份,一留县,一送漕司,一送州,官府按此征税。由于豪强势家反对,至绍兴二十年(公元1150年)中止。
宋光宗绍熙元年(公元1190年),漳州知州朱熹,深知经界不正之害,奏言:“经界最为民间莫大之害,绍兴已推行处,公私两利;独泉、漳、汀未行。臣不敢先一身之劳逸,而后一州之利病,切独任其必可行也。然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度量步亩,算计精确;画图造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县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今欲每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而合一州租税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文输米几何,钱几何,止于一仓一库受纳。既输之后,却视元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诸仓库。版图一定,则民业有经矣。但此法之行,贫民下户固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家猾吏实所不乐,皆善为设辞,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能无虑。”⑨朝廷大臣请于漳州推行。翌年春,诏漕臣陈公亮同朱嘉协力奉行,终因豪强地主的反对,前诏遂废除。
宋度宗咸淳三年(公元126 7年),司农卿兼户部侍郎季镛奏言:“夫经界尝议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尝令自实矣,而自实卒不竟。岂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财之名,下之不乐其成者又每倡为扰民之说。故宁坐视邑政之坏而不敢诘猾吏奸民之欺;宁忍取下户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盖经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尽量步亩,必审定等色,必纽折计等,奸养转生,久不迄事。乃若排排之法,不过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选任才富公平者,订田亩税色,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臣守吴门,已尝见之施行。今闻绍兴亦渐就绪,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窃谓东南诸郡,皆奉行惟谨。其或田亩未实,则令乡局厘正之;图册未备,则令县局程督之。又必郡宁察县之稽违,监司察郡之怠弛,严其号令,信其赏罚,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责之年岁以深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岁会以综核之。”⑩这一奏摺具体说明了推行经界法的困难及其应采取的措施。于是绍诸路漕,率先施行。但终南宋之世,经界法屡行屡罢,未能贯彻执行。
(三)漕运统计
宋代交通发达,全国基本上形成了水陆运输网,漕运统计也随之发展起来。北宋开国之初,岁运漕粟,未立定额,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公元981年),始定汴河、黄河、惠民河与广济河四河运粮总数为550万石。梁方仲曾根据《宋会要辑稿》第144册《食货》46《水运》、《玉海》卷182《食货·漕运》、《文献通考》卷25《国用》3《漕运》及《宋史》卷175《食货上》3《漕运》,编制下表:
北宋太平兴国六年岁漕定额及治平二年漕运实数11
(公元981年及1065年)
|
漕河别 |
供应漕米地位 |
太平兴国六年岁漕定额 |
治平二年
漕运实数
|
|
抗米(石) |
豆(石) |
粟(石) |
合计(石) |
(石)
|
|
汴河
黄河
惠民河
广济河 |
江南、淮南、两浙、
荆湖等路
陕西诸州
陈、颍、许、蔡、
光、寿等六州
京东十七州 |
3000000
—
—
— |
1000000
300000
200000
— |
—
500000
400000
120000
|
4000000
800000
600000
120000
|
5755000
267000
740000
|
|
合计 |
— |
300000 |
1500000 |
1020000 |
5520000 |
6762000 |
北宋建都大梁(开封),故四漕河中,以汴河所运为最多。至道(公元995—997年)初年,汴河运米达580万石;淳化四年(公元993年),东南六路漕运上供米额620万石。具宗景德四年(公元100 7年),又定汴河岁额600万石,真宗大中祥符(公元1008—1016年)初年竟至700万石,据《宋会要辑稿》说,此为最高之数。仁宗天圣四年(公元1027年)闰五月戊申,诏自五年后,暂减江淮米50万石。其后,黄河岁漕益减耗,仅运菽3 0万石。至仁宗嘉祜四年(公元1059年)诏罢黄河运菽。从此,岁漕仅汴、惠民,广济三河而已。大约嘉祜(公元1056—1063年)中年之后,岁运总额仍以600万石为准,但每岁短欠不下六、七万石。英宗治平二年(公元1065年),汴河等三河实运总数达676万2千石。然据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张方平所言,是时上供年额本分为:汴河600万石,广济河62万石,惠民河60万石;虽实运远不逮此,然与治平二年之数相差又多了。到哲宗元祐六年(公元1091年),三河实运数只450万石,而欠折多至3 0余万石,其原因在于平时积逋以及沿途损耗颇多。
南宋以后,漕运初以平州府(苏州)为中心、凡两浙、两广、荆湖、福建各地漕运都集中于此;后来因建都临安(杭州),漕运中心随之转移到杭州。
(四)矿冶统计
矿冶史称“坑冶”(阬冶),唐代始有记录,宋代发展较快,在北宋工业中已占重要地位。北宋时,金、银、铜、铁、铅、煤的开采冶炼规模都相当大,产量都超过唐代数倍。矿冶统计随之发展。各种矿产量数字缺乏统计,但可根据征课与实际产量的比例进行推算。现据《文献通考》与《宋史》统计资料,对唐、宋各种矿产的岁课额12比较如下(见下页)。
照官府征收十分之二税率计算,则可推算宋神宗元丰元年各矿的实际产量:金53 550两,银1 076 925两,铜73 029 845斤,铁27 505 485斤,铅45 986 675斤,锡11 606 990斤,水银16 780斤,朱砂18 235斤。
南宋矿冶兴废不常,岁课收入多寡不同。现以绍兴三十二年
|
岁课额 矿产
时期
|
金
(两) |
银
(两) |
铜
(斤) |
|
唐宣宗(847-859)
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
|
—
10710
|
25000
215385
|
655000
14605969
|
|
增长倍数
|
— |
7.6
|
1.2
|
|
岁课额 矿产
时期
|
铁
(斤)
|
铅
(斤)
|
锡
(斤)
|
|
唐宣宗(847—859)
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
|
532000
5501097
|
114000
9197335
|
17000
2321898
|
|
增长倍数
|
9.3
|
7.07
|
135.6
|
|
岁课额 矿产
时期 |
水银
(斤) |
朱砂
(斤) |
|
唐宣宗(847—859)
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
|
3356
|
—
3647
|
|
增长倍数
|
|
|
|
|
|
|
|
|
(公元1162年)金、银、铜、铁、铅、锡矿冶的兴废统计数字;及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铸钱司统计的岁课收入比较如下:
|
|
金 |
银 |
铜 |
铁 |
铅 |
锡 |
|
绍兴32年
坑冶数
废除数
岁课额(斤)
乾道2年岁课额(斤)
|
267
142
—
—
|
174
84
—
—
|
109
45
7057260
263160
|
638
251
2162140
880300
|
52
15
3213620
191240
|
118
44
761200
20450
|
宋代矿冶统计,对各种主要矿产的产地、坑冶数、废弃数和岁课额等均有统计,可以反映当时的冶炼规模。虽然缺乏产量数字,但可根据当时的税率估算,以观察其发展变化的规律。
(五)物价统计
我国古代的物价统计,一般属于商品价格统计、商品比价或折合价统计,史书记载零散,缺乏完整、系统的统计。宋代物价统计较为丰富。
1.商品价格统计。宋代的商品价格统计比较详细,现列举如下:
米价:熙宁(1068—1077)以前一般为每石六、七百文,徽宗时期(1101—1125)每石米就高达二贯、三贯,甚至四贯了;南宋绍兴(1131—1160)初年,米涨至五、六贯一石,随后开始下降,保持在一贯左右;孝宗时期(1163—1189)又上升到每石二贯至二贯半左右。
绢价:在徽宗元符前(公元1100年以前),每匹约为一贯左右;大观(1107—1110)到绍兴(1131一1160)初年每匹二贯;绍兴至乾道时期(1165—1173),每匹为一至四贯。
布价:真宗时期(998—1022)每匹约为150—300文;仁宗时期(1023—1063)每匹约3 00文;神宗时期(1068—1085)每匹约400—450文。南宋时期(1127—1279)为500文,甚至高达1—2贯。
丝、绵价:绢每匹850文,紬每匹700文,丝每两65文,绵每两3 5文。
盐价:一般保持在每斤50—70文之间。也有些地区低于50文,或高达100—300文。
茶价:北宋时期(960—1126)平均茶价约为六、七十文一斤。
草价:宋初8文一束,后涨到20—30文左右;南宋时约50一100文以上一束。
铁价;北宋时一般为25—30文一斤。
金价:太宗(976-997)时每两5贯;真宗(998—1022)、哲宗(1086—1100)、徽宗(1101—1125)时每两10贯;最后到宁宗(1195—1224)时竟高达每两40贯。
银价:真宗(998—1022)时每两200文;仁宗(1023—1063)时2贯;神宗(1069—1085)时1贯;徽宗(1101—1125)时1贯6—7百文;南宋时期(1127—1279)每两值2—3贯多。
铜价:每斤约250文。13
2.比价统计。比价为两种不同物品价格的比例关系。初见于贞观初年“绢一匹易米一斗。”14南宋时期每匹绢的价格约等于二石米的价格。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右司谏王缙说:“近睹指挥,许江浙人户预以米斛折纳来年紬绢,每匹二石,取其情愿,诚为公私之利。”15说明了当时绢米比价在赋税中的作用。
(六)军费统计
北宋大量养兵,“竭民赋租以养不战之卒,糜国帑廪以伏坐食之校”。募兵制度成为宋王朝“积贫”的主要原因之一;军费开支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六分之五。蔡襄(1012—1067)在治平元年(公元1064年)任三司使(称计相,为最高财政长官)时,因其掌管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所以对北宋的军费统计了如指掌。当年他写有《论兵十事疏》16,其中论《养兵之费》,具体细致地详列了军费统计资料:
“禁军一兵之费,以衣粮、特支、郊赉通计,一岁约费钱五十千;厢军一兵之费,岁约三十千。通一百一十八万余人,一岁约费四千八百万缗。此其大较也。
禁军六十九万三千三百三十九人。
厢军四十八万八千一百九十三人。
共收一百一十八万一千五百三十二人。
收三千六百八十二万五百四十一贯一百六十五文(内夏秋税只有四百九十三万二千九百九十一贯文)。
支三千三百一十七万六百三十一贯八百八文(南郊赏给不在数内)。
管军及军班兵士九百九十四万一千四十七贯九百三十三文(十分中三分有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