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辽 金 元统计史
2002-06-17 14:00:51
 

  宋、辽、金、元,是我国封建经济继续发展、并出现衰落的阶段。前后经历了40 7年。这一时期先后出现了几个并立的民族政权,封建生产方式逐渐向边疆地区扩展。最后,元朝统一了中国,建立了幅员辽阔的多民族政权国家。这一时期的统计,处于发展不平衡阶段:宋代统计继唐代之后全面发展,辽、金统计发展滞缓,元代统计则又有所进展。

  宋代的统计

  一、宋代的社会经济

  北宋建国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措施。为了不使宰相事权太重,中央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以分掌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使,以分掌宰相的军权;设三司使(又称计相),专管盐铁、度支和户部,以分掌宰相的财权。宋太祖用“杯酒释兵权”的方式,解除了大将和节度使的兵权;创禁军“更戍法”防范将领依仗军队对抗中央。以上措施,加强了中央集权,制止了藩镇割据;但由于过分强调“分化事权”、“互相牵制”,致使北宋官僚机构庞大,地方困弱,军队战斗力不强。在农业方面,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农业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措施:蠲免新垦土地的地税,废除南方小国原有的苛捐杂税;改用农具,使用牛耕,兴修水利灌溉事业;诏令南方种植粟、麦、黍、豆等作物,江北水乡种植水稻,以提高产量。在工业方面,矿冶业有很大发展,北宋的金、银、铜、铁、铅、锡等矿产大大超过唐代。纺织业也大为发展,制茶、漆器等手工业也较前代有了进展。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家每年征收的商税,各城市一般都在四十万贯以上;对外贸易也迅速开展起来,中国生产的绢、帛、瓷器和铁器等远销海外,牲畜和奢侈品也从国外输入。

  由于农民起义、辽和西夏的入侵,以及政治腐败,北宋中期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在财政方面有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在军事方面有保甲法、保马法等,使财政有所好转,军事力量也有所加强。

  南宋时期,北方人民由于战乱,大量南迁,他们与南方人民共同促进南方经济的发展,从而完成了经济重心的南移,当时南宋经济发展很显著,有“苏湖熟,天下足”的民谚。但因土地兼并集中,广大农民沦为佃客,承担着沉重的地租剥削,迫使农民走上反抗的道路。

  宋代占主导地位的哲学思想是理学。理学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家思想而形成的新儒学。它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的需要,所以特别受到重视和推崇。

  二、宋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宋朝沿袭唐制,中央仍设尚书、门下及中书三省。最高国务机构为掌领军事的枢密院与掌管政务的中书省,合称“二府”。最高财计管理机构为“三司”,即盐铁司、度支司与户部司(三司正副使称计相),主管天下贡赋和钱粮出纳,兼管全国综合统计与业务统计。《宋史·职官志》:“三司使掌邦国财计之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焉。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度支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户部掌天下户口、税赋之籍、榷酒之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

  宋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下诏自当年起三司执行上计制度:“周设司会之职,以一岁为准;汉制上计之法,以三年为期,所以详知国用之盈虚,大行群吏之诛赏,斯乃旧典,其可废乎?三司自今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①淳化四年(公元993年)改三司为总计司,总管全国统计核算,令各州、军岁计金、银、钱、缯帛、刍粟等统计报告逐级汇总上报总计司,这在中国统计组织史上是一项创举。当时总计司“判左、右计事,左、右计使判十道事。”②左、右计使即“左、右大计。”淳化四年分天下为十道,即河南、河东、关西、剑南、淮南、江南东、西、两浙与广南。在京东叫左计,京西叫右计,置二使分掌。其统计报告的报送程序如下:“左右大计分掌十道财赋,令京东西南北各以五十州为率,每州军岁计金银、钱、缯帛、刍粟等费,逐路关报总计司,总计司置簿,左右计使通计置裁给,余州亦如之。”③淳化五年(公元994年)“罢十道左右计使,复置三部使。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又罢三部使,复置三司一员。”④

  神宗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推行新官制,三司并于户部。《宋史·职官志》:“元丰正官名,三司始并归户部。从此,户部总管全国的综合统计。其职责是:“掌天下人户、土地、钱谷之政令,贡赋、征役之事。以版籍考户口之登耗,以赋税持军国之岁计,以土贡办郡县之物宜,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调度,……凡此归于左曹。又“以常平之法平丰凶、时敛散,以免役之法通贫富、均财力,……凡此归于右曹。尚书置都拘辖司,总领内外财赋之数,凡钱谷帐簿,长贰选吏钩考。其属三:曰度支、曰金部、曰仓部。”可见这时的统计组织又发生了较大的变更,其趋势是恢复唐朝的统计组织。这种新官制,采用了左、右曹分立制度,分割了户部尚书的权力,使之不能周知其数。例如,左曹管赋税出纳,而户部尚书则不知出纳见在之数。所以,司马光曾奏请“令尚书兼领左、右曹。”

  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路、州(府、军)、县三级制。元丰改制后,仍改为州、县二级制。其统计组织其本上与中央统计组织相适应。

  (二)统计法规

  宋代统计法规,率多因袭唐律。惟对统计簿帐或报告的记录与编造均有严格的法规,则是它的特点。据《宋史·刑法志》的记载,北宋神宗时,统计簿帐,即已列为皇朝的法式之一;一直到南宋,这方面的记载颇多。

  1.徽宗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户部规定:凡经济报告“有隐漏重复、收支不实,应干系官吏科杖一百罪。”

  2.南宋高宗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勒诸路监司、应经兵火州县,自来所有丁产、钱谷簿书,皆依法置造。”⑤

  3.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九月一日诏:“州县租税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并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从杖一百科罪,勒停永不得收叙。其簿限一日改正。当职官吏失点检杖八十,如有欺弊,自依本法执行。”

  4.《宋会要辑稿·食货第五十一》:“漏泄库务所管钱数者,徒三年,配二千里。”

  由此可见,宋代关于统计簿籍与报告均有严格的法规:统计簿籍,依法编造;统一格式,真谨书写;如实填报,不得隐漏重复;如有欺弊,依法执行;等等。

  三、宋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1.主户与客户。

  宋代,以是否占有土地为主要标志,把全国户口分为主户和客户。凡占有土地、直接承担国家正税的人户称主户,没有土地而耕种地主土地的佃户称客户。

  (1)主户。司马光《长编》卷四:“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十月宋太祖诏令:“诸州版籍、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旧无者创造。”在诏令下注有“始令诸州岁所奏户数,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须通勘。”即责令各州判官、录事掌管版籍,对原无版籍者则勒令编造,户部人口统计的对象为男丁。

  宋仁宗明道二年(公元1035年)十月诏令:“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籍,自今先录户产、丁推及所更色役榜示之,不实者听民自言。”⑥宋代的户口版籍是按资产(主要是土地)的多少,把占有土地、直接承担国家正税的主户分为五等编造的,故称五等版籍;每逢闰年编造一次,故又称闰年图。内容包括户口、垦田、赋役等数字及田地、宅基地等图形,向中央呈报,作为征收赋役、考核官吏政绩的依据之一。五等户的划分标准是:一等户占田三百亩以上,二、三等户占田一百到三百亩,四等户占田二十亩到一百亩,五等户占田二十亩以下。一、二等户为上户,三等户为中户,四、五等户为下户,主要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北宋末年下户人数较多;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北宋中期有所减少。

  (2)客户。宋代客户租种地主土地,自有耕牛的称“牛客”,耕种所得要和地主对分;无耕牛而使用地主耕牛的称“小客”,要把收成的六成以上交给地主。客户虽然不直接向政府交纳夏、秋二税,但地主通过地租等办法,把赋税负担转嫁到他们身上。而且客户还要为地主服役,甚至连家属都不能幸免。在南方,客户还需向政府交人头税。《长编》卷一六八记载:宋仁宗皇祜二年(公元1050年)六月,丁度奏曰:“下户才有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一不熟,即转死沟壑。”可见其惨状。

  2.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是北宋时期按军事编制的户籍制度。始于北宋王安石变法,他主张“变募兵而行保甲”、“什伍其兵”,以维护封建统治。保甲制度是把各地民户不论主、客,统一编制户籍。《宋史·兵制》:“熙宁初,王安石变募兵而行保甲,帝从其议。三年,始联比(编制户口的意思,《周礼》: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其民,以相保证。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才干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凡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资最厚、才勇过人者亦充当保丁。兵器非禁者听习。每一大保夜输五人警盗,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奸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事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余事非干己、又非敕律所听纠,皆毋得告,虽知情亦不坐。若于法邻保合坐者乃坐之。其居停强盗三人,经三者,保邻虽不知情,科失觉罪。逃移、死绝,同保不及五家,并他保。有自外入保者,收为同保,户数不足则附之,俟及十家,则别为保,置牌以书其户数姓名。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达于天下。时则以捕盗贼相保任,而未肆以武事也。”保甲制度改变了原有的募兵制,加强了户籍管理。明、清两代均沿用了这一制度,以维护封建统治。

  3.编造丁产簿。宋代把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类,按这种分类而编造的人口及财产簿册,叫“丁产簿”。丁产簿按当时的保甲编制分甲立册,叫“结甲册”。丁口和户产有时也分别造册,并分别称为“丁口簿”和“户产簿”。宋代对于结甲册非常重视,关于各甲丁口的记载均有具体说明。《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考》“县道户口,保最为急;倘不经意,设有缓急懵然莫知。始至,须令诸乡各严保户之籍,如一甲五家,必载其老丁几人,名某,年若干;成丁几人,名某,年若干。凡一乡为一籍,其人数则总于籍尾。”

  (二)土地统计

  1.推行方田均税法。简称“方田法”,系北宋清丈土地、规定赋额的方法,就统计而言,实即进行土地丈量的一种直接调查方法。

  宋初各地田赋不均,税户相率隐田逃税。仁宗景祜年间(公元10341038年),大理寺郭谘首创方田均税法——千步方田法:丈量土地,清括隐田,“四出量括,遂得其数,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赋八十万,流民乃复。”⑦

  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王安石变法革新,把郭谘的方田法加以补充,坚决推行。《宋史·食货志·方田》:“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其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凭证)。”先后在京东、陕西、河北、秦风、鄜延五路试行。因受到豪强地主的反对,方法上又有很多困难,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废止,共清丈田亩2484349顷,占当时耕地面积的54%。丈量出大量隐漏的田产,限制了土地兼并,增加了大批税收。

  徽宗时又恢复,终因丈量和定税中弊病很多,也屡行屡罢。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完全废止,已丈量的田地仍按旧法纳税。

  2.编造鱼鳞图册。简称“鱼鳞册”。北宋政府为征派赋役而编造的土地簿册。北宋推行方田均税法,丈量各地土地时,有些州为了防止漏报、瞒报,有司将各户的土地、山塘一块一块地核实,标明其面积、座落,绘成图样。因为把这种图连接起来,形状类似鱼鳞,所以叫“鱼鳞图”;“鱼鳞图”按户集结成册,叫“鱼鳞图册”。这种鱼鳞图册是宋代土地统计的一项重要发展。宋代婺州、漳州等地曾经编造,虽未广泛推行,但为明代鱼鳞图册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推行经界法。经界法系南宋整理地籍的办法。南宋初,经兵火之后,户籍散乱,富者兼并,田多无税;农民无田而有税,故多相率逃亡。为平均税负,增加财政收入,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奏请推行经界法:“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有奇,今按籍虽三十九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⑧宋高宗准奏,命李椿年在平江府设经界局按图核地,试行经界法;绍兴十四年以李椿年为户部侍郎,加以推广。其法:以乡为单位丈量土地,划分田亩等级,按照田地形状、四至、土壤、亩数及等级编造成册,一式三份,一留县,一送漕司,一送州,官府按此征税。由于豪强势家反对,至绍兴二十年(公元1150年)中止。

  宋光宗绍熙元年(公元1190年),漳州知州朱熹,深知经界不正之害,奏言:“经界最为民间莫大之害,绍兴已推行处,公私两利;独泉、漳、汀未行。臣不敢先一身之劳逸,而后一州之利病,切独任其必可行也。然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度量步亩,算计精确;画图造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县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今欲每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而合一州租税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文输米几何,钱几何,止于一仓一库受纳。既输之后,却视元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诸仓库。版图一定,则民业有经矣。但此法之行,贫民下户固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家猾吏实所不乐,皆善为设辞,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能无虑。”⑨朝廷大臣请于漳州推行。翌年春,诏漕臣陈公亮同朱嘉协力奉行,终因豪强地主的反对,前诏遂废除。

  宋度宗咸淳三年(公元126 7年),司农卿兼户部侍郎季镛奏言:“夫经界尝议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尝令自实矣,而自实卒不竟。岂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财之名,下之不乐其成者又每倡为扰民之说。故宁坐视邑政之坏而不敢诘猾吏奸民之欺;宁忍取下户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盖经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尽量步亩,必审定等色,必纽折计等,奸养转生,久不迄事。乃若排排之法,不过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选任才富公平者,订田亩税色,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臣守吴门,已尝见之施行。今闻绍兴亦渐就绪,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窃谓东南诸郡,皆奉行惟谨。其或田亩未实,则令乡局厘正之;图册未备,则令县局程督之。又必郡宁察县之稽违,监司察郡之怠弛,严其号令,信其赏罚,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责之年岁以深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岁会以综核之。”⑩这一奏摺具体说明了推行经界法的困难及其应采取的措施。于是绍诸路漕,率先施行。但终南宋之世,经界法屡行屡罢,未能贯彻执行。

  (三)漕运统计

  宋代交通发达,全国基本上形成了水陆运输网,漕运统计也随之发展起来。北宋开国之初,岁运漕粟,未立定额,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公元981年),始定汴河、黄河、惠民河与广济河四河运粮总数为550万石。梁方仲曾根据《宋会要辑稿》第144册《食货》46《水运》、《玉海》卷182《食货·漕运》、《文献通考》卷25《国用》3《漕运》及《宋史》卷175《食货上》3《漕运》,编制下表:

北宋太平兴国六年岁漕定额及治平二年漕运实数11

(公元981年及1065年)

漕河别

供应漕米地位

太平兴国六年岁漕定额

治平二年

漕运实数

 

抗米(石)

(石)

(石)

合计(石)

(石)

 

汴河

 

黄河

惠民河

 

广济河

江南、淮南、两浙、

荆湖等路

陕西诸州

陈、颍、许、蔡、

光、寿等六州

京东十七州

3000000

 

 

1000000

 

300000

200000

 

 

500000

400000

 

120000

 

4000000

 

800000

600000

 

120000

 

5755000

 

 

267000

 

740000

 

合计

300000

1500000

1020000

5520000

6762000

  北宋建都大梁(开封),故四漕河中,以汴河所运为最多。至道(公元995997年)初年,汴河运米达580万石;淳化四年(公元993年),东南六路漕运上供米额620万石。具宗景德四年(公元100 7年),又定汴河岁额600万石,真宗大中祥符(公元10081016年)初年竟至700万石,据《宋会要辑稿》说,此为最高之数。仁宗天圣四年(公元1027年)闰五月戊申,诏自五年后,暂减江淮米50万石。其后,黄河岁漕益减耗,仅运菽3 0万石。至仁宗嘉祜四年(公元1059年)诏罢黄河运菽。从此,岁漕仅汴、惠民,广济三河而已。大约嘉祜(公元10561063年)中年之后,岁运总额仍以600万石为准,但每岁短欠不下六、七万石。英宗治平二年(公元1065年),汴河等三河实运总数达6762千石。然据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张方平所言,是时上供年额本分为:汴河600万石,广济河62万石,惠民河60万石;虽实运远不逮此,然与治平二年之数相差又多了。到哲宗元祐六年(公元1091年),三河实运数只450万石,而欠折多至3 0余万石,其原因在于平时积逋以及沿途损耗颇多。

  南宋以后,漕运初以平州府(苏州)为中心、凡两浙、两广、荆湖、福建各地漕运都集中于此;后来因建都临安(杭州),漕运中心随之转移到杭州。   

  (四)矿冶统计

  矿冶史称“坑冶”(阬冶),唐代始有记录,宋代发展较快,在北宋工业中已占重要地位。北宋时,金、银、铜、铁、铅、煤的开采冶炼规模都相当大,产量都超过唐代数倍。矿冶统计随之发展。各种矿产量数字缺乏统计,但可根据征课与实际产量的比例进行推算。现据《文献通考》与《宋史》统计资料,对唐、宋各种矿产的岁课额12比较如下(见下页)。

  照官府征收十分之二税率计算,则可推算宋神宗元丰元年各矿的实际产量:金53 550两,银1 076 925两,铜73 029 845斤,铁27 505 485斤,铅45 986 675斤,锡11 606 990斤,水银16 780斤,朱砂18 235斤。

  南宋矿冶兴废不常,岁课收入多寡不同。现以绍兴三十二年


 

 

岁课额          矿产

 

时期

 

(两)

(两)

(斤)

唐宣宗(847-859)

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

 

10710

 

25000

215385

 

655000

14605969

 

增长倍数

 

7.6

 

1.2

 

岁课额             矿产

 

时期

 

(斤)

 

(斤)

 

(斤)

 

唐宣宗(847—859)

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

 

532000

5501097

 

114000

9197335

 

17000

2321898

 

增长倍数

 

9.3

 

7.07

 

135.6

 

岁课额                       矿产

 

时期

水银

(斤)

朱砂

(斤)

唐宣宗(847—859)

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

 

 

3356

 

3647

 

增长倍数

 

 

 

  (公元1162年)金、银、铜、铁、铅、锡矿冶的兴废统计数字;及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铸钱司统计的岁课收入比较如下:

 

绍兴32年

坑冶数

废除数

岁课额(斤)

乾道2年岁课额(斤)

 

 

267

142

 

 

174

84

 

 

109

45

7057260

263160

 

 

638

251

2162140

880300

 

 

52

15

3213620

191240

 

 

118

44

761200

20450

 

  宋代矿冶统计,对各种主要矿产的产地、坑冶数、废弃数和岁课额等均有统计,可以反映当时的冶炼规模。虽然缺乏产量数字,但可根据当时的税率估算,以观察其发展变化的规律。

  (五)物价统计

  我国古代的物价统计,一般属于商品价格统计、商品比价或折合价统计,史书记载零散,缺乏完整、系统的统计。宋代物价统计较为丰富。   

  1.商品价格统计。宋代的商品价格统计比较详细,现列举如下:

  米价:熙宁(10681077)以前一般为每石六、七百文,徽宗时期(11011125)每石米就高达二贯、三贯,甚至四贯了;南宋绍兴(11311160)初年,米涨至五、六贯一石,随后开始下降,保持在一贯左右;孝宗时期(11631189)又上升到每石二贯至二贯半左右。

  绢价:在徽宗元符前(公元1100年以前),每匹约为一贯左右;大观(11071110)到绍兴(11311160)初年每匹二贯;绍兴至乾道时期(11651173),每匹为一至四贯。

  布价:真宗时期(9981022)每匹约为150300文;仁宗时期(10231063)每匹约3 00文;神宗时期(10681085)每匹约400450文。南宋时期(11271279)为500文,甚至高达12贯。

  丝、绵价:绢每匹850文,紬每匹700文,丝每两65文,绵每两3 5文。

  盐价:一般保持在每斤5070文之间。也有些地区低于50文,或高达100300文。

  茶价:北宋时期(9601126)平均茶价约为六、七十文一斤。

  草价:宋初8文一束,后涨到2030文左右;南宋时约50100文以上一束。

  铁价;北宋时一般为2530文一斤。

  金价:太宗(976997)时每两5贯;真宗(9981022)、哲宗(10861100)、徽宗(11011125)时每两10贯;最后到宁宗(11951224)时竟高达每两40贯。

  银价:真宗(9981022)时每两200文;仁宗(10231063)时2贯;神宗(10691085)时1贯;徽宗(11011125)时167百文;南宋时期(11271279)每两值23贯多。

  铜价:每斤约250文。13

  2.比价统计。比价为两种不同物品价格的比例关系。初见于贞观初年“绢一匹易米一斗。”14南宋时期每匹绢的价格约等于二石米的价格。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右司谏王缙说:“近睹指挥,许江浙人户预以米斛折纳来年紬绢,每匹二石,取其情愿,诚为公私之利。”15说明了当时绢米比价在赋税中的作用。

  (六)军费统计

  北宋大量养兵,“竭民赋租以养不战之卒,糜国帑廪以伏坐食之校”。募兵制度成为宋王朝“积贫”的主要原因之一;军费开支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六分之五。蔡襄(10121067)在治平元年(公元1064年)任三司使(称计相,为最高财政长官)时,因其掌管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所以对北宋的军费统计了如指掌。当年他写有《论兵十事疏》16,其中论《养兵之费》,具体细致地详列了军费统计资料:

  “禁军一兵之费,以衣粮、特支、郊赉通计,一岁约费钱五十千;厢军一兵之费,岁约三十千。通一百一十八万余人,一岁约费四千八百万缗。此其大较也。

  禁军六十九万三千三百三十九人。

  厢军四十八万八千一百九十三人。

  共收一百一十八万一千五百三十二人。

  收三千六百八十二万五百四十一贯一百六十五文(内夏秋税只有四百九十三万二千九百九十一贯文)。

  支三千三百一十七万六百三十一贯八百八文(南郊赏给不在数内)。

  管军及军班兵士九百九十四万一千四十七贯九百三十三文(十分中三分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