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 唐 五代统计史
国家统计局信息办 2002-06-17 14:00:26
 

  自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朝,到公元960年赵匡胤灭后周统一中国,为隋、唐、五代时期。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经济向上发展和统一国家的重建时期。五代时期则是唐末藩镇割据的继续,经济重心开始向南方转移。这一时期的统计除五代统计停滞不前外,隋、唐统计处于发展阶段,特别是唐代的统计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阶段。

  隋代的统计

  一、隋代的社会经济

  隋的统一,把南北两地已经相当发展的经济联结起来,加强了南北经济文化的交流,有利于各族的融合和政治、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为唐代的繁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隋朝初年,由于豪强大族占有大量土地和人口,封建国家要巩固统一,就必须直接控制更多的土地和人口,以确保税源和兵源,确保中央政权对于豪强大族的绝对优势。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隋文帝采取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以加强中央集权和发展社会经济。中央确立了三省六部制,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对以后封建王朝产生了深远影响。简化地方行政机构,改州、郡、县三级为州(郡)、县两级。规定九品官以上地方官由中央任免,对地方官加强考核。废除九品中正制,创立科举制,为庶族地主参政开辟了途径。为了直接控制更多的人口,隋朝实行了大索貌阅,输籍法。许多政治、经济措施,如实行均田制、租调制、府兵制等,虽然是沿袭北朝,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所改革。由于采取上述政治经济措施,隋朝封建经济一度呈现繁荣,社会财富有了很大增长,国内各民族的联系也有所加强。由于隋代农业的发展,人口激增,耕地扩大,仓库充实。许多豪强的荫户转为国家的编民。隋代手工业以造船业发展较为突出,商业方面,隋朝统一了货币,更铸了五铢钱,便于商品流通。长安和洛阳既是当时最大的城市,又是国内外商旅荟萃之所。

  隋炀帝继位后,穷兵黩武,滥用民力,使得刚刚发展起来的社会经济又遭到巨大破坏,终于在农民大起义的打击下,隋朝统治宣告瓦解。

  二、隋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隋代统计组织附属于国家行政机构,统计工作由有关行政部门兼管。

  隋代的中央行政官制,最为突出的是三省六部制度的确立和强化。三省为尚书省、门下和内史(中书)省。尚书省是管理政务的机构,为中央最高执行机关,设尚书令一人,左、右仆射各一人,兼管全国的综合统计。下设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刑部)、度支(户部)和工部六曹。六曹中度支部相当于汉代的大司农,兼管全国的业务统计。度支部以下管辖度支、左户、右户、仓部、金部和库部六个部门。度支掌财赋、钱谷、盐铁、课役、粮库等事;左户掌计账、户籍等事;右户掌公私田宅租调等事;金部掌度量衡和钱帛、物资等库的财物出纳;库部掌军用物资的出入储藏及其计算等事。各部门均兼管有关的统计工作。

  隋统一后,对魏晋以来的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二级制(隋炀帝时曾一度改州为郡)。郡设太守,县置县令。两级户籍计帐由户曹主管:西曹、金曹和租曹等分管仓储、赋征、财计等事务,兼管有关统计工作。县以下闾、里为基层行政组织,闾正、里正兼管收手实、造籍书工作。

  (二)统计法规

  隋炀帝大业五年(公元609年)户律规定: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又许人民检举:“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①

  三、隋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1.貌阅。隋代防止逃避赋役户口的一种措施。隋代为加强对人民的搜刮,严防脱漏户口、隐瞒年龄和逃避赋役,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高祖令州县貌阅:“阅其貌以验老小之实”。即检阅人口的形貌,查核有无低报年龄及伪报老病的种种情况。并规定户口不实者,里正、党长流配远方;大功(堂兄弟)以下,皆令另立户籍,以防隐匿。计搜得壮丁四十四万三千,人口一百六十四万余。大业五年(公元609年)。采用裴蕴建议,再度貌阅。规定户口有一个不实者,官司解职;凡检举得一壮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计搜得壮丁二十万三千,人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2.输籍法。输籍法即输籍定样。隋代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尚书左仆射高颎鉴于“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营私舞弊),文帐出没,复无定籍,难以推校”。②乃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奏请颁布输籍法。隋文帝采用了他的建议,规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党(五百家)或三党(三百家)为一团,根据定样标准划分户等上下,重新规定征岁差役与应纳税额,写成定簿。利用这一手段,搜括隐藏户口,以防止人民逃税或抑制士族、豪强占有劳动人口,从而增加政府收入,加强中央集权,为隋代富强奠定了基础。

  3.府兵在州县落籍。隋朝改变过去兵民分治、府兵另立户籍的做法。开皇十年(公元590年),隋文帝命令:“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中央设十二卫大将军,分统诸府军队,总隶属于皇帝。改革后的府兵及其家属在州县落籍,平时从事生产,实行“寓兵于农”,减轻国家军费开支,府兵的统帅权集中到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二)仓储统计

  隋朝仓储规模宏大,“资储遍于天下”,仓储统计有了较大的发展。

  1.义仓(即社仓)统计。《隋书·食货志》隋文帝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设义仓:“古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积,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储,虽水旱为灾,而人无菜色,皆由劝导有方,蓄积先备故也。”奏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令民户在秋季每家出粟麦一石,存储在本村本社,以备凶荒之年使用;因粮仓设在村社里,所以又称社仓。隋文帝准如所请。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正月又诏令诸州广建社仓,并于当县安置,由该村社主管官员管理,进行统计核算。《隋书·食货志》:“即委社司,执掌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账给。自是诸州储峙委积(即预先储存很多粮食)”。

  2.官仓统计。隋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建有黎阳仓、河阳仓、常平仓、户通仓等,隋炀帝大业元年建有含嘉仓,规模极大。仓内储盐二十万石;仓西有六十余粳米窖,窖别受八千石。这些官仓的统计管理方法比较严格:

  (1)财物库存出入,必须持有加证官印的凭证;

  (2)各仓设有固定的主管官员,除按手续对各库粮谷加封外,还需在纳粟砖上刻写储存日期、仓容数量以及各级主管官员的姓名。

  (3)采用“出、入、余”三柱式进行平衡分析。

  四、隋代的统计方法

  (一)计帐、户籍制

  隋代的计帐、户籍制,沿用了北周苏绰首创的记帐、户籍之法,并有所发展。其一,记帐、户籍确定由度支部的左户主管,在组织上得到保证;其二,计帐、户籍与赋役征收帐目相结合,由会统部门掌管,达到控制和落实各项赋役收入的目的。左户负责计帐户籍,其工作重点在统计核算方面;右户负责赋税收入簿帐,其工作重点在会计核算方面。计帐户籍的统计核算为赋税收入的会计核算服务,从而体现了隋代会统结合的特点。

  (二)统计分组法的应用

  1.人口年龄分组。隋朝为了征赋派役,规定了人口年龄分组。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规定了课役法。按规定: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四岁到十岁为小,十一岁到十七岁为中,十八岁到六十岁为丁,六十岁以上为老。丁受田,要负担赋役,老就免去赋役。③开皇三年隋文帝改成丁年龄为二十一岁,受田仍为十八岁。隋炀帝大业元年(公元604年),又改男子或丁年龄为二十二岁。

  2.社仓税收分组。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正月,下诏令秦、叠、成、康、武、文、芳、宕、旭、洮、岷、渭、纪、河、廓、豳、陇、泾、宁、原、敷、丹、延、绥、银、扶等州社仓(即义仓),于当县安置。二月,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即分三组收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唐代的统计

  一、唐代的社会经济

  唐朝从公元618年建国,到公元907年为朱温所篡,历时二百九十年,它是继汉朝以后,在中外历史上颇有影响的一个王朝。唐朝的历史,以公元755年安史之乱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一)唐朝前期的社会经济

  唐朝前期,统治者吸取了隋亡教训,调整了政策,国家比较巩固,社会秩序相对稳定。唐初继承了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健全了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中央监察机关称御史台。地方行政机关分州、县两级。唐朝科举制有了发展,科举有常举和制举两种,用以笼络士大夫和知识分子。唐初沿用前代的府兵制,并进行了整顿。颁布了《唐律》,并制定《唐律疏议》,为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在经济方面,推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由于租庸调制规定农民能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由于以上各项措施,唐朝前期出现了一百多年来的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和持续发展的时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现象。随着农业的发展,人口和耕地面积迅速增长。官营手制工业,规模大,分工细,专门制造皇室和官僚贵族用的器物。以纺织业和制瓷业较为突出。私营手工业规模较小,有纺织坊、造纸坊、染坊、冶成坊等。当时长安城不仅是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而且是世界上最大的城市,有人口百万左右,成为当时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中心。当时交通发达,水陆交通线贯通全国,交通线沿途设有驿站,负责传递官府文书和供官吏往来驻足,也为商业贸易发展提供了方便条件。在文化方面,唐代盛世的诗、文、史学和宗教,都有巨大发展,有超过前人的业绩,同时也富于外来因素的色彩。

  (二)唐朝后期的社会经济

  公元755年开始的安史之乱,是唐朝由强盛走向衰落、由统一走向分裂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后,唐朝统治集团中又出现藩镇割据、宦官专权和牛李党争,大大削弱了唐朝的统治力量。在经济方面,均田制遭到破坏,“法令驰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制形成空文。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农民失地逃亡,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下去了。同时,均田制破坏,人口逃亡,也使府兵制兵源枯竭。唐政府不得不实行募兵制,召募丁壮长期充当边兵。造成精兵聚于边境,而内地兵力空虚。

  面临安史之乱以后的财政匮乏和社会矛盾激化,唐朝着手整顿财赋制度;实行盐专卖,整顿漕运,行常平法,调节各地物价,在一定时期内缓和了唐朝的财政危机。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政府采纳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每年分夏税、秋税两次征收,故名“两税法”。两税法扩大了纳税户的范围,增加了政府税收。唐朝末年,政治腐朽,土地高度集中,苛捐杂税,阶级矛盾异常尖锐,接连地暴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给封建统治以沉重打击,从此,门阀制度彻底清除,唐王朝名存实亡。

  二、唐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唐朝的统计组织在隋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是封建国家统计组织的完善时期,仍由有关行政机构兼管。唐朝的中央官制仍为三省六部制。兼管全国的综合统计与业务统计。据《新唐书·百官制一》:“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门下)、尚书令共议朝政,此宰相职也”。当时朝政一般由中书决策,拟诏令;门下省审议,掌封驳;尚书省执行,掌政务,兼管全国的综合统计。比照周代的六卿,尚书省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管秦汉时期九卿的职责,并兼管各部门的业务统计。唐代于刑部下设比部,专门负责审核和监督全国的财计工作,当时对全国财政收支的审核称为“勾覆”。六部的职责及其兼管的统计工作如下:

  1.吏部:为六部之首,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调动等事务,兼管人事统计。

  2.户部:隋代以度支尚书为民部尚书,唐代改为户部尚书,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所属四司:“一曰户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仓部,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皆置正焉”。④

  (1)户部:掌分理户口、井田之事。

  (2)度支:掌判天下租赋多少之数,物产半约之宜,水陆道途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度其所用,转运征敛送纳,皆准程而节其迟速。凡和籴和市,皆量其贵贱,均天下之贷,以利于人。凡金银宝货绫罗之属,皆折庸调以造。凡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皆具为脚值,轻重贵贱,平易险涩而为之制。凡天下边军有度支使,以计军资粮仗之用。每岁所费皆申度支会计,以长行旨为准。

  (3)金部:掌判天下库藏钱帛出纳之事,颁其节制,而司其簿领。

  (4)仓部:掌判天下仓储,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之事。

  总之,上述户部四司,为掌全国户口、田地、贡赋、租税、物产、粮食、交通、钱财、仓储、禄廪等事及有关业务统计核算。

  唐代地方政府机构,基本上沿袭隋朝的建制,但也有一定的变化。其主要变化是:安史之乱以前为州(府)、县两级制,安史之乱以后则改为道、州(府)、县三级制。

  州设刺史一人,别驾、长史为其佐官。下设财计组织,主管官为仓曹、司仓和户曹、司户。《旧唐书·职官志》:“仓曹、司仓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征收、田园、市肆之事。”“户曹、司户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杂徭、婚田之事”。各官分管有关业务统计。府设“牧”或“尹”为长官,少尹或治中、司马为副长官。下设财计组织,与刺史属官职掌相同,但其地位稍高。

  州下设县,长官一律称令,佐官为丞。县令、丞的属官有主簿、尉、录事、司户、司法、仓督等。统计工作主要由司户、仓督兼管。县以下基层组织是乡、里、保、邻。“每里(管百户)设里正一人,掌按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⑤负责基层统计工作。

  唐代虽未形成独立的统计组织,但从中央到地方确已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统计系统。

  (二)统计法规

  1。《唐律》中户律。秦汉以来,唐代户律最为完善。

  (1)《唐律》第一百五十条: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户及其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百。

  (2)《唐律》第一百五十一条:诸里正不觉脱漏户口者,及增减年状,“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3)《唐律》第一百五十二条: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平均计算)为罪,各罪徒三年。

  (4)《唐律》第一百五十三条: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或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

  2.《唐律》中上计律。凡报送统计报告与计帐违期者,均按律论罪。《唐律疏议》卷十;“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

  3.《唐律》中有关盗窃或亡失簿帐、凭证的法规。

  (1)《唐律疏议》卷十九:“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余印杖一百。”“诸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重害文书加一等,纸券又加一等。”

  (2)《唐律疏议》卷二十七:“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守不觉盗论。”

  三、唐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1.检查户口和编订户籍。唐初田亩荒芜,户口“百不存一”。⑥战乱结束之后,农民各处流散,豪强世族乘机庇荫逃户。政府要安定封建秩序,恢复生产,就要设法把豪强世族庇荫下的逃户变为王朝的“编户”。检查户口,编订户籍,便成为唐初具有政治经济意义的一项重要统计工作。为此,唐初制定了一套相当完整的检查户口的办法。执行这项统计工作的基层组织是乡、里、村,称“三长”。最主要的是里正。唐政府规定:“每一岁一造记帐,三年一造户籍。”⑦每年先由里正团貌,再由县亲貌。随后编成手实,手实及记帐,就成为户籍的底稿。然后再由县交州依式勘造而编制为正式户籍。最后报送中央尚书省户部“总而领之”,而为定册。户籍是均田收税和庸调课役的根据。因此,唐政府一方面奖励户口增长,竭力搜括户口,把“户口增益”作为考核在任县令政绩的一项标准;另一方面,经常编订户籍,把豪强世族荫附下的浮户变为封建王朝的农户。唐代多次搜括隐漏户口。玄宗于开元九年(公元721年)接受宇文融建议,命宇为括户使,分遣官员去各道清查,结果,诸道括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得钱数百万贯。

  2.团貌。唐代防止逃避赋役户口的一种措施。各地方官吏每年集合五党或三党(每党100家)为一“团”,察其形貌,以为定籍。《唐会要》卷八十五《团貌》:唐延载元年(公元694年)八月,采用“团貌”办法,令“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付手实。”⑧团貌是在旧年户籍的基础上,对当时的实际人户、田土状况进行核对,凡发生变化的进行调整,查核有错误的予以纠正,依貌定形,防止欺隐,为正确编制户籍的报告书——手实作好准备。由于手实在团貌核实的基础上编定,据手实编制的计帐便有了可靠的依据。到三年编造户籍时,各县手实及计帐的编制者到州参加户籍的编制工作。户籍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交中央户部。

  3.村坊邻里户籍法。

  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规定:“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顺次互相监督)。”⑨里设里正,户籍由里正管理。按民户资产多少定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户籍册凡三本,一留县,一送使,一送户部。为了准确编查户口,实行团貌制度,并派调查户口的高级官员到各地核实户口。如唐玄宗开元十二年(公元724年)八月,派御史中丞宇文融为“诸色安辑户口使”,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派“黜陟使”到各地调查,核实户口。唐宪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派观察使严加防察,必令诣实⑩。

  4.课户与不课户。

  唐代纳税服役的户称“课户”,否则称“不课户”。凡民成丁,必须担负课役,称为“课口”。《新唐书·食货志》:“凡主户(唐代把本地人户称“主户”、“正户”或“土户”,流动农户称“客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唐代家仆之称)、客女(唐代身分较婢女略高的妇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

  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不课户占13,乾元三年(公元760年)几占23。负担都落在少数课户身上。今将《通典》所记课户、课口及不课户、不课口统计列表如下:

年度

户数

 

总户数

 

不课户

 

课户

课户所占的%

 

天宝14年

乾元3年

8914709

1933174

3565501

1174592

5349208

758582

60

39

 

年度

 

口数

 

总口数

 

不课口

 

课口

 

课口所占的%

 

天宝14年

乾元3年

52919309

16990386

44700988

14619587

8208321

2370799

15

14

  5.府兵制的整顿。唐初沿用隋朝的府兵制,府兵悉属州县,不再单立户籍,并进行了整顿。中央设十二卫统领府兵,各卫下设折冲府(军府)。关中设立的折冲府占全国40%左右,造成“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的形势。卫士挑选壮丁充当,平时从事农耕农隙教战,有事出征。此外,每年还要轮番宿卫京师,称为“番上”。卫士不服其他徭役,不纳租调;但番上、出征要自备器械和衣粮。后来,均田制破坏,人口逃亡,使府兵制兵源枯竭,唐玄宗十一年(公元723年)开始实行募兵制。

  (二)土地统计

  经过隋末战争,中原一带破坏很大,户口散失,良田荒芜;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沿袭北魏以来的均田制,下令丈量全国土地,实行均田制,11均田令规定:

  1.丈量全国的土地,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  为顷。

  2.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笃疾人、废疾人各受口分田40亩,寡妻妾受口分田30亩,原有的永业田纳入户内口分田数额里计算。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户主的,则各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30亩。

  3.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依照品级授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有战功的人可以依照勋级受勋田60亩至30顷。

  4.受田多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给付。

  5.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岂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买入的田地不能超过应受田限额;狭乡的人买地,准许依照宽乡的限额。

  6.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

  7.在职官,按内、外官和服务性质的不同,授予80亩到12顷的职分田,以其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官员离职时,要把职分田移交下一任官员。内、外官署还有公廨田,其地租收入充作办公费用。

  唐代的均田,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国家财政的巩固,起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均田,开垦了不少荒地,增加了耕地面积。唐代的垦田数,到天宝年间已有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如以当时八百九十万户计算,则每户可得一百六十多亩12

  (三)仓储统计

  唐朝重视仓储统计,唐高祖李渊便很重视国家储备。“修其储备,谨其出纳。”所以,唐代的仓储统计继隋代之后又有新的发展,较前更为完善。

  唐代的仓储工作,主要由仓部和金部负责。仓部负责国家赋税收入库藏,凡金、银、钱币、珍宝之属的出纳;仓部负责全国粮谷之属的出纳。仓储统计有比较完善的制度:

  1.检查及验收、验出制度。

  (1)财物验收制度:财物收进,有官吏监阅,对其数量、质量检验无误,始入库登记,并注明州、县年月。“凡天下赋调,先于输场,简其合尺度、斤两者,卿及御史监阅,然后纳于库藏,皆题以州、县年月,所以别粗良、辨新旧也。”13

  (2)财物支出制度:财物支出,须检查上级的支付命令或符牒、木契。“凡库藏出纳,皆行文榜,季终而会之。若承命出给,则于中书省覆而行之。百官应请月俸,则符牒到所田,皆递覆而行之。”14“凡出给,先勘木契,然后录其名数,及请人姓名,署印送监门,乃听出。若外给者,以墨印印之。”15即先勘合木契无误后,仓库始开给出门证,并加盖印鉴,送交监门(门卫)查核无误方可放行。钱物若由非官府人士领取,还需加盖墨印。

  2.粮食分仓核算制度。“凡粟出给者,每一屋一窖尽,賸者附计,欠者随事科征。非理欠损者,坐其所由,令征赔之。凡出纳帐,岁终上于寺(司农寺)焉。”16即凡粮食出库,以一屋一窖出净为原则,以便分仓核算,计算粮食损耗数量。

  3.各种粮食的储存期限及损耗定额。各种粮食的储存期限,“凡粟支九年,米及杂种三年。损耗定额按贮存年限确定,“贮经三年,每斛听耗一升,五年以上二升。”唐代十斗为一斛,故损耗率为12%。

  4.仓储统计报告制度。《新唐书·百官志》:“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四时勾会于尚书省,以后季勾前季;诸州,则岁终总勾焉。”即诸司、诸使、京都的仓储统计报告每季需报尚书省,由户部及度支部审核,然后递交比部勾覆。为了及时、准确,采取隔季勾核的办法。诸州的仓储统计报告则连同其他统计簿帐与凭证,于次年三月以前勾覆。

  (四)赋税统计

  唐朝初立时,社会经济凋敝,为了促进生产恢复,保证赋税收入,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是在均田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定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外有杂徭。《唐六典·户部尚书》卷三对此有概括的说明:“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即二丈四尺);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二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岁役二旬外加三旬,共五旬)则租调俱免。凡庸调之物,仲秋而敛之,季秋发于州。租则准上收获早晚,量事而敛之;仲秋起输,孟春而毕纳。”

  租庸调都是计丁征收的,所以杜佑曾按课丁的数目而推算天宝八年(公元749年)全国所应征收的租庸调总数。他所据以推算的标准定额,则是居地不分南北、户等不问高下,租粟按每丁二石,庸调绢按每丁两匹推算,遂得天宝八年租庸调估计收入数如下:“课丁八百二十余万。其庸调租等:约出丝绵郡县计三百七十余万丁,庸调输绢约七百四十余万匹(每丁计两匹),绵则百八十五万余屯(每丁三两,六两为屯,则两丁合为一屯)。租粟则七百四十余万石(每丁两石)。约出布郡县计四百五十余万丁,庸调输布约千三十五万余端(每丁两端一丈五尺,十丁则二十三端也)。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二百六十余万丁(江北郡县)纳粟约五百十二余万石。”17梁方仲曾根据杜佑所作的估计编一唐天宝八年“租庸调估计收入数”统计表18

地区别

课丁(丁)

 

   

 

税物

 

税率

 

估计收入数

 

税物

 

税率

 

估计收入数

 

出丝棉

郡县

 

出布郡县

(江南、江北

合计)

江北纳粟

 

江南

租粟折布

 

3 700000

 

 

4500000

 

 

2600000

 

1900000

 

 

 

 

 

 

 

 

每丁

2石

 

 

 

 

每丁

2石

每丁

3端

 

7400000石

 

 

 

 

 

 

5200000石

 

5700000端

 

 

 

 

 

 

 

 

 

每丁

2匹

每丁

3两

每丁

2端

1丈5尺

 

 

 

 

7400000匹

 

1850000屯

 

10350000端

 

 

 

 

 

 

总计

 

 

8200000

 

 

 

 

12600000石

5700000端

 

 

 

7400000匹

1850000屯

10350000端

 

  按唐制:罗、锦、绫、缎、纱、絁、绸之属,以四丈为匹;布则五丈为端;绵则六两为屯。

  唐后期,土地兼并激烈,均田制逐渐破坏,无法按人丁征收租庸调。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由宰相杨炎建议,颁布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其主要内容:

  1.不管是定居的主户或不定居的客户,只要居住在一个地方,就登记在户籍上成为纳税户。

  2.人口不分丁男或中男,只凭土地、财产的多寡决定纳税多少。

  3.每年分夏税、秋税两次征收;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因有夏、秋两税,故名“两税法”。

  建中元年关于实行两税法赋税及统计报送的规定是:“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主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其黜陟使每道定税迄,具当州应征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流合送等钱物斛斗分析奏闻,关报度支、金部、仓部、比部。……计人户等级为两税法,此外敛者,以枉法论。”19

  两税法扩大了征税的范围,增加了政府税收。两税法在实行中,逐渐成为人民苛重的负担。始立两税法,户钱多折绫绢,初时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其后到贞元十年(公元794年)左右,纳绢一匹,只当钱一千五六百文,赋税实际上提高了一倍20。宪宗元年(公元819年)绢价落到初定两税时的13,纳税户的负担实际上增加了两倍21。穆宗即位,令各地依照元和十五年征纳布帛的折价,改配布帛为税额22这与四十年前相比,已增加了几倍。

  (五)编制统计资料汇编《国计簿》

  唐朝的《国计簿》,是我国官方最早编制的统计资料汇编。《国计簿》的成书始于唐宪宗元和二年(公元807年)十二月。《旧唐书·宪宗本纪》:“己卯,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国计簿》,又说:“吉甫都纂(总纂)其事,成书十卷。”

  李吉甫(公元758814年),唐宪宗时大臣,字弘宪,赵郡(今河北赵县)人。元和二年任中书侍郎同平章事,著有《元和郡县志》与《元和国计簿》。《元和国计簿》已失传。但从部分史书的零星记载中,还可以看出此书的写作目的与基本内容。其目的在于反映唐朝的财经状况,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服务;其内容,包括人口、赋役、财政、税收等方面的统计资料。全书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目的在于说明国家赋税的来源,内容系按行政区划统计的户籍、计帐资料。例如,在元和二年,“总计天下方镇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五,县一千四百五十三,见定户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23第二部分,目的在于说明国家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内容系按照国家财政收入项目分别记载其收入数字。例如,《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宪宗元和二年》引宋白注文:“元和两税、榷酒、斛斣、盐利、茶利总三千五百一十五万一千三百二十八贯、石。”其资料即来自《元和国计簿》。第三部分,目的在于揭示国家财经状况优劣的原因,内容一般系现行资料与历史资料的对比分析,以说明存在问题。例如,《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引宋白注文,对天宝和元和的供税户对比,得出元和供税户仅为天宝时的14;而元和天下军兵负担人数却比天宝时增加13。并进一步揭示国家财政恶化的原因。《元和国计簿》是我国第一部统计资料汇编,在我国统计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代第二部《国计簿》著作,是韦处厚撰著的《大和国计》,计二十卷。其编写目的和基本内容,与《元和国计簿》基本一致。

  唐代的《国计簿》,标志着我国财经统计的新水平,体现了统计分析在“理财制用”中的作用。宋代以后的《会计录》,就是在唐代《国计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四、唐代的统计方法

  (一)赋税计量单位

  唐初实行租庸调法,并颁行度量衡制。在统计时,赋税计量单位均按度量衡规定有一定的标准。《新唐书·食货志》:“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据此,岁赋的粟、稻、绢、绫絁、布、绵、麻,银,分别以斛(石)、匹、丈、斤、两等为计量单位。唐玄宗开元年间,岁入的钱、粟、绢、绵布,则分别以缗(贯)、斛、匹、屯、端为计量单位。《新唐书·食货志》:“天宝三年(公元744年)天下岁入之物,租钱二百余万缗,粟千九百八十余万斛,庸调绢七百四十万匹,绵百八十万屯,布千三十五万余端。”

  赋税综合统计时,因当时还未能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竟以混合的计量单位直接相加,违反了不同质物品的数量不能直接相加的原则。《通典·食货》:“每岁钱、粟、绢、绵、布约五千二十余万端、匹、贯、石。”即钱以贯计,粟以石计,绢以匹计,布以端计,绵以屯计(“屯”在混合单位中省略了),然后混合加总。这样的综合统计,不能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唐朝的赋税收入,并达到分析问题和加强财政管理的要求。

  (二)上计制度的发展

  唐代上计制度沿袭隋代,仍执行西汉岁终诣京上计的方式,并有所发展。

  唐德宗时,福建观察使柳冕为推行汉朝上计制度曾在奏表中说:“汉法,三载上计,以会课最。圣唐稽古,天下朝集,三考一见,皆以十月上计京师,十一月礼见,会尚书省应考绩事,……”。24汉代每年上计一次,柳冕说三载上计,可能是指大计。这时上计的范围较前广泛,除经济、政绩方面的报告外,还增加了科举方面的内容。《新唐书·百官志》:“凡应试之制,每岁仲冬,率与计偕。”“凡贡举,每岁孟春,亦与计偕。”唐代皇帝除年终受计外,有时也根据需要临时受计,以便掌握国情,及时采取措施。例如,唐代宗时,河东租庸、盐铁使裴谞,“时关辅旱,谞入计,帝召至便殿,问榷酤利岁出入几何”25,谞久不对;皇帝再问,他才告以关辅干旱三百里,农人愁叹,谷菽未种,皇帝应顾念百姓,先访疾苦,不想皇帝却仅问榷酤之利。通过临时受计,英明之君可以及时掌握国情,采取措施,对于治国安邦是有利的。

  唐代上计所呈报的统计报告有两种:一种是钱、谷收、支、存报告,另一种是计帐。由于交通事业的发展,这些统计报告已开始由亲诣京师上计转向邮递的书面报告,这是唐代上计制度的一大发展。在上计的统计法规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详见本章第二节“二、唐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三)手实法

  手实法实即自填法。最早创始了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其后发展为晋朝刘超的“被调查者自填法”;到了唐代,这种自填法发展为全国性的“手实法”,亦称“首实法”或“自实法”。《新唐书·食货志》:“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唐代规定,乡里要据手实编制乡帐。到一年终了,要每户把自己全家人口的姓名、年龄,及所有田产数量填报乡里,因系民户自行填报的,故叫手实。乡里把民户填报的人口、土地调查资料汇编为簿册,称为乡帐。然后由县一州一户都逐级汇编,最后编成全国的人口与土地资料,作为课税征伕的根据。在手实调查表的最后印有一段话:“总计本户新旧口及田地亩数和四至中告如上,若将来有人指出隐瞒一口,愿受违敕之罪,谨此呈报。”这说明人民自报时还要具结,保证如实填报。这种手实,由人民自报后,交里正汇集,经县上缮写,作为编制户籍计帐的原始依据。

  (四)户税等第的确定

  户税在唐初即已正式征收,调查户等高下确定税额。《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武德六年(公元623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

  关于定户等第,《册府元龟》卷四八六《户籍》所载天宝四年(公元745年)三月敕写得比较具体,即“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循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仍委太守详复,如有不平,县令录奏量事贬降,其乡对定之人便与节级(低级武职人员)科罪,复定之后,明立簿书。”上述令、敕中的“资财”、“赀产”,主要是指土地,所以,户税等第的调查确定,主要是以各户拥有土地的数量、质量的调查资料为依据。

  (五)分组法的广泛应用

  唐代分组法的应用很广泛:

  1.人口年龄分组。

  唐代人口年龄分组,始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令:“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唐中宗神龙元年(公元662年),韦后上表请以二十二岁为丁,五十八为老,制从之;及韦氏被诛,复旧。到天宝三年(公元744年),改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仍以二十二以上为丁,五十八为老。广德元年(公元763年)又改为:天下男子宜二十五岁成丁,五十五岁入老。26唐代人口年龄分组,直接影响征税派役的多少。

  2.民户分组。

  (1)按是否本地人户为标志,把民户分为主户(或称“正户”、“土户”)与客户。本地人户称主户,流动农民户称“客户”。

  (2)按是否负担租税徭役为标志,把民户分为课户与不课户。凡负担租税徭役的一般民户为课户,否则为不课户。

  (3)户等分组。

  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下令将全国户口“量其资产”定为上、次、下三等,所纳税米、税钱或输羊数字不同。例如,岭南诸州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夷獠(蕃胡,指北方边境的少数民族)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害,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分以上免调,损七分以上课役全免。27

  唐太宗贞观九年(公元635年),改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按每年税钱标志把百姓及王公以下各户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此外,对于现任七品至一品官、内外官、尚未正式任命的文武官员、百姓占有邸店、行铺及炉冶者、寄庄户、寄住户等户应列的户等,均有具体规定。28

  3.州县分组。

  唐代州、县均按户数标志分别分为上、中、下三组;户数越多,税收越多,州、县越富。

 

   

4万户以上

3万户以上

3万户以下

6千户以上

2千户以上

2千户以下

  (六)统计分析方法的发展

  1.比较分析法。同类社会经济现象是有差异的,要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程度,就需要将不同空间、条件下的同类现象进行比较分析。

  唐代的政治家陆贽(764805),鉴于当时贫富不均的情况,运用了比较分析法论述“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成为中国统计史上运用“比较分析法”的典型事例。他说:“有田之家,坐食租税……厚敛促征,皆甚公赋。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100升)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50