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朝,到公元960年赵匡胤灭后周统一中国,为隋、唐、五代时期。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经济向上发展和统一国家的重建时期。五代时期则是唐末藩镇割据的继续,经济重心开始向南方转移。这一时期的统计除五代统计停滞不前外,隋、唐统计处于发展阶段,特别是唐代的统计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阶段。
隋代的统计
一、隋代的社会经济
隋的统一,把南北两地已经相当发展的经济联结起来,加强了南北经济文化的交流,有利于各族的融合和政治、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为唐代的繁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隋朝初年,由于豪强大族占有大量土地和人口,封建国家要巩固统一,就必须直接控制更多的土地和人口,以确保税源和兵源,确保中央政权对于豪强大族的绝对优势。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隋文帝采取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以加强中央集权和发展社会经济。中央确立了三省六部制,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对以后封建王朝产生了深远影响。简化地方行政机构,改州、郡、县三级为州(郡)、县两级。规定九品官以上地方官由中央任免,对地方官加强考核。废除九品中正制,创立科举制,为庶族地主参政开辟了途径。为了直接控制更多的人口,隋朝实行了大索貌阅,输籍法。许多政治、经济措施,如实行均田制、租调制、府兵制等,虽然是沿袭北朝,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所改革。由于采取上述政治经济措施,隋朝封建经济一度呈现繁荣,社会财富有了很大增长,国内各民族的联系也有所加强。由于隋代农业的发展,人口激增,耕地扩大,仓库充实。许多豪强的荫户转为国家的编民。隋代手工业以造船业发展较为突出,商业方面,隋朝统一了货币,更铸了五铢钱,便于商品流通。长安和洛阳既是当时最大的城市,又是国内外商旅荟萃之所。
隋炀帝继位后,穷兵黩武,滥用民力,使得刚刚发展起来的社会经济又遭到巨大破坏,终于在农民大起义的打击下,隋朝统治宣告瓦解。
二、隋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隋代统计组织附属于国家行政机构,统计工作由有关行政部门兼管。
隋代的中央行政官制,最为突出的是三省六部制度的确立和强化。三省为尚书省、门下和内史(中书)省。尚书省是管理政务的机构,为中央最高执行机关,设尚书令一人,左、右仆射各一人,兼管全国的综合统计。下设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刑部)、度支(户部)和工部六曹。六曹中度支部相当于汉代的大司农,兼管全国的业务统计。度支部以下管辖度支、左户、右户、仓部、金部和库部六个部门。度支掌财赋、钱谷、盐铁、课役、粮库等事;左户掌计账、户籍等事;右户掌公私田宅租调等事;金部掌度量衡和钱帛、物资等库的财物出纳;库部掌军用物资的出入储藏及其计算等事。各部门均兼管有关的统计工作。
隋统一后,对魏晋以来的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二级制(隋炀帝时曾一度改州为郡)。郡设太守,县置县令。两级户籍计帐由户曹主管:西曹、金曹和租曹等分管仓储、赋征、财计等事务,兼管有关统计工作。县以下闾、里为基层行政组织,闾正、里正兼管收手实、造籍书工作。
(二)统计法规
隋炀帝大业五年(公元609年)户律规定: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又许人民检举:“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①
三、隋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1.貌阅。隋代防止逃避赋役户口的一种措施。隋代为加强对人民的搜刮,严防脱漏户口、隐瞒年龄和逃避赋役,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高祖令州县貌阅:“阅其貌以验老小之实”。即检阅人口的形貌,查核有无低报年龄及伪报老病的种种情况。并规定户口不实者,里正、党长流配远方;大功(堂兄弟)以下,皆令另立户籍,以防隐匿。计搜得壮丁四十四万三千,人口一百六十四万余。大业五年(公元609年)。采用裴蕴建议,再度貌阅。规定户口有一个不实者,官司解职;凡检举得一壮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计搜得壮丁二十万三千,人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2.输籍法。输籍法即输籍定样。隋代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尚书左仆射高颎鉴于“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营私舞弊),文帐出没,复无定籍,难以推校”。②乃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奏请颁布输籍法。隋文帝采用了他的建议,规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党(五百家)或三党(三百家)为一团,根据定样标准划分户等上下,重新规定征岁差役与应纳税额,写成定簿。利用这一手段,搜括隐藏户口,以防止人民逃税或抑制士族、豪强占有劳动人口,从而增加政府收入,加强中央集权,为隋代富强奠定了基础。
3.府兵在州县落籍。隋朝改变过去兵民分治、府兵另立户籍的做法。开皇十年(公元590年),隋文帝命令:“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中央设十二卫大将军,分统诸府军队,总隶属于皇帝。改革后的府兵及其家属在州县落籍,平时从事生产,实行“寓兵于农”,减轻国家军费开支,府兵的统帅权集中到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二)仓储统计
隋朝仓储规模宏大,“资储遍于天下”,仓储统计有了较大的发展。
1.义仓(即社仓)统计。《隋书·食货志》隋文帝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设义仓:“古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积,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储,虽水旱为灾,而人无菜色,皆由劝导有方,蓄积先备故也。”奏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令民户在秋季每家出粟麦一石,存储在本村本社,以备凶荒之年使用;因粮仓设在村社里,所以又称社仓。隋文帝准如所请。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正月又诏令诸州广建社仓,并于当县安置,由该村社主管官员管理,进行统计核算。《隋书·食货志》:“即委社司,执掌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账给。自是诸州储峙委积(即预先储存很多粮食)”。
2.官仓统计。隋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建有黎阳仓、河阳仓、常平仓、户通仓等,隋炀帝大业元年建有含嘉仓,规模极大。仓内储盐二十万石;仓西有六十余粳米窖,窖别受八千石。这些官仓的统计管理方法比较严格:
(1)财物库存出入,必须持有加证官印的凭证;
(2)各仓设有固定的主管官员,除按手续对各库粮谷加封外,还需在纳粟砖上刻写储存日期、仓容数量以及各级主管官员的姓名。
(3)采用“出、入、余”三柱式进行平衡分析。
四、隋代的统计方法
(一)计帐、户籍制
隋代的计帐、户籍制,沿用了北周苏绰首创的记帐、户籍之法,并有所发展。其一,记帐、户籍确定由度支部的左户主管,在组织上得到保证;其二,计帐、户籍与赋役征收帐目相结合,由会统部门掌管,达到控制和落实各项赋役收入的目的。左户负责计帐户籍,其工作重点在统计核算方面;右户负责赋税收入簿帐,其工作重点在会计核算方面。计帐户籍的统计核算为赋税收入的会计核算服务,从而体现了隋代会统结合的特点。
(二)统计分组法的应用
1.人口年龄分组。隋朝为了征赋派役,规定了人口年龄分组。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规定了课役法。按规定: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四岁到十岁为小,十一岁到十七岁为中,十八岁到六十岁为丁,六十岁以上为老。丁受田,要负担赋役,老就免去赋役。③开皇三年隋文帝改成丁年龄为二十一岁,受田仍为十八岁。隋炀帝大业元年(公元604年),又改男子或丁年龄为二十二岁。
2.社仓税收分组。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正月,下诏令秦、叠、成、康、武、文、芳、宕、旭、洮、岷、渭、纪、河、廓、豳、陇、泾、宁、原、敷、丹、延、绥、银、扶等州社仓(即义仓),于当县安置。二月,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即分三组收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唐代的统计
一、唐代的社会经济
唐朝从公元618年建国,到公元907年为朱温所篡,历时二百九十年,它是继汉朝以后,在中外历史上颇有影响的一个王朝。唐朝的历史,以公元755年安史之乱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一)唐朝前期的社会经济
唐朝前期,统治者吸取了隋亡教训,调整了政策,国家比较巩固,社会秩序相对稳定。唐初继承了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健全了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中央监察机关称御史台。地方行政机关分州、县两级。唐朝科举制有了发展,科举有常举和制举两种,用以笼络士大夫和知识分子。唐初沿用前代的府兵制,并进行了整顿。颁布了《唐律》,并制定《唐律疏议》,为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在经济方面,推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由于租庸调制规定农民能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由于以上各项措施,唐朝前期出现了一百多年来的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和持续发展的时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现象。随着农业的发展,人口和耕地面积迅速增长。官营手制工业,规模大,分工细,专门制造皇室和官僚贵族用的器物。以纺织业和制瓷业较为突出。私营手工业规模较小,有纺织坊、造纸坊、染坊、冶成坊等。当时长安城不仅是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而且是世界上最大的城市,有人口百万左右,成为当时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中心。当时交通发达,水陆交通线贯通全国,交通线沿途设有驿站,负责传递官府文书和供官吏往来驻足,也为商业贸易发展提供了方便条件。在文化方面,唐代盛世的诗、文、史学和宗教,都有巨大发展,有超过前人的业绩,同时也富于外来因素的色彩。
(二)唐朝后期的社会经济
公元755年开始的安史之乱,是唐朝由强盛走向衰落、由统一走向分裂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后,唐朝统治集团中又出现藩镇割据、宦官专权和牛李党争,大大削弱了唐朝的统治力量。在经济方面,均田制遭到破坏,“法令驰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制形成空文。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农民失地逃亡,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下去了。同时,均田制破坏,人口逃亡,也使府兵制兵源枯竭。唐政府不得不实行募兵制,召募丁壮长期充当边兵。造成精兵聚于边境,而内地兵力空虚。
面临安史之乱以后的财政匮乏和社会矛盾激化,唐朝着手整顿财赋制度;实行盐专卖,整顿漕运,行常平法,调节各地物价,在一定时期内缓和了唐朝的财政危机。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政府采纳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每年分夏税、秋税两次征收,故名“两税法”。两税法扩大了纳税户的范围,增加了政府税收。唐朝末年,政治腐朽,土地高度集中,苛捐杂税,阶级矛盾异常尖锐,接连地暴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给封建统治以沉重打击,从此,门阀制度彻底清除,唐王朝名存实亡。
二、唐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唐朝的统计组织在隋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是封建国家统计组织的完善时期,仍由有关行政机构兼管。唐朝的中央官制仍为三省六部制。兼管全国的综合统计与业务统计。据《新唐书·百官制一》:“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门下)、尚书令共议朝政,此宰相职也”。当时朝政一般由中书决策,拟诏令;门下省审议,掌封驳;尚书省执行,掌政务,兼管全国的综合统计。比照周代的六卿,尚书省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管秦汉时期九卿的职责,并兼管各部门的业务统计。唐代于刑部下设比部,专门负责审核和监督全国的财计工作,当时对全国财政收支的审核称为“勾覆”。六部的职责及其兼管的统计工作如下:
1.吏部:为六部之首,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调动等事务,兼管人事统计。
2.户部:隋代以度支尚书为民部尚书,唐代改为户部尚书,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所属四司:“一曰户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仓部,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皆置正焉”。④
(1)户部:掌分理户口、井田之事。
(2)度支:掌判天下租赋多少之数,物产半约之宜,水陆道途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度其所用,转运征敛送纳,皆准程而节其迟速。凡和籴和市,皆量其贵贱,均天下之贷,以利于人。凡金银宝货绫罗之属,皆折庸调以造。凡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皆具为脚值,轻重贵贱,平易险涩而为之制。凡天下边军有度支使,以计军资粮仗之用。每岁所费皆申度支会计,以长行旨为准。
(3)金部:掌判天下库藏钱帛出纳之事,颁其节制,而司其簿领。
(4)仓部:掌判天下仓储,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之事。
总之,上述户部四司,为掌全国户口、田地、贡赋、租税、物产、粮食、交通、钱财、仓储、禄廪等事及有关业务统计核算。
唐代地方政府机构,基本上沿袭隋朝的建制,但也有一定的变化。其主要变化是:安史之乱以前为州(府)、县两级制,安史之乱以后则改为道、州(府)、县三级制。
州设刺史一人,别驾、长史为其佐官。下设财计组织,主管官为仓曹、司仓和户曹、司户。《旧唐书·职官志》:“仓曹、司仓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征收、田园、市肆之事。”“户曹、司户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杂徭、婚田之事”。各官分管有关业务统计。府设“牧”或“尹”为长官,少尹或治中、司马为副长官。下设财计组织,与刺史属官职掌相同,但其地位稍高。
州下设县,长官一律称令,佐官为丞。县令、丞的属官有主簿、尉、录事、司户、司法、仓督等。统计工作主要由司户、仓督兼管。县以下基层组织是乡、里、保、邻。“每里(管百户)设里正一人,掌按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⑤负责基层统计工作。
唐代虽未形成独立的统计组织,但从中央到地方确已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统计系统。
(二)统计法规
1。《唐律》中户律。秦汉以来,唐代户律最为完善。
(1)《唐律》第一百五十条: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户及其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百。
(2)《唐律》第一百五十一条:诸里正不觉脱漏户口者,及增减年状,“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3)《唐律》第一百五十二条: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平均计算)为罪,各罪徒三年。
(4)《唐律》第一百五十三条: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或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
2.《唐律》中上计律。凡报送统计报告与计帐违期者,均按律论罪。《唐律疏议》卷十;“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
3.《唐律》中有关盗窃或亡失簿帐、凭证的法规。
(1)《唐律疏议》卷十九:“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余印杖一百。”“诸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重害文书加一等,纸券又加一等。”
(2)《唐律疏议》卷二十七:“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守不觉盗论。”
三、唐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1.检查户口和编订户籍。唐初田亩荒芜,户口“百不存一”。⑥战乱结束之后,农民各处流散,豪强世族乘机庇荫逃户。政府要安定封建秩序,恢复生产,就要设法把豪强世族庇荫下的逃户变为王朝的“编户”。检查户口,编订户籍,便成为唐初具有政治经济意义的一项重要统计工作。为此,唐初制定了一套相当完整的检查户口的办法。执行这项统计工作的基层组织是乡、里、村,称“三长”。最主要的是里正。唐政府规定:“每一岁一造记帐,三年一造户籍。”⑦每年先由里正团貌,再由县亲貌。随后编成手实,手实及记帐,就成为户籍的底稿。然后再由县交州依式勘造而编制为正式户籍。最后报送中央尚书省户部“总而领之”,而为定册。户籍是均田收税和庸调课役的根据。因此,唐政府一方面奖励户口增长,竭力搜括户口,把“户口增益”作为考核在任县令政绩的一项标准;另一方面,经常编订户籍,把豪强世族荫附下的浮户变为封建王朝的农户。唐代多次搜括隐漏户口。玄宗于开元九年(公元721年)接受宇文融建议,命宇为括户使,分遣官员去各道清查,结果,诸道括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得钱数百万贯。
2.团貌。唐代防止逃避赋役户口的一种措施。各地方官吏每年集合五党或三党(每党100家)为一“团”,察其形貌,以为定籍。《唐会要》卷八十五《团貌》:唐延载元年(公元694年)八月,采用“团貌”办法,令“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付手实。”⑧团貌是在旧年户籍的基础上,对当时的实际人户、田土状况进行核对,凡发生变化的进行调整,查核有错误的予以纠正,依貌定形,防止欺隐,为正确编制户籍的报告书——手实作好准备。由于手实在团貌核实的基础上编定,据手实编制的计帐便有了可靠的依据。到三年编造户籍时,各县手实及计帐的编制者到州参加户籍的编制工作。户籍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交中央户部。
3.村坊邻里户籍法。
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规定:“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顺次互相监督)。”⑨里设里正,户籍由里正管理。按民户资产多少定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户籍册凡三本,一留县,一送使,一送户部。为了准确编查户口,实行团貌制度,并派调查户口的高级官员到各地核实户口。如唐玄宗开元十二年(公元724年)八月,派御史中丞宇文融为“诸色安辑户口使”,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派“黜陟使”到各地调查,核实户口。唐宪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派观察使严加防察,必令诣实⑩。
4.课户与不课户。
唐代纳税服役的户称“课户”,否则称“不课户”。凡民成丁,必须担负课役,称为“课口”。《新唐书·食货志》:“凡主户(唐代把本地人户称“主户”、“正户”或“土户”,流动农户称“客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唐代家仆之称)、客女(唐代身分较婢女略高的妇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
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不课户占1/3,乾元三年(公元760年)几占2/3。负担都落在少数课户身上。今将《通典》所记课户、课口及不课户、不课口统计列表如下:
|
年度 |
户数
|
|
总户数
|
不课户
|
课户 |
课户所占的%
|
|
天宝14年
乾元3年 |
8914709
1933174 |
3565501
1174592 |
5349208
758582 |
60
39 |
|
年度
|
口数
|
|
总口数
|
不课口
|
课口
|
课口所占的%
|
|
天宝14年
乾元3年 |
52919309
16990386 |
44700988
14619587 |
8208321
2370799 |
15
14 |
|
|
|
|
|
|
|
|
5.府兵制的整顿。唐初沿用隋朝的府兵制,府兵悉属州县,不再单立户籍,并进行了整顿。中央设十二卫统领府兵,各卫下设折冲府(军府)。关中设立的折冲府占全国40%左右,造成“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的形势。卫士挑选壮丁充当,平时从事农耕农隙教战,有事出征。此外,每年还要轮番宿卫京师,称为“番上”。卫士不服其他徭役,不纳租调;但番上、出征要自备器械和衣粮。后来,均田制破坏,人口逃亡,使府兵制兵源枯竭,唐玄宗十一年(公元723年)开始实行募兵制。
(二)土地统计
经过隋末战争,中原一带破坏很大,户口散失,良田荒芜;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沿袭北魏以来的均田制,下令丈量全国土地,实行均田制,11均田令规定:
1.丈量全国的土地,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 为顷。
2.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笃疾人、废疾人各受口分田40亩,寡妻妾受口分田30亩,原有的永业田纳入户内口分田数额里计算。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户主的,则各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30亩。
3.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依照品级授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有战功的人可以依照勋级受勋田60亩至30顷。
4.受田多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给付。
5.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岂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买入的田地不能超过应受田限额;狭乡的人买地,准许依照宽乡的限额。
6.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
7.在职官,按内、外官和服务性质的不同,授予80亩到12顷的职分田,以其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官员离职时,要把职分田移交下一任官员。内、外官署还有公廨田,其地租收入充作办公费用。
唐代的均田,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国家财政的巩固,起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均田,开垦了不少荒地,增加了耕地面积。唐代的垦田数,到天宝年间已有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如以当时八百九十万户计算,则每户可得一百六十多亩12。
(三)仓储统计
唐朝重视仓储统计,唐高祖李渊便很重视国家储备。“修其储备,谨其出纳。”所以,唐代的仓储统计继隋代之后又有新的发展,较前更为完善。
唐代的仓储工作,主要由仓部和金部负责。仓部负责国家赋税收入库藏,凡金、银、钱币、珍宝之属的出纳;仓部负责全国粮谷之属的出纳。仓储统计有比较完善的制度:
1.检查及验收、验出制度。
(1)财物验收制度:财物收进,有官吏监阅,对其数量、质量检验无误,始入库登记,并注明州、县年月。“凡天下赋调,先于输场,简其合尺度、斤两者,卿及御史监阅,然后纳于库藏,皆题以州、县年月,所以别粗良、辨新旧也。”13
(2)财物支出制度:财物支出,须检查上级的支付命令或符牒、木契。“凡库藏出纳,皆行文榜,季终而会之。若承命出给,则于中书省覆而行之。百官应请月俸,则符牒到所田,皆递覆而行之。”14“凡出给,先勘木契,然后录其名数,及请人姓名,署印送监门,乃听出。若外给者,以墨印印之。”15即先勘合木契无误后,仓库始开给出门证,并加盖印鉴,送交监门(门卫)查核无误方可放行。钱物若由非官府人士领取,还需加盖墨印。
2.粮食分仓核算制度。“凡粟出给者,每一屋一窖尽,賸者附计,欠者随事科征。非理欠损者,坐其所由,令征赔之。凡出纳帐,岁终上于寺(司农寺)焉。”16即凡粮食出库,以一屋一窖出净为原则,以便分仓核算,计算粮食损耗数量。
3.各种粮食的储存期限及损耗定额。各种粮食的储存期限,“凡粟支九年,米及杂种三年。损耗定额按贮存年限确定,“贮经三年,每斛听耗一升,五年以上二升。”唐代十斗为一斛,故损耗率为1—2%。
4.仓储统计报告制度。《新唐书·百官志》:“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四时勾会于尚书省,以后季勾前季;诸州,则岁终总勾焉。”即诸司、诸使、京都的仓储统计报告每季需报尚书省,由户部及度支部审核,然后递交比部勾覆。为了及时、准确,采取隔季勾核的办法。诸州的仓储统计报告则连同其他统计簿帐与凭证,于次年三月以前勾覆。
(四)赋税统计
唐朝初立时,社会经济凋敝,为了促进生产恢复,保证赋税收入,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是在均田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定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外有杂徭。《唐六典·户部尚书》卷三对此有概括的说明:“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即二丈四尺);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二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岁役二旬外加三旬,共五旬)则租调俱免。凡庸调之物,仲秋而敛之,季秋发于州。租则准上收获早晚,量事而敛之;仲秋起输,孟春而毕纳。”
租庸调都是计丁征收的,所以杜佑曾按课丁的数目而推算天宝八年(公元749年)全国所应征收的租庸调总数。他所据以推算的标准定额,则是居地不分南北、户等不问高下,租粟按每丁二石,庸调绢按每丁两匹推算,遂得天宝八年租庸调估计收入数如下:“课丁八百二十余万。其庸调租等:约出丝绵郡县计三百七十余万丁,庸调输绢约七百四十余万匹(每丁计两匹),绵则百八十五万余屯(每丁三两,六两为屯,则两丁合为一屯)。租粟则七百四十余万石(每丁两石)。约出布郡县计四百五十余万丁,庸调输布约千三十五万余端(每丁两端一丈五尺,十丁则二十三端也)。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二百六十余万丁(江北郡县)纳粟约五百十二余万石。”17梁方仲曾根据杜佑所作的估计编一唐天宝八年“租庸调估计收入数”统计表18:
|
地区别 |
课丁(丁) |
租
|
庸 调
|
|
税物
|
税率
|
估计收入数
|
税物
|
税率
|
估计收入数
|
|
出丝棉
郡县
出布郡县
(江南、江北
合计)
江北纳粟
江南
租粟折布
|
3 700000
4500000
2600000
1900000
|
粟
粟
布
|
每丁
2石
每丁
2石
每丁
3端
|
7400000石
5200000石
5700000端
|
绢
绵
布
|
每丁
2匹
每丁
3两
每丁
2端
1丈5尺
|
7400000匹
1850000屯
10350000端
|
|
总计
|
8200000
|
粟
布
|
|
12600000石
5700000端
|
绢
棉
布
|
|
7400000匹
1850000屯
10350000端
|
按唐制:罗、锦、绫、缎、纱、絁、绸之属,以四丈为匹;布则五丈为端;绵则六两为屯。
唐后期,土地兼并激烈,均田制逐渐破坏,无法按人丁征收租庸调。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由宰相杨炎建议,颁布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其主要内容:
1.不管是定居的主户或不定居的客户,只要居住在一个地方,就登记在户籍上成为纳税户。
2.人口不分丁男或中男,只凭土地、财产的多寡决定纳税多少。
3.每年分夏税、秋税两次征收;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因有夏、秋两税,故名“两税法”。
建中元年关于实行两税法赋税及统计报送的规定是:“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主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其黜陟使每道定税迄,具当州应征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流合送等钱物斛斗分析奏闻,关报度支、金部、仓部、比部。……计人户等级为两税法,此外敛者,以枉法论。”19
两税法扩大了征税的范围,增加了政府税收。两税法在实行中,逐渐成为人民苛重的负担。始立两税法,户钱多折绫绢,初时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其后到贞元十年(公元794年)左右,纳绢一匹,只当钱一千五六百文,赋税实际上提高了一倍20。宪宗元年(公元819年)绢价落到初定两税时的1/3,纳税户的负担实际上增加了两倍21。穆宗即位,令各地依照元和十五年征纳布帛的折价,改配布帛为税额22这与四十年前相比,已增加了几倍。
(五)编制统计资料汇编《国计簿》
唐朝的《国计簿》,是我国官方最早编制的统计资料汇编。《国计簿》的成书始于唐宪宗元和二年(公元807年)十二月。《旧唐书·宪宗本纪》:“己卯,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国计簿》,又说:“吉甫都纂(总纂)其事,成书十卷。”
李吉甫(公元758—814年),唐宪宗时大臣,字弘宪,赵郡(今河北赵县)人。元和二年任中书侍郎同平章事,著有《元和郡县志》与《元和国计簿》。《元和国计簿》已失传。但从部分史书的零星记载中,还可以看出此书的写作目的与基本内容。其目的在于反映唐朝的财经状况,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服务;其内容,包括人口、赋役、财政、税收等方面的统计资料。全书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目的在于说明国家赋税的来源,内容系按行政区划统计的户籍、计帐资料。例如,在元和二年,“总计天下方镇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五,县一千四百五十三,见定户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23第二部分,目的在于说明国家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内容系按照国家财政收入项目分别记载其收入数字。例如,《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宪宗元和二年》引宋白注文:“元和两税、榷酒、斛斣、盐利、茶利总三千五百一十五万一千三百二十八贯、石。”其资料即来自《元和国计簿》。第三部分,目的在于揭示国家财经状况优劣的原因,内容一般系现行资料与历史资料的对比分析,以说明存在问题。例如,《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引宋白注文,对天宝和元和的供税户对比,得出元和供税户仅为天宝时的1/4;而元和天下军兵负担人数却比天宝时增加1/3。并进一步揭示国家财政恶化的原因。《元和国计簿》是我国第一部统计资料汇编,在我国统计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代第二部《国计簿》著作,是韦处厚撰著的《大和国计》,计二十卷。其编写目的和基本内容,与《元和国计簿》基本一致。
唐代的《国计簿》,标志着我国财经统计的新水平,体现了统计分析在“理财制用”中的作用。宋代以后的《会计录》,就是在唐代《国计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四、唐代的统计方法
(一)赋税计量单位
唐初实行租庸调法,并颁行度量衡制。在统计时,赋税计量单位均按度量衡规定有一定的标准。《新唐书·食货志》:“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据此,岁赋的粟、稻、绢、绫絁、布、绵、麻,银,分别以斛(石)、匹、丈、斤、两等为计量单位。唐玄宗开元年间,岁入的钱、粟、绢、绵布,则分别以缗(贯)、斛、匹、屯、端为计量单位。《新唐书·食货志》:“天宝三年(公元744年)天下岁入之物,租钱二百余万缗,粟千九百八十余万斛,庸调绢七百四十万匹,绵百八十万屯,布千三十五万余端。”
赋税综合统计时,因当时还未能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竟以混合的计量单位直接相加,违反了不同质物品的数量不能直接相加的原则。《通典·食货》:“每岁钱、粟、绢、绵、布约五千二十余万端、匹、贯、石。”即钱以贯计,粟以石计,绢以匹计,布以端计,绵以屯计(“屯”在混合单位中省略了),然后混合加总。这样的综合统计,不能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唐朝的赋税收入,并达到分析问题和加强财政管理的要求。
(二)上计制度的发展
唐代上计制度沿袭隋代,仍执行西汉岁终诣京上计的方式,并有所发展。
唐德宗时,福建观察使柳冕为推行汉朝上计制度曾在奏表中说:“汉法,三载上计,以会课最。圣唐稽古,天下朝集,三考一见,皆以十月上计京师,十一月礼见,会尚书省应考绩事,……”。24汉代每年上计一次,柳冕说三载上计,可能是指大计。这时上计的范围较前广泛,除经济、政绩方面的报告外,还增加了科举方面的内容。《新唐书·百官志》:“凡应试之制,每岁仲冬,率与计偕。”“凡贡举,每岁孟春,亦与计偕。”唐代皇帝除年终受计外,有时也根据需要临时受计,以便掌握国情,及时采取措施。例如,唐代宗时,河东租庸、盐铁使裴谞,“时关辅旱,谞入计,帝召至便殿,问榷酤利岁出入几何”25,谞久不对;皇帝再问,他才告以关辅干旱三百里,农人愁叹,谷菽未种,皇帝应顾念百姓,先访疾苦,不想皇帝却仅问榷酤之利。通过临时受计,英明之君可以及时掌握国情,采取措施,对于治国安邦是有利的。
唐代上计所呈报的统计报告有两种:一种是钱、谷收、支、存报告,另一种是计帐。由于交通事业的发展,这些统计报告已开始由亲诣京师上计转向邮递的书面报告,这是唐代上计制度的一大发展。在上计的统计法规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详见本章第二节“二、唐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三)手实法
手实法实即自填法。最早创始了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其后发展为晋朝刘超的“被调查者自填法”;到了唐代,这种自填法发展为全国性的“手实法”,亦称“首实法”或“自实法”。《新唐书·食货志》:“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唐代规定,乡里要据手实编制乡帐。到一年终了,要每户把自己全家人口的姓名、年龄,及所有田产数量填报乡里,因系民户自行填报的,故叫手实。乡里把民户填报的人口、土地调查资料汇编为簿册,称为乡帐。然后由县一州一户都逐级汇编,最后编成全国的人口与土地资料,作为课税征伕的根据。在手实调查表的最后印有一段话:“总计本户新旧口及田地亩数和四至中告如上,若将来有人指出隐瞒一口,愿受违敕之罪,谨此呈报。”这说明人民自报时还要具结,保证如实填报。这种手实,由人民自报后,交里正汇集,经县上缮写,作为编制户籍计帐的原始依据。
(四)户税等第的确定
户税在唐初即已正式征收,调查户等高下确定税额。《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武德六年(公元623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
关于定户等第,《册府元龟》卷四八六《户籍》所载天宝四年(公元745年)三月敕写得比较具体,即“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循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仍委太守详复,如有不平,县令录奏量事贬降,其乡对定之人便与节级(低级武职人员)科罪,复定之后,明立簿书。”上述令、敕中的“资财”、“赀产”,主要是指土地,所以,户税等第的调查确定,主要是以各户拥有土地的数量、质量的调查资料为依据。
(五)分组法的广泛应用
唐代分组法的应用很广泛:
1.人口年龄分组。
唐代人口年龄分组,始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令:“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唐中宗神龙元年(公元662年),韦后上表请以二十二岁为丁,五十八为老,制从之;及韦氏被诛,复旧。到天宝三年(公元744年),改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仍以二十二以上为丁,五十八为老。广德元年(公元763年)又改为:天下男子宜二十五岁成丁,五十五岁入老。26唐代人口年龄分组,直接影响征税派役的多少。
2.民户分组。
(1)按是否本地人户为标志,把民户分为主户(或称“正户”、“土户”)与客户。本地人户称主户,流动农民户称“客户”。
(2)按是否负担租税徭役为标志,把民户分为课户与不课户。凡负担租税徭役的一般民户为课户,否则为不课户。
(3)户等分组。
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下令将全国户口“量其资产”定为上、次、下三等,所纳税米、税钱或输羊数字不同。例如,岭南诸州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夷獠(蕃胡,指北方边境的少数民族)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害,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分以上免调,损七分以上课役全免。27
唐太宗贞观九年(公元635年),改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按每年税钱标志把百姓及王公以下各户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此外,对于现任七品至一品官、内外官、尚未正式任命的文武官员、百姓占有邸店、行铺及炉冶者、寄庄户、寄住户等户应列的户等,均有具体规定。28
3.州县分组。
唐代州、县均按户数标志分别分为上、中、下三组;户数越多,税收越多,州、县越富。
|
组 别 |
户 数 |
|
州 |
县 |
|
上
中
下 |
4万户以上
3万户以上
3万户以下 |
6千户以上
2千户以上
2千户以下 |
(六)统计分析方法的发展
1.比较分析法。同类社会经济现象是有差异的,要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程度,就需要将不同空间、条件下的同类现象进行比较分析。
唐代的政治家陆贽(764—805),鉴于当时贫富不均的情况,运用了比较分析法论述“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成为中国统计史上运用“比较分析法”的典型事例。他说:“有田之家,坐食租税……厚敛促征,皆甚公赋。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100升)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